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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代理外汇信用卡收单业务
7.8.1 基本规定
(一)代理外汇信用卡收单业务是指XX银行各分支行受委托方的委托,办理外汇信用卡(以下简称“外卡”)的取现、消费等相关业务。外卡是指由境内外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发行的以指定外币结算的信用卡。委托方是指委托我行进行外卡收单业务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代收单行是指开办代理外卡收单业务的本行各级机构。
我行代收单行与委托方之间代理卡收单业务采用人民币清算,交易一律连线处理,不接受手工压单。
客户使用外卡在我行办理ATM取现以及POS消费,均以人民币计价。
(二)业务审批管理
1.分支机构开办代理外卡收单业务,必须向总行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总行批准,方可正式开办此项业务。
2.已开办代理外卡收单业务的分支行,如新增委托方,必须按季(在季后10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报送有关代理外卡收单协议进行备案(包括委托方名称、代理卡种、手续费、扣率等内容)。
3.开办代理外卡收单业务的分支行,必须按季(在季后10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报送委托方特约商户及可受理外卡的ATM具体情况进行备案。
4.分支机构终止与委托方代理外卡收单业务,必须按季 (在季后10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提交正式报告进行备案。
5.如因特殊原因我行取消与委托方代理外卡收单业务,分支机构还须在终止业务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传真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三)办理本行ATM代理外卡取现业务,一律提取人民币,不得提取外币。有关营业网点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所属ATM的加钞、维护、风险防范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交易风险管理:
1.外卡无效交易种类较多,代收单行在接到境外发卡行对外卡无效交易的退单通知后,要在指定时间内给予明确的答复和处理完毕;答复和处理结果须保留到一年。
2.要严加防范非法持卡人以伪造、假冒等手段进行诈骗、盗取资金的犯罪行为。
3.严格外卡收单业务凭证管理,对交易单据银行存根联、商户存根联要专卷保管至少二年。
(五)会计科目设置
代理外卡收单业务资金清算使用“代理外卡跨行清算”科目核算,代理外卡收单业务手续费收入在“手续费收入”科目下设“代理外卡收单手续费收入”分户核算。
代收单行与委托方的资金结算,根据交易路由不同,使用不同的科目。如通过中国银联进行清算,则通过中国银联国际业务中心的资金结算代理行——中国工商银行进行资金结算,代收单行在当地中国工商银行开立清算账户,在 “存放同业款项” 科目下设代理外卡收单清算专户;如通过其他机构清算,则使用相应的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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