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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3 基金认购
7.11.3.1 基本规定
基金认购是指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间,到我行营业网点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11.3.2 业务操作
7.11.3.2.1 流程图
7.11.3.2.2 操作流程
(1)柜员应审核以下资料:
个人投资者持签约时指定的XX卡及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机构投资者由经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签约时指定的单位活期存款账户或单位卡,机构投资者在空白基金代销《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一式两联),以下简称《交易申请表》)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可到我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基金认购交易。
(2)柜员审核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核对投资者或代办人或经办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否为本人;核对投资者或经办人身份证件类型、证件上显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是否与签约信息一致;机构投资者还应核对《交易申请表》上单位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
(3)基金认购实行免填单制。由投资者或经办人口授申请信息,投资者或经办人口授内容包括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认购金额、收费方式。柜员应按投资者口授内容,选择“7221基金认购”录入申请信息,再由申请人输入交易密码。
(4)系统确认后,柜员将返回信息打印到《交易申请表》,交给投资者签章(字)确认后(个人投资者由投资者本人签字,机构投资者由经办人签字,投资者委托他人办理认购时由代理人签字,格式为***代***),加盖经办员名章及业务专用章。
(5)柜员将盖齐印章后的《交易申请表》(投资者联)及投资者提交的资料原件返还给投资者,《交易申请表》(银行留存联)经复核员复核无误后,与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一起交专人保管,并定期装订成册。
(6)若投资者审核后发现,《交易申请表》打印的内容与投资者口授内容不一致,我行代销网点应主动为投资者办理基金撤单,选择“7229基金撤单”菜单把原投资者委托申请撤销。撤单成功后,为投资者重新办理基金认购。
(7)基金认购交易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于基金管理人发布基金成立公告后,通过我行代销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其他我行指定的方式,查询基金认购确认情况,并可到我行同城任一代销网点打印成交确认单。
(8)交易发生时的有关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①经办员收到投资人的认购或申购款后
支行:
个人投资者
储蓄柜:
借: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
贷: 临时存欠—会计柜
会计柜:
借: 临时存欠—储蓄柜
贷: 辖内往来—分行
机构投资者对公柜:
借:**存款——机构投资者结算账户
贷: 辖内往来—分行
分行:
借:辖内往来—**支行
贷:存放清算资金—总行
总行:
借:清算资金存放款—分行
贷:代理销售基金款项(***基金)
②代销基金款项划付基金管理公司:
a.基金管理公司在本行开户会计分录:
总行:
借:代理销售基金款项(***基金)
贷: 清算资金存放款—代销基金分行
代销基金分行:
借:存放清算资金—总行
贷:辖内往来—基金管理公司开户支行
基金管理公司开户支行 :
借:辖内往来—分行
贷:基金管理公司存放款
b.基金公司不在我行开户:
借:代理销售基金款项(***基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大额支付往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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