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0 支付结算业务收费和罚款
4.10.1 结算业务收费
4.10.1.1 基本规定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按所附的“支付结算业务收费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客户收取工本费、手续费和邮电费(汇兑费)。
4.10.1.2 业务操作
柜员收到客户交来的一式五联的结算业务收费凭证,应审核凭证内容是否正确,核对预留印鉴,无误后选择交易码“3383结算收费”进行账务处理,按系统提示录入相关要素,若为现金,系统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借贷双方同时记账。收费凭证加盖转讫章或现金收讫章及经办人名章后,第一联作客户回单,第二联作借方凭证(收现金的本联免填),第三联作工本费贷方凭证。第四联作邮电费贷方凭证,第五联作手续费收入的贷方凭证。
(1)收取工本费。会计分录:
借:**存款―××户
或借:现金
贷:其他暂收款项-工本费户
向分行会计部上划时,会计分录:
借:其他暂收款项-工本费户
贷:辖内往来
分行会计部,会计分录
借:辖内往来
贷:管理费用
(2)收取邮电费,会计分录:
借:**存款-××户
或现金
贷:其他暂收款项-邮电费户
向邮局付邮电费时,从“其他暂收款项”科目转出。
(3)收取手续费,会计分录:
借:**存款-××户
(或现金)
贷:手续费收入
4.10.1.3 其他需明确的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