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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5 托收承付结算查询、查复
1.收款人开户行柜员对于发出托收凭证应经常进行检查,如果超过正常的凭证往返传递期限,尚未接到付款人开户行的划款信息,也未接到逾期付款、部分付款、拒绝付款通知书,应办理查询手续。查询时填制一式两联“异地结算查询查复书”,经会计主管审核后,加盖柜员、会计主管人名章和结算专用章,一联邮寄付款人开户行,一联留存。对于查询不复的,在必要时,应再次办理查询,主送付款人开户行行长(主任),并加填一联抄报付款人开户行的管辖行。
2.付款人开户行的柜员收到查询书,必须按照查询书的要求认真查明情况,在当日或次日予以明确答复。查复时应填制一式两联查复书,经会计主管审核后,加盖经办、会计主管名章和结算专用章,一联邮寄收款人开户行,一联与查询书连同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保存,待款项付清后做借方凭证附件。
3.收款人开户行的柜员收到查复书,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经会计主管审核后,如属付款人开户行并未收到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除查明原因外,应及时根据第二联托收凭证照填一份,并用红笔注明“补寄副本”字样,以免重复,有关交易单证必要时亦可请收款人另填一份一并寄出。将查复书与原查询书附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后面一并保存,待款项划回时做凭证附件。
*制度控制: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每笔结算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2、它是异地支付结算方式。按拒付金额不同分级授权。
*收费:办理托收承付,应向银行交纳单程的凭证传递费;付款人承付时,应按汇款结算的标准交纳电子汇划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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