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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1.2 操作流程
(1)持票人开户行
① 受理商业承兑汇票
a.柜员收到在我行开户单位交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委托收款凭证,应审查以下事项:
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汇票上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
出票人、承兑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单处签章;
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是否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
b.经审查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各联上加盖“商业承兑汇票”戳记。其他手续按照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的操作规程处理。
② 收到划回票款
柜员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寄来的电子汇兑来账或大额往来信息时,按照委托收款款项划回的操作规程处理。
③ 收到退回凭证
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发来的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或付款人的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委托收款凭证,按照委托收款付款人不足支付退回凭证或拒绝付款退回凭证的操作规程处理,将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及汇票退给持票人,并由持票人签收。
(2)付款人开户行
柜员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时,应按照上述持票人开户行①a的有关内容认真审查,付款人确在本行开户,承兑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审核无误后,将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交给付款人并签收。
① 柜员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或在付款人接到开户行的付款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仍未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按以下情况处理:
a.付款人账户有足够票款支付的,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借方凭证,汇票加盖转讫章作附件,并按照委托收款付款的规程处理。选择交易码“3812电子汇兑往账”或其他相关交易码操作,会计分录:
借:**存款科目——付款人户
贷:电子汇兑往账或内部往来
b.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用异地结算通知书代),在委托收款凭证备注栏注明“付款人无款支付”字样,按照委托收款无款支付的规程处理。
② 付款人银行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收到付款人的拒绝付款证明时,按照委托收款拒绝付款的规程处理。
*制度控制: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
商业承兑汇票丧失由失票人向承兑人挂失。
按金额不同分级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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