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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1 *个人房屋转按揭贷款
3.7.11.1 *基本规定
1、个人房屋转按揭贷款是指已经在银行办理个人房屋贷款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将抵押给本行的房屋出售,新购房人需申请办理个人房屋贷款,由此产生借款人变更的贷款。
2、为个人转让已经办理按揭手续、贷款尚未还清的房屋提供金融支持,促成房屋成功交易。
3、在本行已办理房屋按揭贷款的借款人。
4、币种为人民币。
5、贷款期限加房龄不超过30年,个人商用房不超过10年;
6、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同档次的贷款利率政策和浮动范围执行。
7、贷款条件:
1〉转按揭房屋应具备的条件:产权清晰,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经具备产权登记条件。
2〉购房人应具备的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合法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房价的30%,并存入担保中心指定的账户;同意以其所购房产作为抵押;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售房人应具备的条件:同意售房首期款存入担保中心指定账户;原按揭贷款正常还本付息,无欠息、无纠纷;同意在转按期间继续向原贷款银行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直至该笔转按揭贷款业务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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