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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质押贷款
3.2.2.1 基本规定
注: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1.质押贷款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我行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我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偿还的一种贷款方式。
2.经批准发放的质押贷款,信贷部门放款中心负责确认质押品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并按制度规定的计价标准确认质押品入账价值,会计部门负责对质押品凭证进行实物保管和账务核算。
3.XX银行现可办理的质押贷款种类包括: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股票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外汇质押贷款、黄金质押等。
4.质押品收取时,出纳人员应核对放款中心预留印鉴,双人与放款中心经办员当面清点验收,双人封存、签章、登记“代保管抵(质)押品登记簿”,入库保管,纳入“代保管抵(质)押品”表外科目分币种进行核算。领取质押品时,经会计主管核准,并核对放款中心预留印鉴,并与出纳部门留存“代保管抵(质)押品收据”进行核对,当面点清,并在“代保管抵(质)押品收据”、“代保管抵(质)押品登记簿”上签章证明。代保管质押品收入、支出时,及时入账,账实核对相符。会计主管按月对代保管质押品进行检查、核对,并与放款中心台账核对。非放款中心经办人员不得代客户提取质押品。
5.质押品种类。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所拥有的动产移交我行占有,并作为债务人向我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担保;权利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所拥有的权利凭证移交我行占有或依法登记,并作为债务人向我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担保。下列财产可以质押:
(1)法律规定可以质押的动产(如出质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工具或其他动产)。
(2)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
(3)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4)托管在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内的黄金。
(5)依法可以质押且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6.质押品权属证明。
(1)以非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质押的,提供记载有质押权人的股东名册;以上市公司流通股质押的,提供已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的证明;以国有股权出质的,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2)以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的国债和金融债券等债券质押的,提供债券质押登记确认书。
(3)以企业记名债券质押的,提供记载有质押权人的公司债券存根簿;以无记名债券质押的,提供已将债券交付质权人的证明。
(4)以存单质押的,提供存单、存款人身份证明和存单签发行的核押证明及冻结书。
(5)以公路、桥梁、隧道、渡口收费权质押的,提供省级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和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证明。
(6)以出口退税质押的,提供国税局应退未退税额及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证明。
(7)以汇票、本票、支票质押的,提供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票据。
(8)以黄金质押的,提供质押双方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签定的三方委托协议,以及上海黄金交易所出具的质押黄金冻结过户证明。
(9)以仓单质押的,提供本行、借款人与仓储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仓单质押贷款货物监管协议》,以及本行认可的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限于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化工原料、木材、纸张、纸浆、胶合板、汽车、原油及成品油、棉花及经总行批准的其他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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