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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贷款业务
3.1 单位贷款基本业务
3.1.1 基本规定
(一)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而形成的债权,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资金运用的主要途径,贷款利息收入是银行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银行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其他贷款(包括贷款承诺、备用信用证、信用保函等表内和表外资产业务)。
(二)贷款利率的规定
1.短期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内,按月、按季调整,也可以采取固定利率方式确定。
2.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照商业原则确定,在合同期内按月、按季、按年调整,如遇中央银行法定利率调整,在调整日后的第一个结息日的次日开始执行新的贷款利率,执行利率=法定(基准)利率×(1+浮动利率)。会计部门根据信贷部门利率变动通知,在系统中作相应调整。
3.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原贷款利率计息。
4.人民币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按照罚息利率计收罚息,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5.承兑汇票垫款执行罚息利率,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其他逾期垫款、呆滞垫款、呆账垫款按照合同规定的垫款利率计收。
6.贷款欠息按相应的贷款本金利率计收复利,并随着贷款本金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三)贷款部分展期,另外部分还款或逾期,展期部分不做账务处理,另外部分按正常还款或贷款逾期手续办理。贷款到期日为节假日,可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办理展期,但展期起始日仍为原贷款到期日。贷款展期时,应结清原贷款利息。
(四)正常贷款(含押汇,下同)到期未归还,于次日营业初转为逾期贷款,并从结转当日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息。
(五)正常贷款转为逾期贷款时,如到期日为节假日,则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日日结前转为逾期贷款,并从结转当日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到期日为节假日前一日,则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日开始营业时转为逾期贷款,并从到期日的次日开始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系统自动将到期日至转逾期日的积数调整到逾期贷款;垫款在开始垫款之日起计入逾期垫款,其中:押汇是在到期日次日转入逾期押汇垫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等是在到期日当天转为相应的垫款科目。
(六)贷款逾期满90天,第91天时转为呆滞贷款。
(七)贷款欠息的规定
1.贷款(押汇等)和逾期贷(垫)款的欠息在表内“应收利息”科目核算。
2.呆滞贷(垫)款和呆账贷(垫)款欠息在表外“应收贷款欠息”科目核算。
3.贷款第一笔未还的应收利息,逾期超过财政部门规定期限的,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新发生的贷款欠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转入表外科目核算。
4.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规定期限后,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会计分录:
贷:利息收入(红字)
贷:应收利息——XX单位
同时,表外会计分录:
收:应收贷款欠息
5.每次计息(包括到期结息、按期结息、归还欠息)时,要同时计收单位欠息(包括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的复利(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不能支付的复利,一律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八)贷款按期(根据贷款合同按月或按季)结息,到期利随本清。贷款计息主要有五种情况,一是季(月)末月20日结息;二是贷款到期日结息;三是贷款展期日结息;四是还款当日结息;五是转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呆账贷款核销日结息;垫款按月计息,不计收复利;已经核销的呆账贷(垫)款,本金不再计息,欠息不再计算复利。
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计息积数×月利率÷30
其中计息积数按实际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
(九)还款顺序的确定:
1.欠息不超过90天的正常贷款、逾期贷款的还款顺序为表内应收利息复利、应收利息、表外应收利息复利、表外应收利息、贷款利息、贷款本金。
2.欠息超过90天的正常贷款、逾期贷款的还款顺序为表外应收利息复利、表外应收利息、贷款利息、贷款本金。
3.由短期贷款转入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的还款顺序为表外应收利息复利、表外应收利息、贷款利息、贷款本金。
4.由中长期贷款转入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的还款顺序为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本金、表外应收利息复利、表外应收利息。
5.垫款的还款顺序:表内欠息时还款顺序为应收利息、垫款利息、垫款本金;表外欠息时还款顺序为表外应收利息、垫款利息、垫款本金。
6.对于结息日结息或还款,按照还款顺序,扣减客户存款账户上的余额,直至客户存款账户余额为零。不足部分再挂账。其中:由中长期贷款转入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结息时结出的利息只挂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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