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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huangbin277 发布
[B]TO:ccwlm741212
对于这一条:“合同规定为准确”我个人意见是不太主张的。因为这样可能会把客户关系搞得更僵。。
因为客户要是想真正从软件中挑出毛病来简直是举手之劳,而且当初销售人员和企业签定合同时一定还答应了一些不该答应的内容。如果客户真的叫直的话,反而对实施不利。。。
个人愚见!! [/B]
我非常赞同以上观点:因为项目合作合同只能规定项目的主要功能和主要功能模块,不可能涉及到每一个业务的具体细节 ,而往往客户闹的都是一些使用上的方便之细节,这些东西不可能在合同上规定的,所以我认为绝对不能够以合同的压制客户,否则会越闹越僵,只能通过协调来处理,搞好主要负责人的关系,从人的角度来解决这类问题,让客户觉得他所提的要求太过分或者无法实施,而且意义也不是很大!这样以后遇到此类情况时,他就不会再提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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