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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同城票据清算
2.1.7.1 基本规定
1.票据交换是指在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票据交换地区内,各银行之间每日按规定时间在指定地点进行代收代付票据的交换和资金清算的经济行为。
2.同城票据交换应设专人办理,交换的凭证不得积压、延误,并严密交接手续。
3.同城票据交换员不得同时办理会计记账业务。
4.票据交换员不得兼任票据清算员,不得掌管交换章和票据交换凭证。
5.交换章与票据清算凭证不得一人保管。
6.票据交换员与清算员应建立凭证交接登记。
7.同城交换清算下设三个明细科目。清算户:所有提出提入业务全部在此科目核算;暂收户:对提出借方的业务,未收妥记账前在此科目过渡;退票户:对提入借、贷方发生的退出票据在此科目过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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