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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1 基本规定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①开户条件。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企业法人;
非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
机关、事业单位;
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组织(如不以盈利为目的民办学校、福利院、医院等);
异地常设机构;
外国驻华机构;
个体工商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
其他组织。
②开户证明文件。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原件不得以复印件代替:
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除出具上述有关证明文件外,还须出具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未在注册地开立基本账户的书面证明;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先由开户单位凭《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到税务部门办理后,再报人民银行核准)。
③账户的使用。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如该账户由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入的,存款人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如由其他银行转入或由一般存款账户转入的,该账户应自正式开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①开户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存在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
在本营业机构无基本存款账户。
②开户证明文件。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③账户的使用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如由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如因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该账户应自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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