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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 产负债表日存 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 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以下是调整事项的例子:
(一)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
(二)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
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或者行长(经理)会议,或者类似机构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 财务会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也应当作为调整事项,但利润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 利(或以利润转增资本)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 所属期间发生 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这里 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相关附表和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内容,但不包括 现金流量表正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 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的贷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 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 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三)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四)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1.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2.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3.提供比较会计报表时,还应调整相关会计报表的上年数;
4.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会计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当调整会计报表附注相关项 目的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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