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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1.会计报表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事项;
2.对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说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名称、业务性质、注 册地、注册资本、实际投资额、母公司所持有的权益性资本的比例及合并期间。报告期纳入 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有增减变动的,还应说明增减变动的情况以及合并范围变动的基准日。对 纳入合并范围但母公司持股未达到50%以上的子公司,应说明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1.贷款的种类和范围;
2.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根据个别款项的实际情况认定的准备,应说 明认定的依据,如根据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财务状况、抵押担保充分性等的评价;
3.回售证券的计价方法、收益确认方法;
4.收入确认原则;
5.对于外汇交易合约、利率期货、远期汇率合约、货币和利率套期、货币和利率期权等衍 生金融工具,应说明其计价方法;
6.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外币业务折算方法、外币报表折算方法 、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短期投资核算方法、坏账核算方法、 存货核算方法、长期投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在建工程核算方法、委托贷 款计价以及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 费 用的摊销政策、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应付债券的核算方法、收入确认的方法、所得税 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四)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六)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七)金融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
(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1.分类列示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披露计算依据;
2.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3.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4.按贷款性质(如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披露短期贷款;
5.按性质(如国债、金融债券回购)披露回购证券;
6.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不同期限的中长期贷款;
7.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8.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9.披露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一般准备、 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10.按境内、境外披露同业拆入期初数、期末数;
11.披露存入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外汇买卖交易保证金等短期保证金 期初数、期末数;
12.披露发行的短期债券名称、面值、发行日期、到期日、发行金额;
13.披露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 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它们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14.披露委托交易的期初数、期末数;
15.披露金融工具的风险头寸,如信贷风险、货币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16.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的基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的方法、对采用贴现方法提取准备 金的说明(使用的贴现率及确定依据)、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 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精算方法及采用的主要精算假设;
17.关于投资连结产品,应披露独立账户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净资产变动情况以及独立 账户资产估值方法、单位净资产、单位卖出价和买入价等情况;
18.关于万能寿险产品,应披露保单持有人利益等情况;
19.分红保险产品,应披露可供分配的分红产品收益、公司留存的分红产品收益、分红比 率等情况;
20.投资型财产险,应披露保证收益率等情况;
21.披露自营证券分类、计价依据,以及自营证券成本结转方法;
22.分类披露代买卖证券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23.按承销方式披露代发行证券款的期初数、本期承购数、本期支付发行人数和期末数;
24.按债券种类披露代兑付债券款的期初数、本期收到兑付资金、本期已兑付债券、本期 抵扣手续费收入和期末数;
25.因信托投资公司自身责任而导致的信托资产损失等。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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