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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实收基金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一)封闭式基金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成立时,实收基 金按实际收到的基金单位发行总额入账。基金发行费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结余,作为其他 收入处理。
(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单位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基金成立时,实收基金 按实际收到的基金单位发行总额入账;基金成立后,实收基金应于基金申购、赎回确认日, 根据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一百五十一条 基金申购、赎回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或赎回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日,按照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未分配收益和损益平准金的余 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将确认有效的申购款项分割为三部分,分别确认为实收基金、未实现 利得、损益平准金的增加或减少。
(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接受基金投资人有效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收回申购款 项,尚未收回之前作为应收申购款入账。
(三)办理申购业务的机构按规定收取的申购费,如在基金申购时收取的,由办理申购业务 的机构直接向投资人收取,不纳入基金会计核算范围;如在基金赎回时收取的,待基金投资 人赎回时从赎回款中抵扣。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接受基金投资人有效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尚未支付之前作为应付赎回款入账。
(五)开放式基金按规定收取的赎回费,其中基本手续费部分归办理赎回业务的机构所有, 尚未支付之前作为应付赎回费入账;赎回费在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所有,作为其 他收入入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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