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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阿里巴巴此次关于大数据方面合作的看法是什么?他们为何如此合作,是否会产生描述中的效果?还是仅仅只是噱头?
这也是一种大胆的创新尝试吧,而且将进一步提升司法审判的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以及透明化,对于保障人民权益来说是很有利的。
个人觉得他们合作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最大限度地消除或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用到了实处那就不是噱头了~
2、大数据资源的价值越来越被认可,此形式的合作是否侵犯到了其他人的权利?数据持有方是否有权利用用户数据进行商业合作?数据的所有权到底该归谁?
这个问题争议性很大,各方各持己见相持不下。个人认为,一方面,在现阶段,尽管用户应该拥有用户数据的占有权,与数据持有方分享使用权,但不应该拥有收益权,这主要还是从资源配置方面考虑的:数据持有方在拥有收益权时会创造更多收益。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数据持有方在数据归属上的相对优势在于,数据会自动记录,不需要刻意收集。假如收集过程需要用户参与,那么用户就有了更多讨价还价的余地。如果与数据处理方式相比,数据本身的质量有较大变动余地,且对分析结果的价值有更大影响,那么用户就应该得到剩余索取权。总之,数据和处理方式之间的相对重要性会随着数据需求和技术发展此消彼长。这意味着,在界定各种数据的产权时,应该根据数据类型和收集手段,做出不同的界定。
3、这种合作形式是否会普及?您认为它所带来的好处是什么?坏处又是什么?
个人认为这种合作形式是否会普及还是要看最后的实施效果。
它所带来的最大好处便是公平,人民法院通过比较多个法官在审判案情相似,当事人诉求相近的不同案件时的判决结果,以审计法官的判决结果是否合理,从而遏制“同案不同判”现象,保障审判的公平正义。
坏处也正如正文中所提,用户数据安全、用户隐私难以保证。
4、数据壁垒一直是大数据深度发展的阻碍,根据您对大数据领域的了解,您认为大数据的未来是什么?打破数据壁垒同时使大数据良性发展的方式应该是什么?
我对大数据的未来非常看好,大数据市场的成熟不是短期的,在未来,大数据产业会发展形成一个生态系统,在这个系统里有基础的技术,有大数据分析企业,有大数据应用企业,应用的行业分金融、营销、教育等,这是个非常大的产业。此外,还有大数据市场,包括数据交换和数据交易的市场。
个人认为打破数据壁垒同时使大数据良性发展的方式,可以通过以下方面进行着手:
第一,解决大数据的合法性问题。大数据需要收集和提取私人数据,如何界定私人数据与公共数据的界限,如何保护个人的数据隐私权等等。
第二、解决大数据在产业链各个环节达成共享与安全的平衡。大数据的本质是开放与共享,但是现实情况是需要数据共享的各个行业之间存在各种壁垒,如何解决目前仍是业界普遍面临的难点。在商业领域,大数据的共享往往只限于企业内部或相关联的合作者之间,企业之间的大数据之所以没有做到完全共享,其中最显著的问题是企业对彼此数据安全的不信任,很多企业担心,大数据系统收集海量未分类、未经分析的数据,这些数据由于过于庞大,无法得到像传统数据库对数据部署的相同级别的保护,认为将企业数据接入大数据运算的安全成本较高,得出的结论也不一定可靠。
第三、正确对大数据结论的解读和应用。对于大数据的结论如何解读,从哪个产业的利益出发来分析?应用的多元化,将引出不同层面的大数据价值,这需要想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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