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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阿里巴巴此次关于大数据方面合作的看法是什么?他们为何如此合作,是否会产生描述中的效果?还是仅仅只是噱头?
对双方合作方式比较认可,这也是大数据在某个领域的具体应用。这种跨领域合作,也是当前时代的一种进步。
双方合作方式主要有几点:
1. 利用浙江省各级法院丰富的案例资源,结合互联网大数据的优势和阿里巴巴不断提升的多维度分析、数据可视化、深度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方面的技术沉淀,
开发和实现办案全过程法官审判经验积累共享、司法资源智能推送、诉讼结果预判等智能化辅助办案平台,并可以进行审判偏离度分析预警,智能化协助法官工作,进而提高司法效率。
2. 通过广泛采集、挖掘算法、综合处理科学分析对法院内外的海量数据进行分析和建模,提高司法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司法预测预判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让数据为司法业务服务。
3. 双方将在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司法文书送达、芝麻信用、司法网络拍卖和云服务等专业领域深度融合,充分利用阿里巴巴集团的大数据,助推法院在送达、审判和执行环节提升效率。
4.浙江高院此次引入阿里云存储技术,对法院的庭审直播视频数据、裁判文书等诉讼档案进行电子化存储,并通过网上法院平台实现案件审判流程信息、法院工作情况和公共信息、庭审视频及裁判文书的公开上网。
5.浙江高院审务云大数据平台发布了两个大数据分析模型,分别是危险驾驶案件和电子商务纠纷,并正式上线运行支付宝余额查控和当事人互联网数据共享两项新功能。
6. 电商诉讼数量很多,仅阿里年均处理纠纷超过400万件,转换成诉讼的案件量更是年均增长300%;其中小额纠纷诉讼多,超过80%的纠纷交易金额在一千元以内。
电子商务交易的“投诉”集中在退换货、退款、网络售假、虚假促销和质量等核心问题,占所有投诉的63%以上,而最后形成“诉讼”的交易纠纷,其焦点集中在价格、商品宣传不符以及质量问题,占所有交易纠纷案件的50%以上。
由于网购的特点,大部分交易纠纷都涉及跨区域,异地诉讼差旅费和时间成本极高,中小卖家经常不出庭。
省高院表示,通过应用网上法庭对网上电子商务交易纠纷提供的试点诉讼服务,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2、大数据资源的价值越来越被认可,此形式的合作是否侵犯到了其他人的权利?数据持有方是否有权利用用户数据进行商业合作?数据的所有权到底该归谁?
对于大数据资源的使用,一定要注重敏感数据处理,通过脱敏,使用数据的权限设定等方式和法律法规结合,来保护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数据持有方用用户数据进行
商业合作,目前没有比较统一的模式和条文,有待进一步法律条文的出台。
3、这种合作形式是否会普及?您认为它所带来的好处是什么?坏处又是什么?
合作方式会逐渐普及,好处很多,能很大提高政府执行效能,坏处是,使用不当,对敏感数据把控不周,会严重侵害其他人的个人权益,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4、数据壁垒一直是大数据深度发展的阻碍,根据您对大数据领域的了解,您认为大数据的未来是什么?打破数据壁垒同时使大数据良性发展的方式应该是什么?
大数据的未来,应该是开放,共享,数数共通,数据相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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