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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阿里巴巴此次关于大数据方面合作的看法是什么?他们为何如此合作,是否会产生描述中的效果?还是仅仅只是噱头?
不看好合作前景,不会产生描述中的效果。
2、大数据资源的价值越来越被认可,此形式的合作是否侵犯到了其他人的权利?数据持有方是否有权利用用户数据进行商业合作?数据的所有权到底该归谁?
此形式的合作没有司法保障,或许会侵犯到其他人的权利。这方面的法制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3、这种合作形式是否会普及?您认为它所带来的好处是什么?坏处又是什么?
在某些领域会普及,可以提升工作效率,坏处就是在隐私上会有争端。
4、数据壁垒一直是大数据深度发展的阻碍,根据您对大数据领域的了解,您认为大数据的未来是什么?打破数据壁垒同时使大数据良性发展的方式应该是什么?
大数据的未来应该是在相关规则完善的前提下,才会有充分的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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