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oraclelang

教育雜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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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5-04-26 01:01:12会员2006贡献徽章
日期:2006-04-17 13:46:34ITPUB元老
日期:2008-01-09 22:26:12
51#
 楼主| 发表于 2006-4-29 10:56 | 只看该作者
 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第七条 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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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29 10:56 | 只看该作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

  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1/3。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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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29 10:57 | 只看该作者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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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楼主| 发表于 2006-4-29 10:57 | 只看该作者
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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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1-09 22: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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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29 10:57 | 只看该作者
 第十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

  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第十七条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备设立批准书;

  (三)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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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29 10:57 | 只看该作者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

  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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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29 10:58 | 只看该作者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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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29 10:58 | 只看该作者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主任、副主任各1人。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的,由另一方担任副理事长、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在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中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中外合作办学者的代表、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1/3以上组成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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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29 10:58 | 只看该作者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改选或者补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三)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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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29 10:58 | 只看该作者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二)修改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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