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oraclelang

教育雜談

[复制链接]
论坛徽章:
4
每日论坛发贴之星
日期:2005-04-26 01:01:12会员2006贡献徽章
日期:2006-04-17 13:46:34ITPUB元老
日期:2008-01-09 22:26:12
91#
 楼主| 发表于 2006-4-29 11:06 | 只看该作者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论坛徽章:
4
每日论坛发贴之星
日期:2005-04-26 01:01:12会员2006贡献徽章
日期:2006-04-17 13:46:34ITPUB元老
日期:2008-01-09 22:26:12
92#
 楼主| 发表于 2006-4-29 11:07 | 只看该作者
第二章 实施步骤

  第七条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初等教育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可直接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第八条 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论坛徽章:
4
每日论坛发贴之星
日期:2005-04-26 01:01:12会员2006贡献徽章
日期:2006-04-17 13:46:34ITPUB元老
日期:2008-01-09 22:26:12
93#
 楼主| 发表于 2006-4-29 11:07 | 只看该作者
(二)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论坛徽章:
4
每日论坛发贴之星
日期:2005-04-26 01:01:12会员2006贡献徽章
日期:2006-04-17 13:46:34ITPUB元老
日期:2008-01-09 22:26:12
94#
 楼主| 发表于 2006-4-29 11:07 | 只看该作者
第九条 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在本世纪末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应当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者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论坛徽章:
4
每日论坛发贴之星
日期:2005-04-26 01:01:12会员2006贡献徽章
日期:2006-04-17 13:46:34ITPUB元老
日期:2008-01-09 22:26:12
95#
 楼主| 发表于 2006-4-29 11:07 | 只看该作者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义务教育实施规划,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完成规划期限和措施等。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制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方案。  

第三章 就学

  第十一条 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论坛徽章:
4
每日论坛发贴之星
日期:2005-04-26 01:01:12会员2006贡献徽章
日期:2006-04-17 13:46:34ITPUB元老
日期:2008-01-09 22:26:12
96#
 楼主| 发表于 2006-4-29 11:08 | 只看该作者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论坛徽章:
4
每日论坛发贴之星
日期:2005-04-26 01:01:12会员2006贡献徽章
日期:2006-04-17 13:46:34ITPUB元老
日期:2008-01-09 22:26:12
97#
 楼主| 发表于 2006-4-29 11:08 | 只看该作者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论坛徽章:
4
每日论坛发贴之星
日期:2005-04-26 01:01:12会员2006贡献徽章
日期:2006-04-17 13:46:34ITPUB元老
日期:2008-01-09 22:26:12
98#
 楼主| 发表于 2006-4-29 11:09 | 只看该作者
第十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

  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论坛徽章:
4
每日论坛发贴之星
日期:2005-04-26 01:01:12会员2006贡献徽章
日期:2006-04-17 13:46:34ITPUB元老
日期:2008-01-09 22:26:12
99#
 楼主| 发表于 2006-4-29 11:09 | 只看该作者
十五条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论坛徽章:
4
每日论坛发贴之星
日期:2005-04-26 01:01:12会员2006贡献徽章
日期:2006-04-17 13:46:34ITPUB元老
日期:2008-01-09 22:26:12
100#
 楼主| 发表于 2006-4-29 11:09 | 只看该作者
  第十六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与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应的初等教育或者初级中等教育毕业程度的,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规定免收杂费的,其规定可以继续执行。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TOP技术积分榜 社区积分榜 徽章 团队 统计 知识索引树 积分竞拍 文本模式 帮助
  ITPUB首页 | ITPUB论坛 | 数据库技术 | 企业信息化 | 开发技术 | 微软技术 | 软件工程与项目管理 | IBM技术园地 | 行业纵向讨论 | IT招聘 | IT文档
  ChinaUnix | ChinaUnix博客 | ChinaUnix论坛
CopyRight 1999-2011 itpub.net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盛拓优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我们 未成年人举报专区 
京ICP备16024965号-8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网监中心备案编号:11010802021510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编号(京)字第1149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