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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望软件劳动争议的证据分析:真实还是伪造?
东望软件劳动争议的证据分析:真实还是伪造?
1 东望软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还是非法?
1.1 被告邮寄的解除合同通知上的理由不是法定理由
所谓“表现不能满足公司要求”不是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法律规定,录用条件必须写入劳动合同,或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不可以在录用劳动者后进行变更。
1.2 被告的公告解除合同非法,并且缺乏真实性
只有法院、检察院和一些政府机关的通知可以进行公告送达,被告无权进行公告送达。并且,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公告在4月28日存在,也不能合理解释公告内容同邮寄的解除通知的矛盾;此该公告的证据无真实性可言,显然是伪造的。
1.3 被告提供的考勤卡等证据是伪造的
考勤卡上的签名是伪造,也没有原告的授权,无证据效力。
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定理由的,解除无效,应该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最高法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2001)14号》第十三条,《最高法关于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33号》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关于解除合同、旷工和考勤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东望软件拒绝提供合法的考勤,导致其举证不能,应该承担责任。
2 机票等出差费用,由谁支付?
第一次开庭,被告否认应该报销原告支付的机场巴士和地铁费用,称这是原告本人在香港游玩产生的费用,应该由原告自己负担,不属于报销的范围而且已经给原告报销过香港出差费用。第二次开庭,被告被迫承认没有报销过出差费用。
被告所称支付机票的方式自相矛盾
被告坚持高青已经支付原告出差的机票费用,然而被告提供的高青信用卡账单上,出现3张机票只有2张支付记录的漏洞,在第三次开庭改说是公司支票支付。这同被告提供的所有机票必须经由“财务负责人高青”支付的证据彻底矛盾。
一张机票只可以用一种支付方式付款,被告证据却表明支付同一张机票采用了三种方式
在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清楚写明支付方式为现金(Cash),不是在线支付(Online),也不是支票(Cheque)。这就是原告认可的支付方式,证明原告支付了机票的现金。
被告提供的送票单上,写的支付方式为个人信用卡支付,原告不认可该证据,因为此送票单上基本空白,没有公章,也没有任何收到机票的签字。如果机票是送给高青,为什么上面没有高青的签字?
被告提供的3张手写的机票发票上,写的付款方式都为支票,支付单位是东望软件。
同样一张机票,被告提供的三个证据,覆盖了三种付款方式。
电子客票的发票必须按照税务总局和中国民航总局规定打印,序列号是唯一的,并且可以在TravelSky等网站查询,无法伪造。
被告提供的是手写的发票,为同一时间开出,支付方式都为支票,支付人都是被告单位。这同被告高青的个人信用卡支付矛盾,而且不是同时支付的款项,不可能同时开出发票。
被告提供的高青的账单显示,其信用额度为二万,远超出机票的价格。她在付过二张机票后,还进行了14项消费,共计数千元,说明被告在撒谎。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对其掌握管理的证据,应该向法庭提供。报销凭证和机票支付的相关证据都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现被告提供的证据前后矛盾,并且多处伪造,应该承担责任,为原告报销机票等费用。
3. 社保为何没有缴纳?
原告入职后,被告一直未给原告缴纳社保。直到原告提出劳动仲裁,才补缴部分社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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