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rek_explosion

[原创] 东望软件引发沪上无固定期合同解除首案 法国威立雅牵涉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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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6 15:23 | 只看该作者

东望软件劳动争议升级 曝光外包开发连环欺诈黑幕(ZT)

图在这里:
http://shanghai.news.blog.163.co ... 862009225113756537/
上图是东望软件关于威立雅水务的项目方案,在2月5日之前将原告的名字和简历写入方案去竞标。在法庭上,被告认为威立雅水务的项目同被告无关,是原告个人的项目。因此,原告将逐步公开该项目的资料来反驳被告。
以下为当事人(原告)在公司讨论区对东望软件匿名攻击的回复
回复58.25小姐:
不管你那个58.25的有线通IP是真的还是假的,暂且这样称呼你。你给3个老总提供服务的同时,还能网上到处转,实在是辛苦了。这里是主要讨论公司的地方,不想说其他事情,如果你有兴趣讨论,可以再去找个论坛说说依靠男人的老女人之类的话题,看看谁有空。再说一句,你叫着让俺写名字,你自己连注册用户都不是,知道什么叫自己打自己耳光吗?
来看看东望软件的这么多骗人的事情,不会是俺去了之后才有的吧?难道是俺在造谣吗?恰恰相反,如果俺早些看到这些,或许就不会上当了。黄为桥和周会咏拿着应聘人员的简历去骗项目,不是一次两次了吧?东望软件拖欠工资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看看公司手册里面的留言吧!黄开始说小公司要节约成本,所以要项目的甲方同意作为录用条件,才能招聘签合同。开始去面试的时候,就让俺同另一个应聘的哥们,跟着谢海华到宝钢软件去拉项目,然后就是法国威立雅水务的项目,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把我的名字写到竞标文件和项目建议书中。要不要看看这个文件?本来黄邀请我去的时候,说肯定有项目提成,签合同的时候,说一个月之内肯定出台项目提成方案。后来,我在问这个东西的时候,黄和周是怎么说的?58.25小姐,凭借你跟黄及周的密切关系,你可以解释啊。
还要说俺的水平不好,那么多的项目关键文档都是谁写的?周自己乱写的东西,发给人家,被人家教训,反过来就栽赃到俺的头上,说是俺写的。要不要看看源文件,到底是谁写的?黄和周,谁会画用例图和类图?是不是因为俺去了,他们才不会画了?还有数据库的E-R模型,周根本不懂,写个字段名称的列表就充数,被对方退回来,还有黄画的东西,实体的定义都搞不清,要不要再拿出来看看?最后还不是我把这些文档完成,你们的项目能够继续?人可以无知,但不能无耻。        
----未完持续
东望软件 欺诈 劳动争议 软件外包 黑幕 宝钢软件 威立雅水务 用例图 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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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8 11:50 | 只看该作者

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
最新调查结果,神秘女证人--小姐高青同被告的总经理黄柴(化名)是同居关系!
难怪男证人吴鹏说他们的关系不是他决定的
---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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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31 10:52 | 只看该作者

东望软件劳动争议的证据分析:真实还是伪造?

东望软件劳动争议的证据分析:真实还是伪造?
1    东望软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还是非法?
1.1    被告邮寄的解除合同通知上的理由不是法定理由
所谓“表现不能满足公司要求”不是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法律规定,录用条件必须写入劳动合同,或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不可以在录用劳动者后进行变更。
1.2    被告的公告解除合同非法,并且缺乏真实性
只有法院、检察院和一些政府机关的通知可以进行公告送达,被告无权进行公告送达。并且,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公告在4月28日存在,也不能合理解释公告内容同邮寄的解除通知的矛盾;此该公告的证据无真实性可言,显然是伪造的。
1.3    被告提供的考勤卡等证据是伪造的
考勤卡上的签名是伪造,也没有原告的授权,无证据效力。
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定理由的,解除无效,应该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最高法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2001)14号》第十三条,《最高法关于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33号》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关于解除合同、旷工和考勤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东望软件拒绝提供合法的考勤,导致其举证不能,应该承担责任。
2    机票等出差费用,由谁支付?
第一次开庭,被告否认应该报销原告支付的机场巴士和地铁费用,称这是原告本人在香港游玩产生的费用,应该由原告自己负担,不属于报销的范围而且已经给原告报销过香港出差费用。第二次开庭,被告被迫承认没有报销过出差费用。
被告所称支付机票的方式自相矛盾
被告坚持高青已经支付原告出差的机票费用,然而被告提供的高青信用卡账单上,出现3张机票只有2张支付记录的漏洞,在第三次开庭改说是公司支票支付。这同被告提供的所有机票必须经由“财务负责人高青”支付的证据彻底矛盾。
一张机票只可以用一种支付方式付款,被告证据却表明支付同一张机票采用了三种方式
在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清楚写明支付方式为现金(Cash),不是在线支付(Online),也不是支票(Cheque)。这就是原告认可的支付方式,证明原告支付了机票的现金。
被告提供的送票单上,写的支付方式为个人信用卡支付,原告不认可该证据,因为此送票单上基本空白,没有公章,也没有任何收到机票的签字。如果机票是送给高青,为什么上面没有高青的签字?
被告提供的3张手写的机票发票上,写的付款方式都为支票,支付单位是东望软件。
同样一张机票,被告提供的三个证据,覆盖了三种付款方式。
电子客票的发票必须按照税务总局和中国民航总局规定打印,序列号是唯一的,并且可以在TravelSky等网站查询,无法伪造。
被告提供的是手写的发票,为同一时间开出,支付方式都为支票,支付人都是被告单位。这同被告高青的个人信用卡支付矛盾,而且不是同时支付的款项,不可能同时开出发票。
被告提供的高青的账单显示,其信用额度为二万,远超出机票的价格。她在付过二张机票后,还进行了14项消费,共计数千元,说明被告在撒谎。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对其掌握管理的证据,应该向法庭提供。报销凭证和机票支付的相关证据都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现被告提供的证据前后矛盾,并且多处伪造,应该承担责任,为原告报销机票等费用。
3. 社保为何没有缴纳?
原告入职后,被告一直未给原告缴纳社保。直到原告提出劳动仲裁,才补缴部分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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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9 03:44 | 只看该作者
3        被告两名证人高青和吴鹏的证词不具有证明力
3.1        两证人均为被告的高级员工,同被告有着密切利益关系
高青是2000年进入被告公司,与被告总经理黄为桥是同居关系;吴鹏说2004年前已经在被告处工作。并且,高青承认她的上级是黄为桥和谢海华(被告代理人),而吴鹏是开发部的经理,都是被告的核心成员。
根据《证据规定》第65条第5款和第69条第2款,同一方当事人有明显利益关系的证人的证词不能做有利于该当事人的证明。
3.2        证人证词同被告其他证据以及发言矛盾
首先两人均未能证明被告拿出的考勤卡是原告的。
其次,高青说公司规定员工出差的机票都是她用个人信用卡订购,但是信用卡账单上只有有两张票的支付纪录,后来说只支付原告和周会咏的机票,黄为桥去过香港多次,是单独的航班,另外用支票支付。同时,账单显示4月份只有一笔机票付款记录,其余都是购物消费,同公司无关。
3.3        证人高青的身份和行为存在疑点
证人吴鹏说高青是作行政工作,高青自己说是后勤工作,而被告在仲裁时说是人事主管,负责人事考勤;后来一审开庭被告又说高青是财务负责人,负责订购机票。根据《会计法》,公司财务负责人需要具有会计上岗证和会计师职称,被告承认高青没有这些资格。
高青对原告充满敌意,不但是背后受到指使,而且违反《证据规定》第57条:证人作证不得使用猜测、推断和评论性语言。
3.4        证人对于关键问题回避或者拒绝回答
原告询问高青的工作内容的时候,她拒绝回答,还要质问原告,却被原审法官支持,明显偏离公平和公正。
根据《证据规定》第55条,证人有义务如实在法庭上回答问题。如果拒绝回答关键问题,则证人的证言一般不能采信。原审法官告知证人可以拒绝回答当事人问题的做法是错误的,背离法律法规。

[ 本帖最后由 derek_explosion 于 2009-4-9 03: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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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0 12:31 | 只看该作者
1.        东望软件是法国公司吗?
求职者进入各个人才招聘网站,还有东望软件的公司主页,到处可以看到东望软件所谓的欧洲投资,法国公司,法国文化字样。例如:“东望软件公司成立于1998年,由法方投资建立,专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代理分销服务。”
如果你有兴趣到工商局去查询一下东望软件的注册信息,就马上可以拆穿谎言:东望软件是国内私人所有的(民营)公司,根本不是什么外企,股东是自然人王宏秀(180万)和谢海华(20万)。注册在嘉定的一个工业区,办公地点经常变动,还是保密的,防止别人找上门去。
所谓法国公司,说穿了就是卖弄总经理黄为桥(Richard)的那张法国护照,天天把法国挂在嘴边,恨不得祖宗三代都是法国白人和黑人,顺便还要跟着他的总统去支持一下Dalai 的Independence。
当然,东望还是跟法国有点关系,确有些法国的项目,法国威立雅水务不知道什么时候就被忽悠上了,经常那些钱来给东望的项目。那个采购报表的项目,就搞了近140万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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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6 10:55 | 只看该作者

东望软件案进入二审,伪造签名考勤仍为争议焦点

东望软件连环欺诈引发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解除纠纷进入二审阶段,上诉人(原审原告)聘请上海市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波和王江作为代理人,被上诉人代理人仍为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守平和东望软件副总经理谢宠(化名)。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官没有秉公办案,其所制作出的判决书带有强烈的倾向性。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了两名员工作为证人和公告栏照片用以证明被上诉人一直将员工手册贴在公司公告栏。对于该两份证据上诉人认为:
第一、两名证人系被上诉人的在职员工,受雇于被上诉人并领取薪水与被上诉人存在着明显的利害关系,所以这两份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对被上诉人有利事实的依据。第二、两张照片首先本身无法证明拍摄时间,其次一张照片显示员工手册装订成册挂于公告栏下方,而另一张显示逐页贴于公告栏之上,两张照片显示的是两个不同的公告栏,而证人证言显示只有一个公告栏,所以该证据自相矛盾,明显弄虚作假。第三,被上诉人自己提供的员工手册第十章也规定:作为公司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公司以外人员展示,从公司离职应当返还本手册。由此可以看出被上诉人自己也规定应将手册交给每个员工签收。被上诉人所谓张贴于公示栏即与员工手册的性质不符也与规定不得向公司以外人员展示相矛盾。
另外,原审法官将原告没有质证过的张贴员工手册照片作为证据,来制作判决。从此可以看出,原审法官认定员工存在并且公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关于旷工的争议,上诉人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证据规定》,明确举证责任在被上诉人一方,而且是严格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仅提供了“考勤卡”和“考勤表”,但两份证据不但记载的考勤不一致,而且均没有上诉人的签字,上诉人也不认可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同时被上诉人又拒绝出示上诉人的其他考勤记录,故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让前台小姐赵某代替原告签名合法,但赵并未出庭作证,被告拒绝提供原告以前的考勤卡,以及其他员工的考勤卡来证明该事实的存在,原审法官曾经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考勤卡,后来,在判决中却遗忘此事,采纳伪造签名的考勤卡作为关键证据。
原审法官之所以选择性的“遗忘”是因为:她事实上知道被告的考勤卡是作假的,继续要求被告方提供就会暴露事实真相。同时,被告多次撒谎和前后矛盾也都在判决中被“遗忘”了。
如果用人单位有权指定他人代替员工签名,那么就可以任意制作考勤卡来证明任何一个员工旷工违纪。事实上,目前没有看到任何一个判例采纳无本人签名的考勤记录作为证据,也没有判例要求员工对出勤承担举证责任的。
因此,这充分暴露了原审法官的倾向性:即,原审法官对本案的真正事实并不感兴趣,其感兴趣的只是如何找到原告旷工的依据,作出支持被告的判决。
-----劳动维权网通稿
东望软件 劳动争议 连环欺诈 解除合同 伪造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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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0 19:09 | 只看该作者
2.        试用等于白用…
进入东望,很多人在法国公司的美好前景忽悠下努力工作,换来的确是试用期结束前被炒掉的结果。在这里,通过试用期的人不到一半,工作一年以上的就是凤毛麟角了。时间长的就是那几个老板,还有他们找的全能小姐高青。
有的时候,从通讯录可以看出,上个月的员工与下个月的,有十几个人不一样。当然,最便宜的是来实习的学生,以前的一个mm实习了一年多,最后还是不要人家了,社保也都没有缴纳。
3.        加班和考勤
在东望软件,加班是家常便饭,老总会告诉你这里是不定时工作制,想要拿到加班费,恐怕难与登天。考勤卡和考勤机一片混乱,它们唯一的用处是克扣你工资的时候,拿出来证明你迟到早退和旷工。另外,还有高青小姐会做人证的。
在你进去的时候,黄为桥会跟你说,只要努力,一切都有回报,一年后还会有项目的提成给大家,这个时候,你要考虑清楚,你能不能干到一年,还有,试用期内你被赶走的概率是不是很大。
---未完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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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肖徽章2007版: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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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22:22 | 只看该作者
禽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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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8 10:38 | 只看该作者

东望软件案暴露潜规则:代理审判员周卫娟要挟上诉人撤诉

东望软件案暴露潜规则:代理审判员周卫娟要挟上诉人撤诉
  上海中院代理审判员要挟上诉人撤诉 曝光劳动争议案件潜规则
  核心提示:作为上海首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案,东望软件案进入二审以后,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困难日益增加。案件争议的焦点是
  上海第二中院代理审判员周卫娟要挟上诉人撤诉,称她的二审肯定维持一审的结论,因为一审即使有问题,也没到改判的程度,法院需要维护企业利益,撤诉的好处是被上诉人可以再给一点钱。同时,周指出二审改判的比例是10%,除非劳动者一审胜诉,否则改判劳动者胜诉没有可能。
  以下谈话内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周卫娟(以下简称周)认为,作为代理审判员,她有权采信被上诉人的证人吴鹏和高青的证词,代替考勤制度来证明上诉人旷工。虽然证人同被上诉人有利益关系,但是法律没有规定不可以采纳有利益的证人证词。同时旷工只有公司员工才能证明,因此原审法院采信他们的证词是正确的。
  周说:劳动合同上有一条:员工手册、竟业协议、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同劳动合同的效力相同。这说明上诉人(劳动者)必须认可这些文件的内容,才能签字,不管这些文件是否告知上诉人。有了这一条,公司就没有必要公示员工手册,因此上诉人指出被上诉人的公告牌照片矛盾和造假已经没有意义。同时,被上诉人(公司)对于劳动合同的条款有解释权,不能按照上诉人的理解。法院的判决也基本是根据公司的解释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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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8 10:39 | 只看该作者

上海二中院法官被指受法国企业操纵公然枉法

上海二中院法官被指受法国企业操纵公然枉法
  核心提示:劳动案件中,劳动者本身处于弱势地位,考勤等关键证据都由单位控制;因此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和最高院的证据规定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中院代理审判员周卫娟完全站在法国企业东望软件的角度,采纳伪造签名考勤卡作为证据,并且采信被告律师在法庭外的言论作为抗辩理由,多次要求劳动者撤诉,因此被指受到法国企业操纵,其徇私枉法的原因何在,以及劳动案件的一裁两审过程中,劳动者往往居于孤立无援的位置,企业可以使用金钱来收买,操纵仲裁和审判枉法裁决,如何避免和监督这种贪赃枉法现象,是需要每一个公民深思的。
  案件背景:随着上海东望软件公司连环欺诈案件的进展,劳动争议案件的问题在审理中逐渐暴露,仲裁员和审判员由裁判角色转变为法国公司代理角色,到二审的代理审判员周卫娟这里发展到公然枉法的高级阶段,(下面的一些周卫娟的言论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法律的条款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面前变成一纸空文。
  
  关于考勤制度: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出具本人以前的考勤卡,两名证人高青和吴鹏以及考勤表上其他人的考勤卡,被上诉人称所有考勤卡当月底销毁,不做保存。
  代理审判员周卫娟认为,没有法律规定单位必须有考勤制度,也没有法律规定单位需要保留考勤记录,另外单位让他人代替劳动者本人签名,不属于伪造签名。东望软件只拿出原告的一张4月考勤卡,虽然有些问题,但是有两名证人可以采纳。两名证人是否考勤,是否上班同本案无关,单位是否有考勤制度也与本案无关,考勤卡可以当月销毁,没有违法。
  上诉人认为,东望软件应该对考勤制度缺失负责,上诉人并不是人事经理,不需要对此负责,被上诉人东望软件称考勤卡一直是前台小姐代替员工签名,却没有让前台小姐出庭作证。此时,周卫娟说东望软件的抗辩理由是前台小姐害怕上诉人报复,(庭审笔录无此记录,说明这个理由并不是被上诉人在庭上所讲,而是庭外告诉周的)
  
  关于证人证言矛盾:
  上诉人指出两名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并且同被上诉人代理律师潘某言辞矛盾,另外证人的证词也没有说被上诉人拿出的那张考勤卡就是上诉人的考勤卡。
  对此,周卫娟说,证人和代理人发言前后矛盾是可以的,代理律师也有权对证人证词进行更正,只要提供合适的理由。被上诉人的证据可以前后不一致,以后来的说法为准,不存在撒谎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证词不能够更改。
  周还指出,虽然证人都是被上诉人员工,存在利益关系,但是法律没有规定有利益关系就不能作证,法官当然有权采纳证人的证词,即使有利益关系的证人,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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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审判员 周卫娟 劳动争议 东望软件 伪造签名 考勤卡 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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