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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望软件案(九):被告在出差费用上的可疑证据
核心提示:本文继续分析被告提交的有关出差费用的证据资料,到目前为止,被告东望软件没有对其支付原告出差费用的说法给出前后一致的解释。这么多矛盾的说辞的背后只有一个答案,被告公司在浑水摸鱼,掩盖事实真相。
4 被告关于出差费用报销和机票的证据真实性存在问题
4.1 被告一贯拖延员工的报销,每月只能报销上月费用
原告在4月份中旬提交的报销都是2-3月的费用,被告拿出的报销凭证也证明这一点。当时,原告和被告还未出现劳动争议,当然也没有报销机票等4月出差香港发生的费用。因此,被告所谓公告原告报销作假,以及为什么当时原告没有报销香港出差费用就可以解释了。
4.2 被告被迫承认应该报销原告支付的机场巴士和地铁费用
第一次开庭,被告否认应该报销原告支付的机场巴士和地铁费用,称这是原告本人在香港游玩产生的费用,应该由原告自己负担,不属于原告报销的范围。并称已经给原告报销过香港出差合理费用。第二次开庭,在证据面前,被告被迫承认没有报销过任何出差费用,答应报销该部分费用。从此事可以看出,被告不想给原告报销任何出差的合理花费,而且一贯撒谎成性。
4.3 被告支付机票的方式自相矛盾,前后不一,伪造发票
1) 被告网络订票等于已经在线支付的谎言已经被拆穿
被告坚持说高青已经支付原告出差的机票费用,说是高青订票时,信用卡在线支付的费用,并拿出网上打印的订票记录。
原告认为,网络订票同支付是两件事情,二者没有必然关系。被告在前两次开庭都说,网上订票等同于网络支付,直到被告自己提供的信用卡账单上,出现3张机票只有2张支付记录的漏洞,才在第三次开庭改口,说是公司支票支付。这样,被告为了证明是公司付款,而伪造的所有机票必须经由财务负责人高青支付的证据彻底失败。
2) 一张机票只可以用一种支付方式付款,被告证据却表明支付同一张机票采用了三种方式
这个是简单的道理,但在被告那里,变成一张机票用几种方式付款的笑话。在原告和被告共同提供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清楚写明支付方式为现金(Cash),不是在线支付(Online),也不是支票(Cheque)。这就是原告认可的支付方式,证明原告支付了机票的现金。
被告另外提供的送票单上,写的支付方式为个人信用卡支付,原告不认可该证据,因为此送票单上基本空白,没有公章,也没有任何收到机票的签字。如果机票是送给高青,为什么上面没有高青的签字?
被告提供的3张机票发票上,写的付款方式都为支票,支付单位是东望软件。
同样一张机票,被告提供的三个证据,覆盖了三种付款方式,可以说是伪造证据的精彩之作了。
3) 被告伪造机票的发票等关键证据,造成多处自相矛盾
首先,电子客票的发票为税务总局和中国民航总局规定的打印发票,序列号是唯一的,并且可以网上查询,无法伪造。因此被告无法提供该打印发票,只能伪造手写的发票来欺骗法庭。
其次,被告手写的发票为同一时间开出,支付方式都为支票,支付人都是被告单位。这同被告前两次开庭所说全部为高青的个人信用卡支付矛盾,也同被告第三次开庭修改的高青支付2张,信用卡额度不够,所以公司支票支付第三张机票矛盾,不是同时支付的款项,不可能同时开出发票。
被告提供的高青的账单显示,其信用额度为二万,远超出机票的价格。事实上,从高青的账单可以看出,她在付过二张机票后,还进行了14项消费,共计数千元,说明被告又一次在撒谎。如果机票费用真的是被告已经支付的,那么被告有什么必要多次撒谎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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