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rek_explosion

[原创] 东望软件引发沪上无固定期合同解除首案 法国威立雅牵涉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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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3 13:35 | 只看该作者
陆伟伟根据东望软件提供的考勤记录,认为申请人4月份旷工11天,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可以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4364元,但没有计算依据。令人奇怪的是,裁决始终没有提到东望软件提供的邮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而恰恰该证据是劳动者认可收到的,也是同新的证据中的公告相矛盾的。在开庭后,陈平曾经递交其书面意见,当中强调了关于东望软件的证据自相矛盾的问题,裁决中就有意删除相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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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6 22:46 | 只看该作者
目前得到的信息,还没有第三次开庭
原告要求更换审判员,法院还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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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纪念徽章:皮划艇激流回旋
日期:2008-07-23 14:49:16生肖徽章2007版:兔
日期:2008-10-06 17:32:12奥运会纪念徽章:跳水
日期:2008-10-24 13:09:39生肖徽章2007版:兔
日期:2008-11-11 08:20:05生肖徽章2007版:龙
日期:2009-05-02 12:09:05生肖徽章2007版:狗
日期:2009-08-19 16:52:22祖国60周年纪念徽章
日期:2009-10-09 08: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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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8 09:10 | 只看该作者
关注,记住这个猥琐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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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5 15:33 | 只看该作者

东望软件案(六):考勤相关证据涉嫌伪造

核心提示:本文发表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有关证据进行质证的相关资料,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1    被告考勤相关证据均为伪造和变造
1.1    被告在考勤卡上伪造原告的签名,原告要求做笔迹鉴定后,被告才承认签名是他人所写
被告辩称其规定由他人代写原告签名合法,这个理由是荒谬的。即使被告提供的员工手册上,也没有关于被告指定某人代替员工签名有效的规定和告知。退一步讲,即便原告授权某人代替原告,也只能签他自己的名字,加上原告的授权书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被告有权指定他人代替原告签名合法,那么被告直接代替原告写工资收条和辞职报告,不就更加省事了,从此再无劳动争议。
1.2    被告提供的所谓考勤卡和考勤表自相矛盾,伪造痕迹明显
被告承认原告9日乘17:10的航班到香港出差,下午与同事一起从公司出发,考勤卡上没有9日的打卡记录。
原告提供的项目会议记录和电子邮件显示,4月1日-2日同客户进行项目会议,其中1日在公司,考勤卡上没有打卡记录。
考勤卡上4月23日的考勤打到背面,没有4月7日的打卡,但考勤表上却有4月7日的记录。
考勤表上,在原告上面一行的宋某,居然有4月31日的出勤记录。
考勤表上有人事部负责人一栏,却没有负责人的签名。
1.3    被告提供的考勤卡和考勤表都是孤证,无其他证据支持
审判员在第一次开庭时要求被告提供公司其他员工的考勤以及原告2月和3月的考勤,被告一直不能提供。第二次出庭的证人高青和吴鹏也都没有提供考勤。被告说每个月都会专门销毁考勤记录,只留下原告4月的考勤来进行诉讼,这样可以知道,被告考勤卡和考勤表的真实性明显是有问题的。
1.4    被告的考勤钟和考勤卡照片不能证明考勤记录的真实性。
被告有考勤钟和考勤卡的所有权,完全可以制作任何考勤卡和记录。就像被告可以用公章来随便盖一样。只有原告本人的签名才能确定考勤的真实性。
1.5    被告所谓旷工的说法同原告证据、常理以及项目的状态矛盾
按照被告的说法,原告在进入4月以后突然一直旷工,直到4月10日到香港开项目会议。对此,原告已经提供项目文档、项目会议记录和项目进行状态报告进行反驳。
如果原告一直旷工,那么肯定去做自己的事情,被告的威利雅水务项目不可能正常进行,被告也不可能安排原告去香港参加会议,否则就无法解释,也同常理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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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5 16:00 | 只看该作者
2    被告解除合同的理由和时间自相矛盾
2.1    被告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与被告公告的时间矛盾
被告自己提供的邮寄通知证据,上面的邮戳显示邮寄时间为4月30日,原告5月2日收到,被告5月3日得到邮寄回执。
被告拿出的所谓公告上的时间是4月28日,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时间,更无法推翻邮局的邮戳时间纪录。在第二次开庭,原告问被告代理人潘守平是否在4月28日亲眼见到公告,他不敢回答说见到,而是说他不知道。
因此,被告提供的公告的时间存在伪造的问题。
2.2    被告邮寄的解除合同通知与其提供的公告内容矛盾
劳动仲裁的笔录(法院已经调取)证明:被告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并未说公告解除,而是说采用邮寄通知的,原告也认同收到该通知。
邮寄的通知中,解除合同的原因说原告不能符合被告公司的要求,并且这些是被告的总经理黄为桥手写。公告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原告旷工,伪造报销凭证,是打印后加盖公章。
从仲裁的第一次笔录可以证明,当时被告代理黄为桥同谢海华一直试图证明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认为试用期的标准可以任意确定。黄为桥还在论证关于项目经理的标准很难在合同中界定。在论证失败后,他们才拿出伪造的考勤来说原告旷工,说原告在4月只工作了三天。在仲裁第二次开庭,被告雇佣的潘守平才拿出公告来作为证据。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试用期不满足录用条件解除合同与旷工解除合同是根本不同的原因,根本不可以同时使用。
2.3    被告的公告相关证据本身自相矛盾
公告上说原告伪造报销凭证,但是被告拿出的只是其已经认可的一张三百多元的报销凭证,对此并无争议。由于被告公司的报销是推迟一个月的,当时机票的报销尚未提交,何来伪造之说呢?被告无法对此举证,恰恰构成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和涉嫌诽谤。
被告提供的公告为20080428-3号,说明4月28日还有1号和2号公告,但是被告的公告栏照片只有一份公告。
这些矛盾说明一个事实:所谓公告解除合同的说法是被告及其雇佣的代理人潘守平制造出来的伪证。法律上,民事案件伪造证据不构成犯罪这一漏洞被潘守平等充分利用来伪造证据,而不用担心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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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16:20 | 只看该作者
东望也太有才了.这么卑鄙曲折的招数都想的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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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16:22 | 只看该作者
一定要严惩. 禁止其在中国的投资,免得欺骗,压榨中国人.
建议以后刑法要加上此类条款, 负责人一定要坐牢才能收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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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0 21:38 | 只看该作者
还有更精彩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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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0 21:40 | 只看该作者

东望软件案(八):被告男女证人的漏洞分析

核心提示:本文继续分析原告和被告提交的有关证据资料,希望读者能够从中得到启示。从被告两名男女证人的身份就可以知道,这种证人的证言明显i不可能是客观的。如果此种证人可以采信,那么法律就将成为一纸空文。
3    被告两名证人高青和吴鹏提供伪证
3.1    两证人均为被告的老员工,同被告有着密切利益关系
高青是从安徽马鞍山来沪,2000年进入被告公司工作(目前身份证仍为安徽某地),吴鹏说记不起什么时候进入被告的,2004年已经在被告处工作。并且,高青的工作是为总经理黄为桥和副总谢海华提供服务,而吴鹏是被告开发部的经理,也是被告的核心成员。
根据200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同一方当事人有明显利益关系的证人的证词一般不具有证明作用。
3.2    两证人证词彼此矛盾,并且同被告其他证据以及发言矛盾
首先两人在公司考勤的方法上说法矛盾。一个说必须九点上班,另一个说有弹性工作制。
其次,高青说所有三张机票都是她用个人信用卡订购,但是被告提供的高青信用卡账单上只有有两张票的纪录,后来就说记不起了。这张账单不是当时的账单,而是他们专门为了诉讼去补的账单,怎么可能对关键的付款记录不看呢?同时,账单显示4月份只有一笔机票付款记录,其余都是虹桥百盛等商店的购物消费,并不存在多张机票混淆的可能。
3.3    证人高青的身份和行为存在很大疑点
证人吴鹏说高青是作行政工作,高青自己说是后勤,而被告潘守平在仲裁时说是人事主管,负责人事考勤;后来一审开庭被告又说高青是财务负责人,负责订购机票。
根据《会计法》,公司财务负责人需要具有会计上岗证和会计师职称,被告承认高青根本没有这些资格。被告在第三次开庭时说高青不需要有这些资格,只要公司同意就可以。难道被告公司规定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原告在被告东望软件处工作的时候,根本就不认识高青,高青为什么天天偷偷盯着原告,难道这是她的两位上级交给她的任务?而且,高青对原告充满敌意,仅仅因为原告从未注意过她,就会这样愤怒,应该是背后受到被告的指使才会这样。
3.4    两证人对于关键问题回避或者拒绝回答
原告询问吴鹏另一证人同被告东望软件总经理黄为桥有什么关系的时候,他的回答是“他们的关系不是我决定的”
原告询问高青的工作内容的时候,她不但拒绝回答,还要质问原告。
根据《证据规定》,证人有义务如实在法庭上回答问题。如果拒绝回答关键问题,则证人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事实想违背的证言一般不能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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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0 21:41 | 只看该作者

东望软件案(九):被告在出差费用上的可疑证据

核心提示:本文继续分析被告提交的有关出差费用的证据资料,到目前为止,被告东望软件没有对其支付原告出差费用的说法给出前后一致的解释。这么多矛盾的说辞的背后只有一个答案,被告公司在浑水摸鱼,掩盖事实真相。
4    被告关于出差费用报销和机票的证据真实性存在问题
4.1    被告一贯拖延员工的报销,每月只能报销上月费用
原告在4月份中旬提交的报销都是2-3月的费用,被告拿出的报销凭证也证明这一点。当时,原告和被告还未出现劳动争议,当然也没有报销机票等4月出差香港发生的费用。因此,被告所谓公告原告报销作假,以及为什么当时原告没有报销香港出差费用就可以解释了。
4.2    被告被迫承认应该报销原告支付的机场巴士和地铁费用
第一次开庭,被告否认应该报销原告支付的机场巴士和地铁费用,称这是原告本人在香港游玩产生的费用,应该由原告自己负担,不属于原告报销的范围。并称已经给原告报销过香港出差合理费用。第二次开庭,在证据面前,被告被迫承认没有报销过任何出差费用,答应报销该部分费用。从此事可以看出,被告不想给原告报销任何出差的合理花费,而且一贯撒谎成性。
4.3    被告支付机票的方式自相矛盾,前后不一,伪造发票
1)    被告网络订票等于已经在线支付的谎言已经被拆穿
被告坚持说高青已经支付原告出差的机票费用,说是高青订票时,信用卡在线支付的费用,并拿出网上打印的订票记录。
原告认为,网络订票同支付是两件事情,二者没有必然关系。被告在前两次开庭都说,网上订票等同于网络支付,直到被告自己提供的信用卡账单上,出现3张机票只有2张支付记录的漏洞,才在第三次开庭改口,说是公司支票支付。这样,被告为了证明是公司付款,而伪造的所有机票必须经由财务负责人高青支付的证据彻底失败。
2)    一张机票只可以用一种支付方式付款,被告证据却表明支付同一张机票采用了三种方式
这个是简单的道理,但在被告那里,变成一张机票用几种方式付款的笑话。在原告和被告共同提供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清楚写明支付方式为现金(Cash),不是在线支付(Online),也不是支票(Cheque)。这就是原告认可的支付方式,证明原告支付了机票的现金。
被告另外提供的送票单上,写的支付方式为个人信用卡支付,原告不认可该证据,因为此送票单上基本空白,没有公章,也没有任何收到机票的签字。如果机票是送给高青,为什么上面没有高青的签字?
被告提供的3张机票发票上,写的付款方式都为支票,支付单位是东望软件。
同样一张机票,被告提供的三个证据,覆盖了三种付款方式,可以说是伪造证据的精彩之作了。
3)    被告伪造机票的发票等关键证据,造成多处自相矛盾
首先,电子客票的发票为税务总局和中国民航总局规定的打印发票,序列号是唯一的,并且可以网上查询,无法伪造。因此被告无法提供该打印发票,只能伪造手写的发票来欺骗法庭。
其次,被告手写的发票为同一时间开出,支付方式都为支票,支付人都是被告单位。这同被告前两次开庭所说全部为高青的个人信用卡支付矛盾,也同被告第三次开庭修改的高青支付2张,信用卡额度不够,所以公司支票支付第三张机票矛盾,不是同时支付的款项,不可能同时开出发票。
被告提供的高青的账单显示,其信用额度为二万,远超出机票的价格。事实上,从高青的账单可以看出,她在付过二张机票后,还进行了14项消费,共计数千元,说明被告又一次在撒谎。如果机票费用真的是被告已经支付的,那么被告有什么必要多次撒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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