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pinoza71

[参考文档]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使用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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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 工程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基建工程、更改工程和大修理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为工程准备的材料、尚未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以及预付大型设备款和基本建设期间根据项目概算购入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及器具等的实际成本。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专用材料;
(二)专用设备;
(三)预付大型设备款;
(四)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及器具。
三、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按实际成本和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专用材料、专用设备),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企业为购置大型设备而预付款时,借记本科目(预付大型设备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设备并补付设备价款时,按设备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专用设备),按预付的价款,贷记本科目(预付大型设备款),按补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专用材料等);工程完工后对领出的剩余工程物资应当办理退库手续,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工程完工,将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及器具交付生产使用时,应按实际成本,借记“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本科目(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及器具)。
五、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存货的,按原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转入存货的剩余工程物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对外出售的,应先结转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售时,应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六、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营业外收支。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为工程购入但尚未领用的专用材料的实际成本、购入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以及为生产准备但尚未交付的工具及器具的实际成本等。

1603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基建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价值。
企业根据项目概算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器具、购入的无形资产及发生的不属于工程支出的其他费用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建筑工程;
(二)安装工程;
(三)在安装设备;
(四)技术改造工程;
(五)大修理工程;
(六)其他支出。
三、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发包的基建工程,应于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拨付给承包企业的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应按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工程),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将需要安装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应按设备的成本,借记本科目(在安装设备),贷记“工程物资”科目;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工程),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企业自营的基建工程,领用工程用材料物资时,应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工程),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原材料的,应按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加上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工程),按原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贷记“原材料”科目,按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还应当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时,按商品产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加上应交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按应交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的企业,还应当分摊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基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的辅助生产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应按月根据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工程),贷记“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等科目。
(三)基建工程发生的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等,借记本科目(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基建工程应负担的税金,借记本科目(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工程);如为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工程物资在建设期间发生的盘亏、报废及毁损,其处置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收益,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基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获得的试车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将能对外销售的产品转为库存商品的,作相反会计分录。
(四)基建工程完工后应当进行清理,已领出的剩余材料应当办理退库手续,借记“工程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基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企业应当计算各项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成本,编制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明细表。
四、企业应当设置“在建工程其他支出备查簿”,专门登记基建项目发生的构成项目概算内容但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其他支出,包括按照建设项目概算内容购置的不需要安装设备、现成房屋、无形资产以及发生的递延费用等。企业在发生上述支出时,应当通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但同时应在“在建工程其他支出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基建工程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

1605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建工程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一)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二)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三、企业发生在建工程减值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701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应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的,冲减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损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一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以固定资产换入其他资产的,也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固定资产的价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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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
二、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但是,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无形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四)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六)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七)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存贷项目)。
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人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
(三)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无形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该项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涉及补价的,分别情况处理: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该项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四)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本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确定的价值减去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应计入待转资产价值的金额,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五)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按本制度规定进行摊销;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开发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企业通过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无形资产,比照以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企业用无形资产向外投资,比照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处理。
(九)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
(十)企业出租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结转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本科目。
若预计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管理费用。
五、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六、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入账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  
180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应按单项项目计提减值准备。
二、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三、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二)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三)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四、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四)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五、期末,企业所持有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815 未确认融资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融资费用。
在租赁开始回,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和长期应付款入账的企业,不设置本科目。
二、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在租赁开始回,按租赁开始回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分摊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未实现融资费用的摊余价值。

190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四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企业已经交纳的税金、无法与未来收益相配比的其他各项支出,不能在本科目核算。
二、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采取待摊方法的,实际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应当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相关费用,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消的,或者无溢价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三、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费用项目披露其摊余价值,摊销期限、摊销方式等。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摊销的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191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盘盈的各种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累计折旧”等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当同时结转成本差异。
四、盘盈、盘亏、毁损的财产,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应当先减去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原材料”、“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物资在运输途中的短缺与损耗,除合理的途耗应当计入物资的采购成本外,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当自“在途物资”等科目转入“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属于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当将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企业清查的各种财产的损溢,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如清查的各种财产的损溢,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的,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七、本科目处理前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的净损失;处理前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的净溢余。期末,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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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1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按照劳动工资制度的规定,根据考勤记录、工时记录、产量记录、工资标准、工资等级等,编制“工资单”(亦称工资结算单、工资表、工资计算表等),计算各种工资。“工资单”的格式和内容,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三、财务会计部门应将“工资单”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按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由发放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月度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
(一)生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包括炊事人员、工会人员)工资,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应由采购、销售费用开支的人员工资,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应由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应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人员工资,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应当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照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六、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企业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即为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如果企业实发工资与应付工资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实发工资作为应付工资进行分配,这样本科目期末即无余额。如果不是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应付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为工资结余。

2153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福利费。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支付职工的非经常性奖金(如特别贡献奖、年终奖等)和职工集体福利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提取福利费时,借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职工医疗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在本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确定的分配方案,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规定支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福利费(含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结余。

2161 应付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确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分配的股票股利,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当根据通过的股利或利润分配方案,按应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在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2171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应交增值税
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并按规定进行核算。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1.国内采购的物资,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当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作相反会计分录。
2.接受投资转入的物资,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确定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有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接受应税劳务,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当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进口物资,按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进口物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购避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接买价减去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小规模纳税人和购入物资及接受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计入购入物资及接受劳务的成本,不通过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7.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按实现的营业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应付股利”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会计分录。
8.有出口物资的企业,其出口退税按以下规定处理:
(1)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物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2)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物资出口销售时,按当期出口物资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按规定计算的不予退回的税金,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当期出口物资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9.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押金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12.本月上交本月的应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3.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自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税),结转后,本科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二)未交增值税。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自本科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本月上交上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应交消费税
1.销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物资应交的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退税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2.以生产的商品作为股权投资、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没收的押金应交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外)。受托方按应交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将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按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以及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企业,在营业收入实现时,按应交消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因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其应交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以其他方式代销首饰的,其交纳的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有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于物资移送时,按应交消费税,借记“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随同金银首饰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企业因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于企业向委托方交货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5.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物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免征消费税的出口物资应分别按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生产性企业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物资,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物资时,如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物资的生产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收到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会计分录。
7.企业将物资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自营出口物资的外贸企业,在物资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收到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会计分录。
8.交纳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应交营业税
1、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2.销售不动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房屋不动产所交纳的营业税,应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3.交纳的营业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应交资源税
1,销售物资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2.自产自用的物资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3.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物资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交的资源税,借记“物资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按外购价款减去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金额,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交的资源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将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交纳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应交所得税
1.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企业,计算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企业,计算出当期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按规定计算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按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和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2.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应交土地增值税
1.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2.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九)应交房产税
(十)应交土地使用税
(十一)应交车船使用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2.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十二)应交个人所得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企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企业收到先征后返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应于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企业收到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应于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金;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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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4 20:33 | 只看该作者
2176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住房公积金等。
二、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其他应交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的其他应交款项。

218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等,具体包括:
(一)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租金;
(二)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
(三)存入保证金(如收入包装物押金等);
(四)应付、暂收所属单位、个人的款项;
(五)其他应付、暂收款项。
二、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2191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
二、按规定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的各项支出,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大于已经预提的数额,应当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支出的费用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即尚未摊销的费用。

2201 待转资产价值
一、本科目核算外商投资企业待转的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
二、外商投资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按本制度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年度终了,企业应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应交的所得税(或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交的所得税,下同),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减去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交纳所得税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减去本期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待转资产的价值。

2211 预计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很可能产生的负债。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项目,以及确认标准,合理地计提各项很可能发生的负债。
二、企业按规定的预计项目和预计金额确认的预计负债,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偿付的负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预计负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预计尚未支付的债务。

230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二、借入的长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企业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企业以短期投资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短期投资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短期投坠厮胺阎?痛笥谟Ω墩?裾嗣婕壑档牟疃睿?杓恰坝?低庵С觥???裰刈樗鹗А笨颇浚?创婊醯恼嗣婕壑涤胗χЦ兜南喙厮胺阎?托∮谟Ω墩?裾嗣婕壑档牟疃睿??恰白时竟????渌?时竟??笨颇俊?br> 3.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4.企业以长期投资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该项长期投资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大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5.企业以无形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大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6.企业以部分非现金资产和部分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应按支付的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务的账面价值减去以现金清偿的部分后的金额,作为债务的账面价值;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部分,按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7.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同时债权人支付部分现金的,应将接受的现金记入“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务的账面价值加上收到的现金后的金额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按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三)以债务转为资本,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
(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修改其他负债条件后未来应付金额小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应将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当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如果在未来偿还债务期间内未满足债务重组协议所规定的或有支出的条件,即或有支出没有发生,其已记录的或有支出分别情况处理:若按债务重组协议规定,或有支出的金额按期(按年、季等)结算,应当在结算期满时,按已确认的属于本期未发生的或有支出金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若按债务重组协议规定,或有支出的金额待债务结清时一并计算的,应当在结清债务时,按未发生的或有支出金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五)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混合重组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企业应以先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债务转为资本,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四、企业将长期借款划转出去,或者无需偿还的长期借款,直接转入资本公积,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五、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包括手续费等。
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的处理:
1.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将发生金额较大的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睦?⑹杖?,直接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将发生金额较小的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因银行借款而发生的手续费,按上述同一原则处理。
2.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除发行费用和银行借款手续费以外的辅助费用,如果金额较大的,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辅助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对于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二)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的处理
1.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1)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2.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满足上述资本化条件的,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每一会计期间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Σ(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为: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每笔专门借款本金×(每笔专门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月数作为计算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在计算资本化率时,如果企业发行债券发生债券折价或溢价的,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其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或-)折价(或溢价)摊销额)÷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3.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外币专门借款,其每一会计期间所产生的汇兑差额(指当期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兑差额),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4.企业发行债券,如果发行费用小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发行费用后的差额,视同发行债券的溢价收入,在债券存续期间于计提利息时摊销。
5.企业每期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在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时,与专门借款有关的利息收入不得冲减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所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6.企业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专项用于购建某项固定资产的,如专用拨款、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等,在募集资金尚未到达前借入的专门用于购建该项固定资产的资金,其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募集资金到达前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募集资金到达后,在购建该项资产的实际支出未超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时,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实际支出超过以非借款方为募集的资金时,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但在计算该项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时,应当将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扣除。
7.如果某项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指每一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下同),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为使该部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这部分资??⑸?慕杩罘延貌辉偌迫胨?ㄔ斓墓潭ㄗ什?杀荆?苯蛹迫氲逼诓莆穹延茫蝗绻?诚罱ㄔ斓墓潭ㄗ什?母鞑糠址直鹜旯ぃ??匦氲鹊秸?逋旯ず蟛趴墒褂茫?蛴Φ痹诟米什??逋旯な保?渌?⑸?慕杩罘延貌辉偌迫胨?ㄔ斓墓潭ㄗ什?杀荆??苯蛹迫氲逼诓莆穹延谩?br> 8.如果某项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含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其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一将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直至购建重新开始,再将其后至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六、“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认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
(二)已经过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
(三)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四)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
七、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利息、汇兑损失等),应按照上述规定,分别计入有关科目: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发生的与固定资产购建有关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以资本化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以及按规定不能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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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3101 实收资本(或股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应当将本科目的名称改为“3101 股本”科目。
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所占的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不计入本科目。
二、实收资本(或股本)的账务处理
(一)一般企业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
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
3.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投入前外币,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企业应按收到外币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企业应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按实际归还的金额,借记“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应当设置“股本”科目,并按以下规定核算:
1.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股票。公司发行的股票,在收到现金等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分配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2.境外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收到股款时,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股票面值与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按人民币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三、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转为股本时,按该债券的面值,借记“应付债券——债券面值”科目,按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债券溢价、债券折价”科目,按已提利息,借记“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本科目,按实际用现金支付的不可转换股票伪部分,贷记“现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
四、企业资本(或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
(二)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五、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依次减少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借记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按股票面值,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六、投资者按规定转让出资的,应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股份,在股东账户有关明细账及备查记录中转为受让方。
七、企业应当将因减资而使股份发生变动的情况,在本科目的有关明细账及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八、本科目应按普通股和优先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有的资本或股本数额。

3103 已归还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
二、企业归还投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已归还投资的投资者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已归还投资者的投资。  
3111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资本(或股本)溢价;
(二)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三)接受现金捐赠;
(四)股权投资准备;
(五)拨款转入;
(六)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七)其他资本公积。
三、资本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或确定的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
(二)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在收到现金等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股本”科目,按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股本溢价)。
境外上市企业,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股款时,接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确定的人民币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股本溢价)。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股票印制成本等,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溢价发行的,从溢价中抵消;无溢价的,或溢价不足以支付的部分,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三)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按确定的价值,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置时,按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应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现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接受捐赠的现金与现行所得税率计算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的价值减去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本科目(接受现金捐赠);年度终了,企业根据年终清算的结果,按接受捐赠的现金原计算的应交的所得税与实际应交所得税的差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现金捐赠)。
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待转资产价值”(指外商投资企业)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现金捐赠)。
(四)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拨款转入)。
四、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设置“补充流动资本”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收到国家拨补的流动资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补充流动资本)。
按规定无偿调入或调出固定资产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设置“无偿调人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五、本科目应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有的资本公积。

3121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法定盈余公积;
(二)任意盈余公积;
(三)法定公益金;
(四)储备基金;
(五)企业发展基金,并分别“补充流动资金”、“购建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
(六)利润归还投资。
三、企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
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利润归还投资时,按实际归还投资的金额,借记“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润归还投资)。
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时,按派送新股计算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总数计算的金额,贷记“股本”科目,如有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用盈余公积分配股票股利或转增资本,应当于实际分配股票股利或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将储备基金用于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储备基金),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企业经批准用储备基金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用企业发展基金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企业发展基金),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企业按规定以法定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应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法定公益金),贷记本科目(任意盈余公积)。
四、按规定实行补充流动资本的国有工业企业,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补充流动资本”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补充流动资本的部分,借记“利润分配——补充流动资本”科目,贷记本科目(补充流动资本)。
五、企业应按盈余公积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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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本类科目

4101 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包括生产各种产品(包括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提供劳务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基本生产成本;
(二)辅助生产成本。
三、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属于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属于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提供的动力等直接费用,应当在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明细科目核算后,再转入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明细科目;其他间接费用先在“制造费用”科目汇集,月度终了,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产品成本。
企业发生的各项直接生产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原材料”、“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企业各生产车间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月度终了,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
四、企业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以及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于月度终了,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五、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生产的特点,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及成本计算方法。
六、需要单独核算废品损失的工业企业,可以在“基本生产成本”明细科目下设置“废品损失”明细科目,以汇集和分配基本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废品损失。
废品损失包括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入库后发现的各种废品的报废损失和修复费用。
废品的报废损失,是指不可修复的废品的实际成本减去回收材料和废料价值后的净损失。废品的修复费用,是指可以修复的废品在返修过程中所发生的修理费用。应由造成废品的过失人负担的赔款,应从废品损失中减去。
经检验部门鉴定不需要返修而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其成本与合格品相同;其售价低于合格品售价所发生的损失,应在计算销售损益中体现,不作废品损失处理。
产品入库后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而损坏变质的损失,应作为管理费用处理,也不列作废品损失。
七、需要单独计算停工损失的企业,可以在“基本生产成本”明细科目下设置“停工损失”明细科目,以汇集和分配基本生产车间因停工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停工损失包括停工期内所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所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制造费用。
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应当采用待摊、预提的方法,由开工期内的生产成本负担,不作为停工损失。
八、本科目应当分别按照基本生产车间和成本核算对象(如产品的品种、类别、定单、批别、生产阶段等)设置明细账(或成本计算单,下同),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核算废品损失的企业,应在“废品损失”明细科目下再按基本生产车间分别产品品种设置账页,分别成本项目设置专栏,进行废品损失的明细核算。
核算停工损失的企业,应在“停工损失”明细科目下按基本生产车间设置账页,分别成本项目设置专栏,进行停工损失的明细核算。
九、核算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的企业,也可以单独设置“4102 废品损失”和“4103 停工损失”科目。
十、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加工完成的各项在产品的成本。在产品成本应按企业采用的成本计算方法的规定计算。

4105 制造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和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车间发生的机物料消耗,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
发生的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
车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车间支付的办公费、修理费、水电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发生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制造费用应按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的规定,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一般有下列几种:
(一)按生产工人工资;
(二)按生产工人工时;
(三)按机器工时;
(四)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
(五)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应提取的福利费之和);
(六)按产品产量。
企业具体采用哪种分配方法,由企业自行决定。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四、季节性生产企业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一般可按制造费用的全年或停工月度预算数和产品的全年计划产量,计算确定计划分配率,据以进行分配。如果制造费用的实际发生数、产品的实际产量与预算数、计划产量相差较大时,应当及时调整计划分配率。
年度终了,制造费用全年实际发生数与分配数的差额,除其中属于为明年开工生产作准备的可留待明年分配外,其余都应当在本年内调整产品成本:发生数大于分配数的差额,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数小于分配数的差额,用红字登记。
五、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车间、部门设置明细账,并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六、除季节性的生产性企业外,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4107 劳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提供劳务所发生的成本。企业接受的建造合同劳务所发生的成本,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劳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原材料”等科目;结转完成劳务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接受劳务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完成劳务的成本,或尚未结转的劳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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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损益类科目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
二、企业应按以下规定确认营业收入实现,并按已实现的收入记账,计入当期损益。
(一)销售商品。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财务费用;销售折让在发生时直接冲减当期收入。
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但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退回的,应当冲减报告年度的收入。
(二)提供劳务。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其收入按以下方法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当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3.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两种情况确认和计量:
(1)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2)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损失;
(3)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但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收入: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利息收入应按让渡现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收入;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收入。
(四)建造合同。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情况处理: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作为费用;若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三、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入账。
(一)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本期实现的营业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本期发生的销售退回,一般应当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企业按应冲减的营业收入,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扣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退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但如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口之前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和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应当调整报告年度拟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项目的数据。
(二)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商品发出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当分排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进价与售价)的差额。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按本期应收的贷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营业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三)代销商品应分别以下情况确认收入:
1.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
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按代销清单上注明的已销商品货款的实现情况,按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受托单位销售的委托代销商品收入的实现及账务处理,与本企业商品对外销售收入的实现及账务处理相同。
2.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按代销清单上注明的已销商品货款的实现情况,按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受托单位销售的委托代销商品,按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付委托单位的代销款项,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归还委托单位的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按应付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本科目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是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经过安装、检验等过程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购买方在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一般不应确认收入,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最终确定合同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则可以在商品发出时,或在商品装运时确认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单独设置“1292 发出商品”科目,企业应按发出商品的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上述原则实现营业收入时,按已收或应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销售成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五)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估计的,应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在售出商品的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对于估计可能发生退货部分的已发出商品,以及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可能性的发出商品,应将其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对于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其账务处理比照一般销售商品账务处理规定办理。
(六)分期预收款销售,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次付款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预收的货款作为一项负债,记入“预收账款”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不能确认收入,待交付商品时再确认营业收入。
(七)订货销售,是指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而库存没有现货,需要通过制造等程序才能将商品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在商品交付给购买方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预收的货款作为一项负债,记入“预收账款”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
(八)房地产销售,是指房地产经营商自行开发房地产,并在市场上进行的销售。房地产销售应与一般的销售商品类似,按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原则确认实现的营业收入。如果房地产经营商事先与买方签订合同(该合同是不可撤销的),按合同要求开发房地产的,应作为建造合同,按建造合同的处理原则处理。
在房地产销售中,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通常表明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已转移,企业应确认销售收入。但是,以下属于法定所有权转移后,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的情况:
1.卖方根据合同规定,仍有责任实施重大行动,例如工程尚未完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所实施的重大行动完成时确认收入。
2.合同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如买方有退货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在这些不确定因素消失后确认收入。
3.房地产销售后,卖方仍有某种程度的继续涉入,如销售回购协议、卖方保证买方在特定时期内获得投资报酬的协议等。在这些情况下,卖方在继续涉入的期间内一般不应确认收入。
(九)以旧换新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的商品按照商品销售的方法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十)企业采用销售并再购回(非新旧交换交易),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应当确认收入。
企业应当设置“1293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计划成本或售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公司,还应当结转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进价与售价的差异。按规定应交纳的与销售商品相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
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计提利息费用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
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项商品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将与该购回商品有关的“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借记或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贷记或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
(十一)售后租回,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租回所售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单独设置“2215 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
(十二)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售退回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商品的退回,按照计入“发出商品”等科目的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应按计划成本或售价记入“库存商品”科目,并计算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商品退回,一般情况下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按应冲减的营业收入,借记本科目,按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已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如果该项销售已发生现金折扣,应在退回当月一并处理。
3.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口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等。如果该项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已经发生现金折扣的,还应同时冲减报告年度的现金折扣。
(十三)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给予的现金折扣,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的账款,贷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
购买方实际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取得当期的财务费用。
(十四)销售折让,是指在商品销售时直接给予购买方的折让。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
四、实现的劳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入账。
(一)企业在提供劳务取得收入时,应按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安装费收入。如果安装费是与商品销售分开的,应在期末时根据安装的完工程度确认收入;如果安装费是商品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则应与所销售的商品同时确认收入。
(三)广告费收入。宣传媒介的佣金收入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予以确认。广告的制作佣金收入则应在期末时根据项目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
(四)入场费收入。因艺术表演、招待宴会以及其他特殊活动而产生的收入,应在这些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如果是一笔预收几项活动的费用,则这笔预收款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企业收到的预收款项,记入“预收账款”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
(五)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收入。这方面的收入应以所提供服务的性质为依据。如果所收费用只允许取得会籍,而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则在款项收回不存在任何不确定性时确认为收入。如果所收费用能使会员在会员期内得到各种服务或出版物,或者以低于非会员所负担的价格购买商品或劳务,则该项收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尚未确认的收入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
(六)特许权费收入。特许权费收入包括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及专门技术等方面的收入。其中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部分,应在这些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时,确认为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部分,在提供服务时确认为收入。
未确认收入的特许权费收入,应在收到时记入“递延收益”科目。
(七)订制软件收入。订制软件主要是指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不包括开发通用软件。订制软件收入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程度确认收入。
(八)定期收费。定期收费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九)高尔夫球场果岭券收入。高尔夫球场会员一次性购入若干果岭券,在收到款项时,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待提供服务收回果岭券时,再确认收入;合同期满,未消费的果岭券全部确认收入。
企业收到购买的果岭券款,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提供服务时,将应确认的果岭券收入转入当期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合同期满,未消费的果岭券全部转入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会员在消费时购买的果岭券(即,企业在为会员提供服务时会员购买的果岭券),于会员购买果岭券时确认收入。
(十)包括在商品售价内的服务费。如商品的售价内包括可区分在售后一定期限内的服务费,企业应在商品销售实现时,按售价扣除该项服务费后的余额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服务费递延至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确认为收入。
企业销售商品,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本科目,按确认的递延收入,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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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的实现原则,与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原则相同。
二、企业销售原材料,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月度终了按出售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扣除应交增值税后的差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借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01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二、企业出售短期持有的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未领取的胜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企业按应分亭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净亏损,企业按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企业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科目。
出售或收回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企业认购溢价发行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长期债权投资”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溢价,贷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购入折价发行的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利息,借记“长期债权投资”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应分摊的折价,借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本科目。
出售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债券本金和已计未收利息,贷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尚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贷记或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投资收益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03 补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包括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
二、企业实际收到先征后返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期末,按应收的补贴金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如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企业应于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补贴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301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等。
二、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固定资产清理所取得的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固定资产盘盈,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盘盈)。
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加收的押金,按没收的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出售无形资产收益),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
企业取得的罚款净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成本。
二、月度终了,应当根据本月销售各种商品、提供的各种劳务等的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劳务成本”等科目。
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营业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企业采用买断方式代销商品,结转营业成本时,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同时,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同时,按接收价,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
本月的销售商品退回,一般可以直接从本月的销售商品数量中减去,也可以单独计算本月销售退回商品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确定销售商品等的实际成本。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库存商品的企业,平时的营业成本按计划成本结转,月度终了,计算并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将已销商品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采用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企业,平时的营业成本按售价结转,月度终了,计算并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将已销商品的售价调整为进价。
四、本科目应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二、企业按照规定计算出应由主营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企业收到的先征后返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于收到当期冲减本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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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5 其他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成本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提供劳务等而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
二、企业销售原材料,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月度终了按出售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出租包装物,在第一次领用新包装物时,应当结转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包装物”科目;出租包装物,不能使用而报废时,按其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月度终了,结转出租所领用新包装物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应付工资”、“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等有关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501 营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发生的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商品流通企业可不单独设置“管理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并入本科目。
商品流通企业在进货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502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二、发生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
行政管理部门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支付的办公费、修理费、水电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交纳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职工教育经费、研究开发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给工会部门的工会经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摊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按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三、商品流通企业可不设置本科目,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可并入“营业费用”科目核算。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项月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503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资本化的部分,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二、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601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二、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固定资产清理所发生的损失,借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固定资产盘亏,借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盘亏),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
企业以债务重组方式收回的债权,以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现金收回债权的,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务重组损失)。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小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等的差额,记入本科目(债务重组损失)。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首先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不足以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本科目(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按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差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企业发生的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常损失,借记本科目(非常损失),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或借记本科目(出售无形资产损失)。
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701 所得税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减去的所得税。
二、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企业,期末应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本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企业,按本期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按本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和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期间转回时,如为借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债务法核算的企业,由于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对递延税款账面余额的调整,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递延税款”科目。
三、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企业,应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所得税返还,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8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企业由于调整增加或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而相应增加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由于调整减少或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而相应减少的所得税,作相反会计分录。
经上述调整后,应同时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应当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实际数;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口之间发生的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应当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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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企业一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2.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3.本表“期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并准备随时变现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股票、债券和基金,以及不超过1年(含1年)的其他投资,减去已提跌价准备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企业1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也在本项目反映。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和已背书转让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4)“应收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企业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也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应收利息”项目,反映企业因债权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企业购入到期还本付息债券应收的利息,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应收账款”项目,反映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等前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各种款项,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如“应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有贷方余额,应在本表“预收账款”项目内填列。
(7)“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和暂付的款项,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其他应收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8)“预付账款”项目,反映企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如“预付账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期末有贷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付账款”项目内填列。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借方金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9)“应收补贴款”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应收的各种补贴款。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补贴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包括各种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等。本项一目应根据“物资采购”、“原材料”、“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神存商品”、“包装物”、“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生产成本”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代销商品款”、“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以及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按加或减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后的金额填列。
(11)“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企业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以及“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部分,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12)“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流动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13)“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有关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4)“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债权性质的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长期债权投资中,将于三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在流动资产类下“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有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和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后的金额填列。
企业超过1年到期的委托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也在本项目反映。
(15)“固定资产原价”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拆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另行反映。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反映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工程物资”项目,反映企业各项工程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工程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等的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9)“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以“-”号填列。
(20)“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1)“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尚未摊销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五年)的各种费用,如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其他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中在三年内(含1年)摊销的部分,应在本表“待摊费用”项目填列。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1年内(含1年)摊销的数额后的金额填列。
(22)“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长期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23)“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递延税款”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4)“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下(含1年)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企业为了抵付货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应付账款”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原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额,应在本表“预付账款”项目内填列。
(27)“预收账款”项目,反映企业预收购买单位的账款。本项目应根据“预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如“预收账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收账款”项目内填列;如“应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28)“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应付本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付工资”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29)“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净利润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应付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应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未交、多交或未抵扣的各种税金。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交税金”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32)“其他应交款”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除税金。应付股利等以外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其他应交款”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33)“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35)“预计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预计负债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预计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6)“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期末余额可在本项目内反映。如其他流动负债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及金额。
(37)“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借款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8)“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长期债券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9)“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40)“专项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各种专项应付款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1)“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长期负债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单独反映。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减去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负债后的金额填列。
(42)“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递延税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43)“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反映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4)“已归还投资”项目,反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本项目应根据“已归还投资”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45)“资本公积”项目,反映企业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6)“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法定公益金期末余额,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所属的“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7)“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填列。

(二)利润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
2.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填列上年同期累计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在编报中期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主营业务成本”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取得的收入,减去所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的支出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营业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在销售商品和商品流通企业在购入商品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
(9)“补贴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取得的各种补贴收入以及退回的增值税等。本项目应根据“补贴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12)“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减去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3)“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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