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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菜鸟看法
在宏观上国家对药品只作一个最高限价,而在具体的医院,当地物价部门会对药品随招标或当地的情况在低于最高零售价的下面再制定一个当地药品的零售价,就我们的情况来看,这种价格的有效期会随一年一度的招标改变,若遇上国家层面上的价格调整,已经制定好的价格还会作进一步的调整,这样,很明显的一个事实就是同一个药品,在不同的时期依法定程序必然出现不同的价格。物价部门在以往的药品价格大检查中几乎都以某个规定的时间点来核查具体医院药品价格是否按要求调整到规定的零售价,而不是最高零售价。同一个药品在不同的时期必然出现不同的价格,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另外,应该请注意到的是:在大多数医院的药品价格不是象军队医院那执行最高零售价,而是按照当时当地的政府规定的加价率确定药品价格(通常都低于最高零售价)。
药品价格是按照《价格法》依法制定的,违反者可能属于违法行为。
一个药只能按=<规定价格出售,对于不区分进价不同的同一个药品按某个统一价格出售,只可能出现两个结果,一是让医院受损失,或者是违法作价。
以各位仁兄给出的办法,在如同云南省这样的地方是肯定不行的。药品价格必须按照进价+规定加价率来处理,高进高出,低进低出,
这个也是《会计法》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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