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TG

【讨论】你有灰色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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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2:02 | 只看该作者
我是domai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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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7-1-31 12:07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Jack the Ripper 发布
[B]我是domainer [/B]



不过这不算是灰色,有纳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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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2:10 | 只看该作者
都是红色的---血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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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2:34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STG 发布
[B]嘿嘿,逻辑陷阱啊

概念是可以继承的

收入-------灰色收入--------非法收入

是继承关系,不排斥 [/B]

我觉得不是继承关系!
有一种说法是:“灰色收入”,是指介于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间的各种收入。

不过就不要咬文嚼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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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7-1-31 12:59 | 只看该作者
争论明白没,一会儿偶觉得偶的收入都是灰色的,一会又变雪白雪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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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7-1-31 14:06 | 只看该作者
偶由于也作主站设备采购的事情
有拿灰色收入的机会
不过没有拿

可以说是我装清高
也可以说是我怕,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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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4:16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jeffgong 发布
[B]争论明白没,一会儿偶觉得偶的收入都是灰色的,一会又变雪白雪白了 [/B]

灰色收入是一个伪概念,下面文章说得很透了!
灰色收入在中国大陆,横行已有年数,人人心知肚明。不错,文章给我们列举了一系列灰色收入现象:──一是导游的灰色收入。导游“吃回扣”是最为普遍的行为,购物与餐饮过程吃“人头费”与“停车费”也令人深恶痛决。──二是医疗卫生界的灰色收入。这可说是“灰色收入”最丰厚的行业,拿红包、吃回扣和“走穴”,已经到司空见惯、见怪不怪的地步。──三是教师的灰色收入。目前教师们最大的“灰色收入”主要来自开辅导班和“走穴”,一些学校收“赞助费”也为人们背后指责。──四是丧葬业的灰色收入。办事人为了风光些往往多掏钱,这便成全了丧葬工作人员的腰包,此外,诸如运尸费、抬尸费、小厅费等也成为超标的项目。

  在中国大陆的腐败天下中,这固然也算灰色收入,然而与老百姓看在眼里痛在心里的灰色收入相比,这充其量不过是等而下之的小巫见大巫。用现在流行的话讲,一个叫“老虎”,一个叫“苍蝇”。如此大张旗鼓地批判等而下之的灰色收入,而将巨贫大盗不予涉及,如果不是小骂大帮忙,至少也是一种认知误导。中国灰色收入的重灾区并不在等而下之的上述四种人群中,而是在掌权的政府官员里,在国有企业的高管层里。

  从学理上讲,所谓“灰色收入”,只具有比喻的意义,严格地讲这是一个伪概念。收入只有两种,要么是合法收入,阳光收入,要么是不合法收入,黑色收入。1980年代,市场经济在中国开始了它新的生命历程,在两种体制之间,产生了一个灰色地带,在改革中为了加快步伐,为了推进进程,改革交易费用在这个地带产生。人们那时用了一个“温和”的概念叫“灰色”,灰色经济,灰色收入等等。在反思改革的今天,在已经发现付出了沉重的改革代价的今天,还继续用“灰色”这样十分暧昧的概念来解析问题,是不合适的,有违科学的。任何收入都在法律法规面前照耀一下,不是合法的就是不合法的,不是纯洁白色的,就是肮脏黑色的。

  合法的阳光收入,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所得的收入。撇开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的争论不说,在现行法律法规面前,投资者获利润,劳动者获工资报酬,土地及其固定资本获租。相反,凡是以公权为利己资本,在经济生活中进行权钱交易所获收入,都是不合法的黑色收入。试以上述四种人的收入为例进行解析。

  ──导游为什么能够吃到回扣?为什么有人会回扣给他金钱?只是因为他手上有些权力,这种权力在很大程度很大份额上决定这个旅游团在那里去就餐,在那里去参观,在那里去购物,在那里去下塌,等等。导游的这种权力,也是一种公权,这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其一,它是每个参预旅游的顾客委托给他的权力,他代理着这个旅游团体的权益;其二,他运用的是旅游公司名义,代表公司来行使这种代理权力。试想,如果是他个人,能够在旅游的全程中吃到回扣吗?他把生意给谁做,等于把利益给了谁,谁就要给他回扣。殊不知,他的这种权力,虽然在他手中运用,却并不是他个人的,是消费者组团与公司的一种公权。

  ──医疗卫生界的灰色收入有几种情况:关于医务人员拿红包,是因为病人期望能够得到比一般人更好的治疗与照顾。这里有三种公权或者公权益在使用:其一,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一种单位职务行为;其二,治疗也是在医院中进行的,必然使用医院的各种医疗设备与器材;其三,医院的无形资产在这里也参预其中。红包的获得,如果没有上述三种公权益的参预,能够实现吗?关于吃回扣,主要是药品采购人员从供应商那里获得的额外回报,也有一些医院给开处方的医生分享这一果实。显然,采购本身就是一种公权。如果是等价交换,就不会有这种利益溢出,如果有回扣出现,一定是公权益受损,受损部分表面上是供应商给予的,但实质上是公权的损益。关于医生“走穴”,是指在职医生的私自行医行为。如果他利用节假日外出行医,如果他根本就没有用本单位的医疗设备,他的业余兼职行为是阳光收入,相反,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如果在行医中运用了公共设备,他的收入就是肮脏的,不合法的。

  ──教师的灰色收入主要有三种:一是开办辅导班。表面上看,是学校中学院、系所或者教研室在运作,并非个人行为,实际上这是以小集团名义终饱私囊的敛财勾当。谁都知道,学校开办这种班,是以学校的无形资产为背景的,是以学校的名誉为代价的;而教师,他的职务教学与这种商业行为教学更是混为一谈,公私不分;至于教学,往往都是利用学校公共设施,可能也会象征性地交费,但收费标准要远远低于社会设施的费用。二是“走穴”,教师走穴与医生走穴大同小异,如果他是在工作时间以外,如果他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授课加入格外的内容(如出题老师作考试辅导),如果他受聘不是由于所在学校的声誉,那也仅仅只是个人兼职问题,否则难逃公权私用之嫌。三是学校收取各名目的“赞助费”,往往其费用的使用与所在单位成员的私利挂上了钩。表面上直接不是公权与私利交易,但拐了一个弯,公权变成了私利。

  ──丧葬业的灰色收入。丧葬业中的灰色收入过去不被人们关注,其实这里的公权与私利的交易十分明显与露骨,办丧者往往在这个非常情绪时刻,为了丧事办得顺利与风光,通过送红包或者办事人直接送钱送好处的方式获得优惠。由于办丧事的特殊性,这个行业的特殊性,以往人们不会拿火葬场说事而已。但公权变私利在这个领域严重存在。

  综上所述,我必须说,灰色收入本质上说是公权与私利的交易而产生的黑色收入,无论交易如何千回百转,如何现象如何冠冕堂皇,内在必然是公权掌握者将权力转化为商品,再转化为资本,从而获得私利。从来就没有什么真正意义上的灰色收入,灰色收入只是一种辩护性的庸俗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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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4:20 | 只看该作者
不过在这里就按S总建议的方式讨论“灰色收入”吧!
在正常工资之外的不为公众所知的另一个合法收入,且多在向税务机关报税的时候隐瞒了这个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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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5-02-28 12:57:002015年新春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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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4:29 | 只看该作者
木由灰色收入

正打算去当牛郎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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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4:32 | 只看该作者
哎哟,不对,看来当牛郎挣的都不能算是灰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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