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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领域发展的滞后性要求必须加快实施电子政府战略
从全球电子政务的发展来看,许多发达国家都已进入相对成熟的发展时期。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的进展和研究明显滞后。虽然这为我国政府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以及科学化的电子化政务方式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使政府可以不必再走发达国家曾经走的弯路,可以节省大量开支,但是,这也使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显得更加的紧迫。1987年9月20日,钱天白教授发出我国第一封电子邮件,揭开了中国人使用internet的序幕。1993年,国务院设立国民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随后启动“金”系列工程。1996年,国务院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之后,各部委和各省市相继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1994年4月20日,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关村地区教育与科研示范网络工程通过美国sprint公司连入internet的64k国际专线开通,实现了与internet的全功能连接,我国被国际上正式承认为有internet的国家。之后,我国又建立了邮电部公众信息网。我国的上网人数1997年年底为61万人,到1998年6月底为117.5万人,到1998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上网计算机74.7万台,上网用户数210万,cn下注册的域名18396个,www站点5300个,国际出口带宽143m256k。到1998年10月初,中国已注册带有gov.域名的网址815个,而且发展势头迅猛,截止到2001年12月,我国互联网用户已经达到3370万。但是,由于因特网在我国刚刚兴起,整体发展水平又不平衡,一些已经上网的政府部门也缺乏有效的组织和规划,存在域名不规范、网站内容设计不合理、信息内容的制作水平参差不齐,主页形象与政府形象不符、政府上网缺乏规模、软硬件及信息内容的投资处于相对失调的状态等问题。比如我国带gov.域名只占全部域名的5%,而且基本上分布在东南沿海。这些现状急需改变。目前,中文信息不足因特网上信息的千分之一,这和汉字拥有最广泛的使用者是不相称的。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部门掌握着社会信息资源80%的有价值的信息,3000多个数据库,但大部分都还是死库,需要采取有效手段让这部分库“活”起来,进入市场进行流动,产生增值。各省有关部门对于启动省内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态势缺乏行之有效的组织和办法。“垃圾”信息,失真信息随处可见,我们的企业和个人常常无法通过正渠道获取统计资料等信息,不可避免地给一些企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特网这种最廉价便捷的获取信息的方式在我国刚刚兴起,一些政府部门对于把自己的信息拿出来共享的意识还不够强,有些政府部门的部门利益意识又太重,不愿把信息拿出来共享,这就需要我国信息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组织和引导;这一方面,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缺乏灵活的机制和政策,长期以来,政府信息部门的大量建设资金投入到硬件设备上,出现了硬件比软件先进和齐全,系统硬件和软件和配备超前于实际的开发和运行,缺乏信息录入、信息更新、信息深加工的专项资金和技术,更缺乏把这种信息资源进行加工后产生增值的手段。所以,我们必须加快实施电子政府战略以跟上世界的潮流。
加入wto要求我国政府必须尽快实施电子政府战略
经过十多年的艰苦谈判,我国终于顺利地加入了wto,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加入wto,就是正式全面加入经济全球化进程之时,标志着我国进入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的新阶段,给我国带来机遇和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冲击和严重挑战,而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首当其冲的不是企业,而是政府,加入wto对我国政府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
(1)wto要求政务活动的公开化,这种公开化是指政府决策和行政行为除涉及国家安全及商业机密等不宜披露的信息外,都应通过适当的渠道和途径告知社会。只有在公开的环境中,才能有效保障个人行为主体能在平等参与、自由竞争的基础上实现公正和公平交往。推进政务公开是wto对我国政府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在wto的法律文件中,信息公开是贯穿其中的基本要求,wto多边贸易规则体系要求建立开放的贸易体制,要求各成员国政府必须通过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充分的法律规章和透明的规则程序,来保证竞争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为了使各国出口商都能获得关于技术规章、标准及评定程序方面的必要信息,各成员国政府都要建立国家信息咨询点。《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规定,各成员国应向贸易商发布充分的信息,使其充分了解发放许可证的根据。《政府采购协议》则要求政府采购的法规、程序和行为必须是透明和公开的。我国加入wto后,必须依据其规定对行政程序进行大幅度改革。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现代民主政治进程加快,建立政务公开制度,保障公民对政府和公共部门拥有的共同信息享有知情权成为当代各国政府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保障公民权的一项基本义务。美国1960年制定的《情报自由法》对“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和正当理由可以拒绝公开情报”的原则进行了修正,根据该法,政府文件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才是例处。在不公开的情况下,政府要负举证责任,且法院有权重新审理。美国1976年制定的《阳光下的政府法》规定,合议制行政机关的会议必须公开,公众有权旁听会议、获取会议信息。1996年《电子情报自由法》对电子情报的检索、公开、期限等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此外,在欧洲如英国,在亚洲如韩国等也都通过立法和规范运作等措施,明确了公开化的要求。多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倡导政务公开,但由于缺乏制度的保障和机制的约束,政务信息即使发布仍未达到制度化和经常化的要求。政府在法规文件的制定和发布过程中,基本是实行内部“红头文件”的方式层层下发,透明度不高,社会公众的知晓度也很低。且不谈外国企业和公民,就是在我国的企业和公民心目中,政府始终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这种机制,即隔断政府与社会的联系,也给一些政府部门在行使权力时进行“权力寻租”以可乘之机,同时,也极大的降低了政府的办事效率。按照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必须把推进政务公开作为迎接“入世”挑战的重要措施,而实施电子政府,可以全面提高政府决策和政府行为的透明度。
(2)加入wto要求政府运作的高效化。加入wto以后,对外交往将日益扩大,各级政府在涉外经济贸易交往中的工作效率和运作状态,从某种程序上都体现了我国政府的形象。如果说,在传统的封闭体制内,或是在单边开放的条件下,我国各级政府以及部门间因运作效率不高引起的摩擦是我国的内部事务,由此导致的只是内部经济效益的损失的话,那么,在加入wto后,这种摩擦很有可能引起国际贸易纠纷,形成国家间的摩擦。wto多边协议中的许多条款明确规定了各成员方政府的行为,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第13条第3款,第50条第6款,第55条;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第6、10条;保障措施规定中的第7、11、12条;反倾销协议中的第7、8、9条,等等,对成员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司法行为以及发布行政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都提出了实现要求,并对违背要求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做出了规定。wto规则中的这些要求,对我国各级政府的运作效率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入世”后,更加需要我国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增强整体效能,建立协调高效的政府运作机制。电子政府恰好能满足我国政府加入wto的需要。
(3)加入wto要求政府管理手段的信息化。加入wto后,我国各级政府要能敏捷地对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作出反应,也需要各级政府充分运用科学技术,加速推进管理手段信息化进程,而电子政府则是政府管理手段信息化的的首选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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