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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r.Cool

【专题】富士康向两名记者索赔3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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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5 14:42 | 只看该作者
中国宁波网讯:富士康集团天价索赔状告记者,引来轩然大波。昨天事件突然急转,鸿海集团已经决定,将诉讼标的由3000万元降为1元,诉讼对象由单独起诉个人,改为追加起诉〈第一财经日报〉报社。由于诉讼标的的变化,对记者个人财产的冻结也将很失效。舆论近日集中讨伐的不合理事项,都被一一撤销纠正。富士康案由此成为一桩常规的名誉诉讼案,而它作为公共事件已经基本结束。发生如此戏剧性的转折,应该主要是因为富士康心虚求自保,但是公众舆论的尖锐质疑和严厉谴责,也无疑起到催化事件发展的作用。

  虽然事实已经证明,媒体对此案的判断是准确的、正确的。但是,媒体此前一边倒地谴责富士康,这一明确坚决的立场也曾引起相当广泛的质疑:富士康真的应该受到谴责吗?企业不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吗?既然记者对报道的真实性有信心,为什么不相信法律会给出一个公正的结果?媒体如此大规模制造舆论压力,是否会模糊问题焦点,影响法院裁决的公正?不要让愤怒遮蔽法律的眼睛!

  一句话,有人一度认为,富士康案既然已经立案,那么媒体就不必也不应该再发言,司法机关自会依法主持公道。这种认识看似公正客观,其实是基于对媒体言论的误读。这种“反省”非常迅速,而且传播甚广,其中也反映出社会认知对媒体权力的过度警惕。

  从富士康案披露至今,媒体讨伐的焦点,始终都不是针对司法机构。最初对法律程序质疑,是代公众提问,因为这一部分事实确实有必要澄清,有必要公开讨论。而媒体集中精力谴责的对象,是富士康集团对弱小的新闻工作者所采取的惩罚性手段。索赔案还未开庭,就已经给当事人带来了生活中的不便、精神上的重压、情绪上的困扰,已经造成了事实上的伤害。即使今天事件急转,对个人已经造成的伤害也未必能够迅速弥合。而且,正是因为富士康在制造这一伤害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段是合法的,才证明此案包含着法律约束之外的社会伦理,值得媒体关注和探讨。

  可以说,针对富士康案,新闻媒体与司法机构关注的是完全不同的内容,追寻的是两条并行不悖的线索。司法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充分了解相关事实真相,以裁定记者报道是否属实。而新闻媒体的职责,是进一步地讨论法律范围之外的社会启示。被告人之一翁宝称此案为新闻界的911,因为它在行业内制造了恐怖的气氛,也因为它在更深刻的层次上暴露出社会危机:一方面是财富集团权力滥用、手段丰富、肆无忌惮;另一方面是新闻工作者生存状态脆弱,媒体行业在各种压力的夹缝中艰难求生。作为被监督对象和监督者,两者的力量非常不均衡。如今富士康诉讼内容转变,上述谴责已经在具体案例上达成功效,不必重申。但是跳脱具体案例细节种种,它所启发的社会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仍然值得深入地讨论。

  其实,在案件转折之时,回看具体细节,富士康此前的居心就更加明了:上诉索赔只是手段,而目的在于威慑新闻工作者,并且这目的在开庭之前已经达到。上述推断虽有诛心之嫌,但是富士康集团当初提出的标的数目实在是耸人听闻,让人很难不作此想。而且,在鸿富锦公司(属富士康集团)之前的声明中明白写到,“践踏新闻自由旗帜与精神的个人,我们必须严阵以对,以正视听”。这言论现在看来全是笑话,昨天以前却还冠冕堂皇。只是不论话语怎样,他们的行为都经不起推敲。

  企业在维护自己权益之余,有心力维护新闻自由,本是新闻界的幸事。但是富士康当初的维护方式,既不是通过与报刊的直接交涉,也不是通过法院来澄清事实真相,而是以法律漏洞为工具,在单方面认定报道有误的情况下,直接发力威慑一线新闻工作者。以企业对私人,以强欺弱为人所不齿,以企业私权僭越法制公权,妄自裁决并执行惩罚,自负妄为更让人胆寒。媒体只是在开庭之前以舆论讨伐,或有模糊焦点之嫌,但是富士康却将法律视为自己可以利用的工具,将私人意志变相为合法公权。这种行为背后,既有对法治的不信任——不信任它足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和新闻的自由,也有对法律的轻视——否则怎敢视之为私器用之为私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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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5 14:42 | 只看该作者
中国宁波网讯:富士康诉记者索赔3000万一案如巨石投水,社会各界反应强烈。作为本案的涉案媒体,“第一财经日报”昨日发布严正声明,引起广泛关注。第一财经日报总编辑秦朔昨在接受本报记者第一时间专访时,依然强调:媒体最重要的是得到尊重

  江南时报:为什么第一财经要发布那么一个措词强烈的声明

  秦朔:在富士康起诉之前,我们曾经跟富士康做过沟通,但富士康的后来举动让我们感到极为意外。富士康有权利起诉和申请财产保全,但它主张了一个那么高的标的,而且针对极弱的个人,这就有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之嫌,带有一定的威吓意义。而且直接对记者个人实施财产冻结,给记者的精神造成极大压力,这样的行为非常令人气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要态度鲜明地保护我们的记者,给予他们最大的支持。

  江南时报:您觉得这件事情的本身对中国新闻界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秦朔:对于整个中国新闻界来讲,这的确是一个指标性的事件,需要我们去思考,一个新闻媒体面对的报道对象,面对的监督对象,他们现在已经强势到了什么样的地步。我们目前的处境、我们目前的命运,我觉得这是每一个新闻工作者都要思考的问题。如果记者都知难而退,那么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谁去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谁去报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

  江南时报:我们如何监督企业才是恰当的?

  秦朔:拿第一财经日报来讲,我们希望它是权威主流、专业负责、理性大气的媒体。我经常在报社里讲这样的话,我们报道一个公司,不能满足于报道让这个公司高兴或者让他们沮丧。我认为公司报道中最重要的指标是能不能得到读者和整个产业界的尊重。一个媒体最重要的是得到尊重。一个媒体要得到尊重,它必须精确、准确、真实。第二,它要非常有社会责任,要爱惜自己的羽毛,要维护公共的利益,它应该有坚定的价值观念。我们绝对不允许我们的记者去做关系稿,也不允许带着偏见进行报道。

  江南时报:你认为媒体应该与企业保持什么样的关系?

  秦朔:我认为媒体和企业之间,有一种潜在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的核心就是:媒体有权利对企业进行客观报道和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评论。企业是社会的一分子,应该受到媒体的监督。同时,记者在他的报道中,应该基于合理的目的,应该基于事实,应该对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我想这也是社会对媒体的一个基本要求。第一财经日报对信源的管理和事实真实性的管理,都有很详细的管理要求。我们曾经做过很多关于大企业的所谓批评报道,这些企业一开始是非常不高兴,曾经也说要怎么怎么样,但是跟我们进行深入的沟通了解之后,就没有采取类似富士康这样的行为。因为它了解到媒体的基本立场和媒体基于事实的报道权利。(记者高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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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5 14:42 | 只看该作者
展江

  中国宁波网讯:在短短几十小时之内,富士康科技集团旗下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富士康”)起诉《第一财经日报》两名编辑记者的事件成为国内媒体的一大焦点。这起名誉权诉讼的非同寻常之处在于:(1)原告抛开新闻单位起诉记者;(2)向身为工薪族的新闻从业者索赔达3000万元;(3)法院冻结记者个人资产。这大概也是新闻界和舆论几乎是“一边倒”地支持《第一财经日报》的根由。

  作为新闻教育者和前新闻业者,笔者天然地支持媒体对各种权力的监督,并且认为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实践,“富士康”要打赢这场官司概率不大。基于对《第一财经日报》专业水准及其总编辑秦朔先生多年的新闻声望的信赖,加之新闻界的大力声援,笔者对诉讼的未来前景抱有比较乐观的看法。同时我认为,事件引发的相关报道和评论对于规范媒体的职业行为和学习法律是一个极佳的案例,因为根据法学家蔡定剑教授的见解,在成文法和普通法一定程度上趋于融合的今天,案例的力量是无穷的。

  富士康的兴讼权应该得到尊重

  就“富士康”的举动而言,抛开新闻单位起诉记者和法院冻结记者个人资产并不违法;至于天价索赔,在国内实属罕见,而在国际上已有若干先例。因此我想,我们从感情上不喜欢甚至厌恶“富士康”的行为,但是“富士康”是依从法律程序提起诉讼的,而我们如果要建设法治国家,那就必须承认并保护这种兴讼权。哪怕“富士康”全然是罔顾事实和背离民意,那么我们仍然有理由相信,司法中的程序正义将会有效保护被告的权益。

  因此,在“一边倒”的局面下,我倒认为倾听原告的指控是很有意义的事情。这不禁令人想起英国哲人约翰·斯图尔特·密尔一个半世纪前为言论自由辩护的三大论点,今天仍不失其思想光芒:第一,任何见解都有可能是正确的,所以政府在压制任何论点的时候,都存在着其所压制的是正确论点的可能性。第二,所有论点多少都包含了一些正确和错误、合理的与不合理的主张,而对见解的压制将使社会失去言论中正确或合理的那部分。第三,即使某种见解全错了,没有一点对的地方,它也仍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因为它将有助于我们澄清正确的见解,以防正确的见解因养尊处优而失去了生命力。

  当然,我们也可以发现“富士康”起诉行为中的一些悖谬,例如,向身为工薪族的记者编辑索赔3000万元,让人匪夷所思。

  新闻界与司法界:一致多于冲突

  如果说互联网等媒体极大地提高了中国人民的智商,那么这个事件将成为中国新闻界乃至国人学习法制的活教材,其教育与启迪意义巨大。因为仅就新闻界而言,我相信时至今日仍有不少人对法制的优越性抱持将信将疑的态度,因此可能对司法程序不甚了了,而习惯于从单一的道德立场出发进行过于简单的善恶、黑白、是非等评判。

  记得几年前,我的一位从事调查性报道的记者友人曾经说过,现有法律中不合理的内容不在少数,他甚至称其为“恶法”。如今这位知名新闻人经常告诫年轻同行说,调查性报道记者一半是记者,一半是严格遵循调查取证规则的侦探。虽然在私下场合他仍然表现得慷慨激昂,但是他的职业行为表现出对法律越来越高的尊重程度。我想,他对于这次事件的看法可能已大大不同于以往,这大概也是整个新闻界需要和正在发生的变化。

  当然,会有朋友反驳我的观点,理由是在法制健全的国家,在媒体与政府和大企业等强大势力发生的诉讼中,法院倾向于保护媒体;中国的法制建设虽然进步不小,但是媒体的败诉率高得惊人。我认为,这只反映了一种真实情况,但是事情正在起变化。前些年媒体的法律保护意识不如今天强,而且司法系统内外认识到媒体对权力监督作用的人也不像今天这样多。

虽然如今媒体败诉的概率仍然不低(个中原因复杂),但是我们毕竟看到了《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报>案》判决书对公众人物这个普通法概念的认同,以及2004年《广州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中国改革>杂志案》判决书对“公正评论”权利的尊重,正如一位法学家所言,这几个案件体现了司法的进步和与时俱进。而当时作为法人的中国改革杂志社被索赔590万元就被视为天价巨款,与今天“富士康”针对个人的索赔额相比,实乃小巫见大巫。相信法官不会不考虑此案所涉之天理民情。
  大企业诉媒体诉由正在翻新

  美国开国元勋之一杰斐逊有一句奠定法院考查新闻界与政府关系的名言:如果报刊批评政府,批评错了也没有关系;如果报刊批评个人,批评错了就要承担责任(大意)。这就确立了政府无所谓名誉权的法理和政治观念。近200年后,美国司法界又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了“公众人物”和“实际恶意”原则,对媒体监督强大权力的掌控者的权利给予了更多的保障。然而现代大企业虽然在全球具有日益强大的影响力,其生产、销售、流通诸环节可能攸关成千上万人的利益,但是企业的名誉权(商业信誉)通常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并且难以适用“公众人物”和“实际恶意”原则。

  因此,全球化背景下的新闻界与工商界关系是一个复杂问题。我们在看到法制环境下的企业通常能够守法的同时,也看到了一些巨无霸型企业在运用法律手段对付媒体监督方面的一些新招数和媒体可能面临的尴尬和困窘。此外,除了名誉侵权诉讼外,一些大企业还可能以其他诉由对媒体提起诉讼。以下两个案例具有典型性:

  1994年,美国第三大烟草公司布朗与威廉森烟草公司被解雇的研发部副总经理、生化学家杰夫里·威甘德向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的《60分钟》节目披露,该烟草公司刻意对消费者隐瞒产品中含有致癌成分。《60分钟》节目1994年秘密制作了一期揭露性节目。然而,在节目播出之前,CBS的法律顾问通知《60分钟》说,该烟草公司已准备起诉CBS。因为“吹哨人”威甘德在被解雇之前,与公司签下一纸合同,其中包括这样的条款:威甘德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他前任雇主的任何事情。如果《60分钟》的节目播出了,不仅威甘德本人将被起诉,《60分钟》所属的CBS亦将被起诉。CBS的法律顾问警告说,如果败诉,CBS将损失15亿美元。且不说输赢,只要对方起诉,CBS仅上诉费就要花1.5亿美元。几经周折和权衡,1995年11月11日,《60分钟》在回避威甘德名字、用“内线人”(Insider)做他的代号的情况下报道了布朗与威廉森烟草公司欺瞒消费者的情况。

  好莱坞后来以此为原型,拍摄了影片《内线人》(又译《惊爆内幕》),然而与描写水门事件中新闻界威风八面的《总统班底》截然不同,《惊爆内幕》表现了新闻界面对大公司的重重压力和困难(当然,电影情节比实际情况要严重)。

  此外,美国一家肉类加工企业1992年起诉美国广播公司著名的《20/20》节目,除了索赔金额也高达数亿美元之外,最让媒体猝不及防的是它的诉由——商业欺诈。1997年,法院判决美国广播公司败诉(赔偿金额大大降低)。以上案例也昭示新闻界:对诉讼之道乃至整个法律知识的熟悉是新闻专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就在本文完稿之际,传来了这样的消息:富士康集团已经决定,将诉讼标的由3000万元降为1元,诉讼对象由单独起诉记者改为追加起诉《第一财经日报》报社。这些信息让我们更有理由在这个法制大讲堂中继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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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5 14:42 | 只看该作者
眼下,要问最惊天动地的法律新闻,非富士康向《第一财经日报》两记者(具体说是一领导和一记者)索赔3000万元一案莫属。在人们纷纷猜测富士康居心何在,质疑富士康为何起诉记者而不是报社时,我感觉到风向标已经转到了《第一财经日报》这边。一起法律案例因为社会大众的介入而承载了许多公共内容,看得出来接下来的每一步深圳中院都必须足够谨慎。

  当我以为已经无法从这起天价索赔案里再看出什么的时候,我幸运地看到了这样一则新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郝劲松状告铁道部春运期间火车票涨价违法一案经北京市高院终审裁定,由一中院立案受理。这起原本被一中院以铁道部下发指导价通知属抽象行政行为为由驳回的诉讼,在北京高院看来理由刚好相反:指导价通知对铁道部而言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天价索赔案风头正劲时,谁也不会关注到一个公民又一次起诉国家权威行政部门成功的意义,我的意思是,郝劲松此前还状告过国税总局、北京地铁公司,包括铁道部。

  比较这两起案例,我们大致可以发现以下差异,并且这些差异凸现出富士康天价索赔案中深圳中院的许多不当之处。

  首先,立案的理念有明显差别。对于富士康天价索赔案,深圳中院的看法是“程序上没有一点瑕疵和问题”,而法硕诉铁道部案则是先对案件定性,不管是不是驳回了,但程序之下包含有法院本身对案件性质的理解,有人的思维在里面,而不是法律机器的单一判断。另外,深圳中院明确指出将加快此案审理进度,“快立案、快开庭、早日审结”。对于一起如此敏感,关系如此重大,于法律精神具有开先例意义的案件,怎可以如此急切地表态?难道这起案例不需要参考广东高院的意见了?难道如此受社会关注的案例真的早日就能审结?照形势来看,恐怕很难。

  其次,它们所体现出来的法治精神迥异。3000万的天价索赔,针对的是一名采访记者和编委,也就是说是一个资本大鳄与两个公民个体之间的较量,而且这种诉讼要求根本就不符合公民个体的能力,更像是一种要置人于死地的合法谋杀,深圳中院没有丝毫的质疑,仅仅以名誉权纠就轻松立案,太过草率。而北京高院否定一中院驳回郝劲松的理由,指定该院受理此案针对的只是一起向铁道部追要5毛钱的刁怪诉讼,但这足以体现北京高院对法律精神本义的精确理解。法律必须谨慎,法律功能的发挥不是程序至上,而是人对程序的驾驭与超越为上。

  再次,它们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同。在天价索赔案里,最根本的问题是法律事实究竟是什么?富士康职工的真实生活各说各话得不出答案,法院必须以保护相关职工的隐私为前提,由职工亲自陈述,当然也可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实地了解,以及维权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可事实上,从深圳中院的立案行为里看不出它究竟掌握了什么样的法律事实。当然,对于法院审理过程,我们无法干预也不能干预,但是企业底层人员生活现状总是容易牵动社会大众的情感,当这起案子办结的时候,法院所依据的事实将成为人们支持它或者进一步质疑伪司法民主的关键所在。法硕诉铁道部案相对而言,其社会意义就十分明显,既然北京高院指定一中院审理此案,不论结局怎样,它至少可以给社会大众提供这样的心理支持:我们有理由也有信心通过法律与一切权威力量博弈,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事实在审理的过程当中将逐步清晰,但愿深圳中院给公众提供越来越信得过的事实,以证明到底是谁说了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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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5 14:43 | 只看该作者
摘要:昨晚8时30分,富士康公司离职员工陈华(化名)来到奥一网,与网友交流她在富士康公司3年间的所见所闻。在1个多小时的在线聊天中,陈华回答了30多个问题,15万多名网友点击或参与提问。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蓝云)昨晚8时30分,富士康公司离职员工陈华(化名)来到奥一网,与网友交流她在富士康公司3年间的所见所闻。在1个多小时的在线聊天中,陈华回答了30多个问题,15万多名网友点击或参与提问。

  待遇尚可工作压力太大

  陈华说,富士康公司是她大学本科毕业后的第一份工作,薪水待遇尚可,月薪2500多元,但干到后来,她还是辞职了,“原因是工作压力、强度太大,我一个人要负责所在部门面对欧美客户的联系工作。还经常要求我晚上加班与客户沟通,这些加班要求都被我拒绝了。”

  有网友问,你的同事怎么样?陈华答道:大部分都比较累,心力交瘁,上班时全部精力对付工作,下班时还在想。我在后期宁愿出去做个500元月薪的文员,也不愿在这里继续呆下去。

  面对外界盛传的“七八百人一个宿舍”的说法,陈华说:“具体是700人还是800人我没有调查过,但是几百一线工人住的宿舍我是亲眼看见过的。空气质量差,卫生条件不好。但管理层的待遇不错,4个人一个房间,如果不住宿舍,像我这个级别,每月有300元的房补。”

  富士康公司真的有连续12个小时站着工作的场景吗?陈华说:“部分工作岗位是这样的,特别是遇到加班的情况,有些机器的设置就是要站着才能够得着按钮。”

  很多人为进富士康走后门

  一线工人的工资最多的超过1000元,据陈华透露,能拿到这个数字的人还是表示满意的,“相比较于其他小工厂,富士康待遇更好,更正规,至少名义上一周5天工作制。周末加班有加班费。很多人为进富士康还走后门呢。”

  富士康食堂的标准是两荤一素,人比较多,但较快能轮到买饭。

  陈华还透露,富士康有独特的企业文化,“有时会考‘总裁郭台铭语录’,就是考总裁在某次重要会议上讲过什么重要的话”。通不过语录考试会怎么样呢?“我不知道,反正每次我都是抄的,都能通过。”

  在陈华眼中,郭台铭是个很能干的人,但也干得很累,“他的头发全白了,他这个年龄应不至于的”。(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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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5 14:43 | 只看该作者
中国宁波网讯:第一,司法乃社会公器,司法裁决是解决纷争、维护公益的最后途径。

  第二,本报注意到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鸿富锦”),拟撤回财产保全的措施,并追加诉讼主体、变更诉讼请求。对于鸿富锦诉讼立场的改变,本报表示关注。

  第三,鉴于鸿富锦对本报记者的不当诉讼,对他们所造成的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本报将继续保留借助法律手段进行追究的权利。

  第四,本报报道是否有所谓“歪曲事实”和“不实报道”,鉴于本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本报坚信,司法自有公断。

  第一财经日报社

  2006年8月30日(n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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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5 15:59 | 只看该作者

哈哈

耐人寻味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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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5 16:32 | 只看该作者

Re: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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