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风子

评论:萨班斯法案及其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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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 09:58 | 只看该作者
我国什么样的企业要学习萨班斯法案
针对安然、世通等财务欺诈事件,美国国会出台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该法案由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奥克斯利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联合提出,又被称作《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法案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作了不少修订,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美国总统布什在签署“萨班斯法案”的新闻发布会上,称“这是自罗斯福总统以来美国商业界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法案”。
萨班斯法案带给我们的启示与思考

萨班斯法案标志着美国证券法律根本思想的转变——从披露转向实质性管制。尽管该法案出台匆忙。但它仍然经历了将近20次的公开听证。同时,美国国会相关人员对该法案展开了较充分的争论,并尽可能地限制该法案对经济运行的负面影响。

萨班斯法案及随后的相关事件带给我国以下启示。

1.政府适度管制是必须的

历史事件表明,绝对无管制的市场容易走向极端。但是,政府高度管制,同样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尽管安然事件等系列公司丑闻爆发,为政府介入、管制提供了绝佳的“借口”,但美国国会在制定法律的辩论过程中,仍然有相当多的议员对政府管制持有审慎态度。

但是.从政府监管的根本目标考虑,政府的介入并加强监管对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是十分有必要的。否则,要等到公司丑闻爆发再去处理,则无法挽回投资者的损失。

2.期待萨班斯法案良好的市场执行效果

如果没有强有效的执行,法律就不可能起到预期的约束作用。针对美国整个公司管理层20 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所面临的高收益(包括期权在内达到天文数字的报酬)、低风险(公司管理层没有法律风险,只有荣誉和掌声)的局面,美国政府及相关管制机构加大了对公司管理层的法律约束,陆续对公司丑闻事件中的主角提起公诉。但是,该法案真正的市场效果还有待于时间的检验。

3.过高的法律风险也会造成一些特殊现象

萨班斯法案前所未有地将公司高管和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用成文法的方式明确加以限定。比如,给公司高管人员处以最高20年监禁、最高500万美元的罚款等(第906节)。以往的经验证明,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提高会计职业质量。但是,过高的法律风险,也会造成一种特殊现象:带来会计职业整体的风险,形成“逆向选择”效应,并最终降低会计职业的质量。


简单说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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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 09:59 | 只看该作者
四大运营商萨班斯之旅 电信业应对路径分析 (1)
在中国移动内部流传着这样一个笑话,一员工因为长期从事萨班斯法案(SOX)遵循工作,受内控思想熏陶,要求妻子每月更换一次家中电子防盗密码锁,每周更改一次密码,买任何东西均须留有书面记录并让卖方签字确认。

虽然只是一个笑话,但是从中可见,萨班斯法案对运营商造成的精神压力之巨大。萨班斯法案提出了三项基本要求:首先,公司要有自己的内控体系,并有规范标准;其次,该规范标准被严格执行;第三,所有的执行都可以被审计验证。

事实上,萨班斯法案遵循几乎成为运营商内部持续时间最长的一项整改行动,很多地方公司从去年开始进行,无停顿地持续到今年。参与人数多、流程多、文档多、会议多,成为这一时期的重要特点。动辄集中二三百人,花费数十万元,内控项目则直接计入各级人员的考核,这些都让运营商内部员工叫苦连天。

即便在美国,萨班斯法案也被称作一部恶法。今年5月,在企业界的集体压力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专门征求了对SOX第404条款的反馈意见,并表示将考虑修改法规,甚至对小型上市公司给予一定的豁免。

而对于像国内四大运营商这样的大型公司来说,“越是组织分散、业务范围复杂,要做的工作越繁杂。”国浩律师集团主任律师刘维表示。

流程梳理

在诸多繁杂工作中,流程梳理无疑是第一步。

作为萨班斯法案中最难操作、最复杂、耗费成本最高的一个条款,“404条款”要求每个公司都要将公司任何一个岗位的职务、职责描述得一目了然,还要保证在对交易进行财务记录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引起整个企业流程的改变。

按照萨班斯要求,上市公司要对其目前执行的内部控制流程与COSO(《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的框架进行对比,指出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措施。而只有进行流程梳理,找出关键控制点以及需要规避什么样的风险,然后才能着手设计内控制度。

而在央企传统管理模式中,由于不重视流程,交易和决策过程往往缺少记录,一些决策甚至靠拍脑袋进行。

国际财务管理师协会中国总部秘书长何巧莎也强调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对萨班斯遵循的益处。她表示,萨班斯法案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与许多中国企业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有较大的差异,中国的企业文化与西方企业文化的内涵也不尽相同。为了少走一些弯路,中国公司应从一开始就注重实施公司治理结构层面的改进工作。

根据她的建议,运营商的高级管理层应成为遵守内部控制制度的表率并接受相应的监督和约束,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的作用,重视对员工遵守职业道德的培训,严格执行职责分离、工作分配、职责描述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在公司内部形成一个自上而下有效贯彻内部控制的过程。

内部审计

德勤华永会计公司企业风险管理方面负责人赵善强先生,则重点指出了内部审计的参与和作用。他认为,在遵循404条款时,内部审计的有效性是应考虑的重要因素,这对于是否可以通过404条款的内部控制测评也非常重要。如果某公司的内部审计做得不好,将会影响该公司通过404条款的测评。

对于内部审计的作用,他解释说,主要有两点:第一,内部审计会参与前期的文档记录和提意见;第二,在管理层测试时会介入其中的工作。按照PCAOB第2号审计标准要求,执行内部控制的人和做测试的人要相对分开,以保持内部控制测试的客观性。

某地方运营商审计部门负责人表示,中国公司的内部审计在传统职能上可能与独立性要求还有一些差距。配合萨班司法案的执行,运营商的内审制度应该实现三大转变:

首先,由查错纠弊为主向管理审计转变。就是要将过去以查处违纪金额、审阅会计事项、审计经济活动结果为主,逐步向各个管理环节渗透。改变过去审计仅查阅账簿、凭证、报表的状况,将调查、询问、测试、广泛阅读资料等结合起来;

其次,由以监督为主向监督与评价并重转变。就是要在监督的基础上,对经济事项进行评价、分析,为管理层的评价、决策提供可测量的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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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 09:59 | 只看该作者
四大运营商萨班斯之旅 电信业应对路径分析 (2)

最后,由事后审计为主向事前、事中审计转变。就是要以经济活动的流向为主线,抓住主要环节,适时监控,及时反映,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IT治理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依靠信息系统支撑业务运作,因此,IT治理在建立与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建立针对信息系统的控制体系就成为遵循萨班斯的必然要求。

IT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李长征表示,萨班斯法案强调企业的信息技术策略和系统中的内部控制,以及对审计过程存档的要求,即包括机器运行中的企业的内控活动的操作流程必须明白地定义并保存相关记录。

比如,萨班斯法案就要求财务报表的准确性,财务报表靠业务流程,而业务流程又是由信息系统支撑的。

德勤企业风险管理服务经理薛梓源表示,为了应对萨班斯等国际法案对企业内控提出的更高要求,必须加大信息系统在总体控制方面的责任,在信息系统对管理流程的介入程度上,采取自上而下的基于风险管理的分配原则,尽量缩减成本,同时实现内控的合理化。实现流程和控制的集中化,建立一个好的集中身份管理措施和授权措施,以及加强包括用户身份、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在内的保护措施都是建立好的管理流程的要素。

事实上,信息化本身的目的之一,就是促使企业将好的管理做法固化为信息化中的规则与流程,并进而形成公司的管理习惯,以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

“当某一天,人们已经感觉不到SOX有什么专门提的必要,一切都默认按照SOX规定的做的时候,也许就是由优秀走向卓越的那一天。”一位运营商员工如此表示。

链接:四大运营商的萨班斯之旅

中国电信:重视自我评估

为规范企业的内部管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从2003年8月开始就启动了“中国电信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项目”。2004年7月底,中国电信完成内部控制纲领性文件《股份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并组织各省级子公司编写内部控制手册实施细则。

中国电信每年都进行内控体系的自我评估,对于发现的问题,层层分解到各级企业。对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中国电信主动修改制度;对于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中国电信加大了执行的力度。对于内控的重大缺陷以及重大、实质性的漏洞,中国电信还在对省公司和部门的绩效考核中给予大力度的扣分加以惩罚。

中国网通:建立终身负责制

中国网通自2004年11月即着手推进内控体系建设,成立了集团、省、地市三级内控项目组织机构,全集团近万名员工参加了各级内控管理培训,有5000多名员工直接参与了内控项目推广工作。2005年,在集团总部和7个省市进行了调研试点及试推广工作,共形成内控文档22套,其中流程描述860个、流程图1262个,发现了诸多管理层面及业务流程层面的缺陷。

结合内控体系建设,网通集团出台了《网通铁律》,制定并印发了《中国网通集团信息质量问责管理若干规定》,建立了层层报告、一级对一级负责的信息质量责任声明和传导机制,规定公司所有人员均对披露和提供的信息质量签名承诺,并终身负责,有力地推动了内控体系的建立。

中国移动:全面试点

中国移动2005年9月在福建、天津、湖北、山西等4家省级公司开始萨班斯全面试点。试点涵盖企业经营、IT系统控制、投融资管理、财务监控、法律法规监督等13个大类、38个细项,对于企业内部流程梳理、加强财务投资监管、协调内部资源分配、提高管理透明度等方面都具有相当大的影响。

为了实施“萨班斯法案”,中国移动从公司总部到试点省级公司均成立了专项运营小组,挑选出大量的专业人员专门负责整个项目试点工作,并且引入毕马威公司作为执行顾问,对试点工作以及未来的全面正式运营提供指导和规范。

中国联通:具体到有控制力的人

中国联通从2003年年底开始准备按照404条款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首先是梳理会计政策、业务流程和揭示风险。从2004年开始,中国联通开始按照COSO框架的要求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围绕防范达致经营效果和效率、财务报告真实性、遵从法律法规三个目标的各类风险为目的,建立一套渗透所有业务和场所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控机制以及分散的控制责任体系,而不是仅靠领导讲话和指示作为经济活动的管理标准和工作规则。

针对有实质控制权力的人,包括总公司高级管理层、各省管理层和一些关键岗位的部门,中国联通建立了一套反舞弊的管理办法,在履行控制程序时去发现、避免造假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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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全面试点:

  中国移动2005年9月在福建、天津、湖北、山西等4家省级公司开始萨班斯全面试点。试点涵盖企业经营、IT系统控制、投融资管理、财务监控、法律法规监督等13个大类、38个细项,对于企业内部流程梳理、加强财务投资监管、协调内部资源分配、提高管理透明度等方面都具有相当大的影响。
  为了实施“萨班斯法案”,中国移动从公司总部到试点省级公司均成立了专项运营小组,挑选出大量的专业人员专门负责整个项目试点工作,并且引入毕马威公司作为执行顾问,对试点工作以及未来的全面正式运营提供指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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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具体到有控制力的人:

  中国联通从2003年年底开始准备按照404条款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首先是梳理会计政策、业务流程和揭示风险。从2004年开始,中国联通开始按照COSO框架的要求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围绕防范达致经营效果和效率、财务报告真实性、遵从法律法规三个目标的各类风险为目的,建立一套渗透所有业务和场所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控机制以及分散的控制责任体系。
  针对有实质控制权力的人,包括总公司高级管理层、各省管理层和一些关键岗位的部门,中国联通建立了一套反舞弊的管理办法,在履行控制程序时去发现、避免造假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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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通:建立终身负责制:

  中国网通自2004年11月即着手推进内控体系建设,全集团近万名员工参加了各级内控管理培训,有5000多名员工直接参与了内控项目推广工作。2005年,在集团总部和7个省市进行了调研试点及试推广工作,共形成内控文档22套,其中流程描述860个、流程图1262个,发现了诸多管理层面及业务流程层面的缺陷。
  结合内控体系建设,网通集团出台了《网通铁律》,制定并印发了《中国网通集团信息质量问责管理若干规定》,建立了层层报告、一级对一级负责的信息质量责任声明和传导机制,规定公司所有人员均对披露和提供的信息质量签名承诺,并终身负责,有力地推动了内控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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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运营商面临萨班斯法案大考 中移动四地试点

事实证明,自“萨班斯法案”生效以来,美国上市企业的CEO几乎都是在战战兢兢中度过每一个财年,其中仍有超过500家企业的财务问题被揭露。而9个月后,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四大运营商也将同样接受近乎残酷的萨式考验。




  据“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现在距离在美上市的外国公司提交财务报表内控报告即“萨班斯法案”404条款最后的期限——2006年7月15日已为时不远,尽管记者得到的最新消息是:年销售收入在5亿美元以下的企业,可以再推迟一年,即到2007年7月15日再提交内控报告,但显然年利润都不止这个数目的,已在美以ADR形式上市的我国四大运营商无法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在这种压力下,中国移动率先在福建、天津、湖北、山西等4家省级公司开始设立“萨班斯法案”试点单位。据了解,中国移动已决定在此4个试点运营和效果评估之后,将在2006年内在各省级公司全面推广“萨班斯法案”企业内部控制管理项目。而其他运营商也在纷纷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以顺利通过萨式大考。

  对此,中国IT治理研究中心专家孟秀转表示,中国移动先行试点,说明他们此前的准备工作进展顺利,但试点运营之后肯定还要有相当长的一段反复修订的过程,时间非常紧迫。而这也正是其他运营商将要面对的难题。

  牵一发动全身

  有人曾经评价“萨班斯法案”是代表了一个新的资本市场监管时代的到来,因为它明显改变了以往会计公司实行自我管理的做法。事实证明,自“萨班斯法案”生效以来,美国上市企业的CEO几乎都是在战战兢兢中度过每一个财年,其中仍有超过500家企业的财务问题被揭露。

  而“萨班斯法案”中404条款更将目标锁定在所有在美国上市的企业。该条款规定:在美上市企业必须保证公司管理层建立和维护内部控制系统及相应控制程序充分有效的责任体系,同时提供管理层最近财年对内部控制体系及控制程序有效性的证明及内控机制评价报告。

  如此苛刻和严厉的404条款几乎成了所有在美上市公司的一个坎,中国的四大电信运营商也不例外。

  中国移动副总裁薛涛海表示,中国移动此次实行的主要试点项目将涉及涵盖企业经营、IT系统控制、投融资管理、财务监控、法律法规监督等13个大类、38个细项,一旦投入实施,必将引起企业整体控管流程的重组,人员岗位职责的改变。

  孟秀转解释说,建立符合“萨班斯法案”的流程基本一致,首先要确定企业的范围,比如哪些系统影响对企业的财务报表,然后评估企业现有的内部控制,分析高风险点在哪,如何去弥补等等。弥补之后,尽量将这个流程固定下来,接下来是像中国移动这样,设置试点。试点试运行一段时间之后,最关键的是评估过程,观察该新系统的执行有效性,若无效就要反复分析、解决、修正。

  “所以整个过程是一个PDCA过程。”孟秀转表示,“即Plan do cake action,是一个循环螺旋式上升的过程。”

  与时间赛跑

  很显然,“时间紧,任务重”已成为运营商最为头疼的问题。

  以中国移动选择的福建、天津、湖北、山西4省市为例,4地因为用户基数较大,IT系统状况基本处于主机数量多、网络分布广,网络结构复杂;多种系统及网络协议并存等状况。但又因为他们业务开展程度和侧重点不同,收益也相差较大。

  而其他即将加入的广东、辽宁、西藏等地的移动分公司,不论是内部流程梳理、财务投资监管,还是资源分配更是不能同日而语。

  赛迪顾问的咨询专家告诉记者,如果把每个流程的程序都列出来,一个大的企业有几千个风险点。在内控上,绝不是运营商集团公司统一一套程序就可以,每个地方运营商因为地域环境和业务重点不同,内控测评同样不同,“30多个省下来,没有1年以上是不可能的。”

  然而只剩下9个月了,如何有效地利用这有限的时间?该专家认为,发展较好的地方运营商需要弥补的地方不多,跟“萨班斯法案”要求的差距不大,不具有推广性,相对差的地方运营商则可弥补项较多。因此选择试点单位时,应该将各方面的因素考虑进去,才能相对有效地节省时间,且比较稳妥。

  CIO角色变换

  事实上,每个运营商或多或少会都有一些IT内部控制制度,但以往这些制度基本是由技术管理者制定,他们缺乏规范化风险管理的经验,因此IT控制制度不规范,控制政策程序不完善,缺乏从公司透明度角度出发的、结合支持业务流程的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等等问题比较突出。这也是我国运营商,包括所有上市企业普遍存在的顽症,因此,实施“萨班斯法案”之路也就十分难走。

  为此,专家特别提出应该将CEO、CFO等公司高层管理者的监管力度部分转嫁到与企业信息资源直接相关的CIO身上。其中,最为显著的变化是董事会不仅关注企业反映各项业务活动效果的数据、报表,更应该逐渐重视对业务活动本身的监控,即这些信息的来源,首当其冲的就是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

  孟秀转认为,这种形势将对企业内部的权力转移也造成一定影响,CIO将以相对独立的监管者身份出现在企业的董事会中。只有充分发挥出监管者的权力,才能真正解决内部控制的问题。

  目前,中国电信、中国网通和中国联通都在不同程度地进行调整内部管控体系的工作,试图将财务管理由单一的内部核算型向综合管理服务型的转变。中国联通计费、客服与信息系统部副总经理李旭表示,传统电信企业的内部流程往往是自我封闭式的,这样的内部流程在企业透明度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已经成为了企业发展和信誉提升的极大障碍。针对这种状况,内部流程再造已经被中国联通作为了管理变革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任务。

  “萨班斯法案”留给我国运营商的时间只剩下9个月,在这9个月中,电信运营商需要做的事情还很多。

  链接:通过萨班斯的三道关

  “萨班斯法案”的出台,对企业的公司治理、IT治理及IT内控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在美上市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的要求才能顺利过关:

  1.公司治理方面:上市公司必须建立审计委员会,并对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做出规定,保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同时赋予审计委员会更多的责任,并增加高管人员及董事会的责任。

  2.内控方面:针对法案302条款,公司管理层应该设计所需的内部控制,并保证首席官员能知道公司及其合并报表子公司的所有重大信息,尤其是报告期内的重大信息;保证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在签署报告前90天内的有效性。

  针对法案404条款,公司管理层应该建立和维护内部控制系统及相应控制程序充分有效的责任;发行人管理层要对最近财政年度末对内部控制体系及控制程序有效性的评价。

  3.审计师方面:增加审计师对信息系统的审计,要求审计师必须了解业务如何穿过系统,而不是绕过系统。审计师必须了解业务流程,评价IT应用控制与一般控制的设计及效果。评价IT控制设计效果,确定这些控制设计是否适当地实现相关目标,实施IT控制执行效果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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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 10:04 | 只看该作者
“萨班斯”大考逼近中国企业

面对萨班斯法案——这一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颁布财务规则以来,最为严厉和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的财务法则,一些原本打算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已计划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寻求上市,而从长远来看,改革中国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将是迎接萨式大考的大势所趋

  对于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来说,一场残酷的萨式考验正在逼近。




  7月15日开始,所有在美上市的外国企业,都必须执行一个名叫“萨班斯-奥克斯利”的法案。

  4年前,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美国会通过了“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该法案也被叫做“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或“萨班斯法案”。

  法案主要有两部分内容:一是建立一个独立的会计监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审计进行监管;二是法案规定对上市公司高管及白领犯罪予以重罚。

  根据法案,公司CEO和CFO必须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宣誓;提供不实财务报告,有可能将被处以10年或20年监禁的重刑。这和美国持枪抢劫的最高刑罚一样。

  该法案中的404条款,是萨班斯法案中最难操作、最复杂、耗费成本最高的一个条款。条款规定,在美上市企业,要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其中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以及监督5个部分。内部控制活动的记录不仅要细化到像产品付款时间这样的细节,而且对重大缺陷都要予以披露。

  404条款涵盖企业运营的各个领域,一旦投入实施,必将引起整个企业控管流程的改变。据了解,全球著名的通用电气公司为达成404条款而完善内部控制系统的花费就高达3000万美元。

  统计显示,大型美国公司仅在“404合规工作”第一年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的平均成本就高达430万美元,成本包括:内部人员35000工时的投入、130万美元的外部顾问和软件费用,以及150万美元的额外审计费用。有关专家指出,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投入可能会更高。

  “目前,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与萨班斯法案的要求存在差距。”全球十大律师事务所之一——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魏康馨(MaryBeth Wilkinson)律师指出。他表示,因萨班斯法案,一些原本打算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已计划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寻求上市。但事实上,在萨班斯法案出台后,法国和日本都先后出台了类似的新法规强化监管。因此从长远来看,改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将是大势所趋。

  魏康馨表示,路伟美国律师团队正着手为中国企业列出一份文件,包括针对美国各类法律的应对措施。

  欺诈风险

  2006年春天,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反欺诈案传来消息:美国纽约南区法院做出判决,支持原告中国银行,要求被告3倍罚金和律师费等请求。去年9月的一次判决中,陪审团判给中国银行3400余万美元的赔偿。

  该案目前为一审判决,被告仍可上诉,意味着此案可能继续拖延下去。至此,该案历时5年,从美国的一个地区法院到上诉法院,再到最高法院,之后折回再审,可以说穷尽了美国诉讼的各个审级,而且一度影响到中银香港的上市。

  2001年初,中国银行在美国纽约南区法院起诉NBM等公司及周强、刘萍等人。诉讼理由包括违约、诈骗和违反反欺诈法等。中行称,自1991年始的10年间,周、刘及其控制的关联公司共拖欠中国银行8500万美元,在通过担保收回5000万后,中行仍损失3400万美元。

  中行诉称,周、刘通过其控制的数家公司,进行虚无的贸易活动,造成“第三方交易”假象,套取银行的资金。同时,提供假冒及伪造的文件取得银行信用证骗取资金。

  中行纽约分行前副总经理杨仲琦被控接受12万美金的贿赂,其与周、刘二人合谋提交伪造材料欺骗中国银行。杨被判处了10个月监禁。周和刘分别被判处46个月的有期徒刑和5个月的监禁和监视居住。

  2002年9月,陪审团判决认为,各被告在损害中国银行利益的前提下获取不当利益,且存在违反反欺诈法行为。陪审团判给中国银行3540万美元的赔偿金,同时,还判处被告9640万美元的罚金。

  随后,一波又起。被告向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2月,上诉法院判决撤回一审部分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主要理由为反欺诈法中“合理信赖”标准适用不当。

  中行不服二审判决,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5年11月,美国最高院驳回了上诉请求。此间,诉讼在一审法院继续展开,2005年9月,陪审团已判给中国银行3400余万美元的赔偿金。

  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亚洲区执行合伙人袁瑞平认为,中国公司正在积极从海外资本市场筹集大量资金,当其拥有大量的现金储备可供支配时,这些公司就很容易成为欺诈者所关注的目标。而最简单的欺诈往往容易长时间潜伏、不被发觉,并最终带来最严重的损失。企业一旦不幸被欺诈,被欺诈者必须尽快行动,不打草惊蛇,阻止欺诈、追回资产。

  集体诉讼

  中国人寿的跨国集体诉讼几天前等来了美国证监会的正面调查结论。

  6月8日,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2628.HK)在香港发布公告称:6月7日,中国人寿收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来函,该函称,调查已告终止,执法局并未向SEC建议采取任何执法措施。

  SEC的调查源起中国人寿遭受海外投资者诉讼。2003年12月,中国人寿分别在纽约和香港上市,发行74.4亿股票,募集资金34.8亿美元。2004年1月,国家审计署发布审计报告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涉嫌各类违规资金约54亿元人民币。

  2004年3月,一位美国投资者以“未适当披露审计信息、违反1934年美国证券法”为由,对其提起诉讼。五位高管、董事也被列为“个人被告”。

  起诉书认为,中国人寿在上市前知道国家审计署要发布重大不利消息但不披露,导致股价虚高,投资者受损。随后,又有8位投资者提起诉讼。美联邦法院授意9位被告合并诉状,个人诉讼变为集体诉讼。

  中国人寿IPO期间是否向投资者充分地、合规地披露了信息——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这令素以监管严厉而著称的SEC感到有必要对中国人寿进行调查。

  在经过近一年半的漫长审阅后,SEC执法局给中国人寿发出书面通知:“本调查已告终止,未向委员会建议采取任何执法措施。”

  但事实上,中国人寿的诉讼官司至今仍没有进入庭审阶段。

  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美国芝加哥分所魏康馨(MaryBeth Wilkinson)律师认为,SEC的“终止调查”并不意味着中国人寿的集体诉讼已经结束。从以往的案例看,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各国企业在美面临的最重要的法律诉讼就是证券类的集体诉讼案件。对中国企业来说,此类案件在2004年时曾一度达到顶峰。

  目前,包括中航油、前程无忧网、空中网、网易、中华网等均在美遭遇集体诉讼。

  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纽约合伙人周希尔(Joe Cyr)说,“优秀的诉讼管理、仲裁、资产追踪能够让中国企业在跨境争议中的损失降到最低,其中,加强合规管理、融入国际规则至关重要,而选择既懂美国当地法律文化、又懂得中国本土企业实际需求的法律顾问合作伙伴也是中国企业目前尚需提高的一个战略性技能。”

  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发生集体诉讼情况

  中华网 (2001-7-1)

  美国Milberg Weiss Bershad Hynes & Lerach LLP法律公司的律师发布消息称,中华网公司将面临一起股东集体诉讼案,该公司被怀疑在1999年进行股票发行时,向投资者提供了“有重大虚假和误导成分”的招股说明书。

  律师称,中华网在股票发行上市时,没有向投资者透露一些重大事项,如,中华网公司的股票发行承销商:雷曼兄弟公司、Bear,Stearns & Co.Inc.公司、BancBoston Robertson Stephens公司、美林证券公司、Pierce Fenner & Smith Inc.公司曾向部分投资者暗中索要并接受了额外的佣金;股票承销商与部分客户达成协议,同意向这些客户配售中华网公司的股票,条件是这些客户必须在股票发行后按事先预定价格增持中华网股票。

  这些重大事项将使中华网公司面临集体诉讼,中华网公司的股票承销商也将一起被告上法庭,诉讼案涉及在1999年7月12日至2000年12月6日期间购买中华网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中华网公司于1999年7月12日公开发行了420万股普通股股票,每股定价20美元。

  网易 ( 2001-10-25 )

  网易公司针对“美国两家律师事务所先后宣布代表在2000年7月3日——2001年8月31日期间购买网易美国存托凭证(ADR)的购买人向网易提出了集体诉讼”发表公开声明,全文如下:

  网易公司(Nasdaq:NTESE)已经获悉公司、丁磊(公司的创始人和总架构设计师)、黎景辉(公司的前任首席执行官和前任董事)、何海文(公司的前任首席财务官和前任董事)以及公司在2000年7月首次公开发售美国存托凭证的包销商面临一个集体诉讼,他们被指在公司对其截止于2000年12月31日年度的已审计财务报表进行修订的有关事务中违反了美国联邦证券法。

  UT斯达康 (2004-11-19)

  Lerach Coughlin Stoia Geller Rudman & Robbins LLP律师事务所11月18日宣布,该公司代表2003年4月16日到2004年8月11日期间购买UT斯达康(UTSI-US)普通股的投资者向北加利福尼亚地方法院对UT斯达康提起了集体诉讼。

  Lerach Coughlin Stoia Geller Rudman & Robbins LLP指控UT斯达康及公司部分管理人员违反了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根据法院公布的诉讼材料,在2003年4月16日到2004年8月11日期间,UT斯达康公布了失实并且误导投资者的财务报告,导致该公司股价人为的大幅度上涨。在股价上涨期间,UT斯达康通过股票二次发售(secondary offering)获得了4.75亿美元的收益,而公司内部人员也获得了5600万美元的非法内部交易收益。

  中航油 ( 2005-1-14 )

  日前,美国三家私人律师事务所MFS、LCSG和Christopher J.Gray,已经向联邦纽约南区法院递交了针对中航油(新加坡)集体诉讼状。

  集体诉讼状称中航油就有关业务及前景发布了虚假误导性声明。三家律师事务所邀请在去年2月5日到11月30日之间,买入中航油股票的投资者在今年3月7日之前,加入集体诉讼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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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 10:05 | 只看该作者
央企赛跑萨班斯法案 网通CFO自述内控机制转型

从香港、新加坡到伦敦、纽约,再到波士顿、旧金山,在陪同网通董事长张春江结束了近一个月跨越太平洋飞行后,李福申看起来有些疲惫。

  但他还不能有一丝的松懈。7月15日,《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下称“萨班斯法案”)最后生效期限前,李福申要带领他的团队做最后的冲刺。




  李福申是中国网通集团公司的总会计师、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0906.HK,CN.NYSE)的首席财务官,同时也是网通萨班斯法案小组的组长。这次太平洋飞行,网通已经和70家海外机构投资者就此进行了沟通。

  随着这部号称美国历史上最严厉的会计和公司内控法则最后实施期限临近,包括网通在内的大约14家在美上市的中国大型央企老总,正在忙于公司内控体系的完善。这对公司治理普遍较弱的中国公司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我们这次见了美国SEC前主席和这方面最有名的律师行,也从海外投资者那里听取了很多意见。”前不久,北京长安街上一栋高档写字楼里,李福申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说,“投资者、专家对网通提出的公司治理方案比较认可。”10亿元成本

  2002年,安然事件爆发震惊全球,为了维护一度降到冰点的投资者信心,美国总统布什亲自颁布了萨班斯法案。然而,该法案自一颁布就因严格的规定和高额成本饱受争议,“404条款”便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一条。

  “404条款”要求每个公司都要将公司任何一个岗位的职务、职责描述得一目了然。同时,公司还要保证在对交易进行财务记录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而这正是央企长期管理模式下的弱点:交易决策过程缺少记录,不重视流程,导致有时决策靠拍脑袋。”李福申说。

  在波士顿和投资机构的交流中,李福申和他的同事就遭遇了质疑。有几家机构投资者直接表示,中国公司董事会不作为。“我就和他们辩论。他问你们独立董事都有谁,我说有约翰·桑顿(高盛集团前总裁)。他们说,哦!那就放心了。”李福申回忆说。

  萨班斯法案的严格要求,让众多上市公司为了遵循该条款而付出沉重的代价,包括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财力的投入。根据国际财务执行官(FEI)对321家企业的调查结果,每家需要遵守萨班斯法案的美国大型企业第一年的平均总成本将超过460万美元。

  据专家估算,此次中国在美国上市的46家公司总共在应对萨班斯法案方面的直接投入将高达10亿元人民币,而大型央企由于公司治理方面相对较弱,其在人力、时间、资源方面的投入更高。

  “网通聘请德勤做项目顾问的直接费用大约是上千万元人民币,”李福申透露,而项目真正启动时,最高峰整个集团有4万到5万人参与做这个项目。美国上市,去还是不去?

  萨班斯法案的出台,让中国企业一时陷入是否赴美上市的两难。

  网通也不例外,“当时IPO决定去不去美国的时候,监管部门、中介机构都提出了可能遇到的风险,让我们慎重考虑是不是要去。”李福申说,最后,集团公司党组为此做了专门会议研究,最后决定去。“只有接受这种挑战,央企的机制和观念转变才能真正到位。”

  也有一些企业最后就直接放弃了赴美上市。安永审计及企业咨询合伙人何兆烽此前对本报记者透露,中国国航原本是打算到美国上市的,但恼于萨班斯法案最终放弃了美国市场。

  “404号条款对公司内部控制提出了极为严格的要求。这给一些公司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何兆烽说。包括微软、沃尔玛等在内的大型跨国公司也为应付该法案的成本和严格内控要求而谨慎调整。

  尽管李福申也承认萨班斯法案压力很大,但他认为,任何事情只要早点作准备,关键时刻就不会乱阵脚。“在纽约IPO路演之前的两天,我们就启动了‘404项目’(网通内控项目),聘请德勤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做顾问,为此我们成立了一个庞大的项目组。”

  网通集团高层更是对此高度重视。董事长张春江曾要求将抓经营和内控作为推动企业发展的两个轮子。现在,网通内控项目经历了计划调研、试点、在全集团推广、自行测试等阶段,从7月1日开始,独立审计师进行独立测试。“我是非常有信心通过这些测试的。”李福申说。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像中国网通这样顺畅,中海油在按照萨班斯法案要求,对内控系统做调试的途中就曾遇阻而一度搁浅。

  2005年5月,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对照“404条款”的要求,中国在美上市企业整体准备状况仍然较差、进展缓慢。原因是国内企业的危机意识还没有树立,对于不符合法案的后果还没有足够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最后的时间

  留给中国公司的时间已经不多,不过中国公司已经加快了步伐。

  以中石油为例,公司在去年3月启动了内控体系建设工程。中国移动也早在2003年便率先在福建、天津、湖北、山西等4家省级公司开始设立萨班斯法案试点;与此同时,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也都加紧建设内控IT体系。

  “光靠自己的能力毕竟有限,应对萨班斯法案,还需要其他专业机构的帮助。”李福申说,比如请专业机构做顾问。今年4月份,张春江还亲自坐镇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网通高管人员财务管理研讨班”。

  在结束海外路演后,李福申对萨班斯法案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原来我们过度地把西方的东西看成和中国的水火不容,其实不完全是这么回事。这次我最深的体会就是,不要僵化地理解和执行美国的公司治理和‘404条款’,一定要和所在国家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这一点实际上美国人是接受的。”

  对于此间的成本,李福申认为聘请顾问的直接成本不高,但是间接成本很高,涉及到动用整个内部的资源,包括牺牲效率等。“不过,这对于企业来说是值得的,不是说通过了萨班斯法案值得,而是推动公司内部管理是值得的。”

  随着404内控机制的提升,将带给管理层签署财务报表的信心。“过去一出问题都是公司的事情,追究不到个人,现在公司的事变成个人的事情。”李福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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