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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raclelang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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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5-04-26 01:01:12会员2006贡献徽章
日期:2006-04-17 13:46:34ITPUB元老
日期:2008-01-09 22: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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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29 13:21 | 只看该作者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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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5-04-26 01:01:12会员2006贡献徽章
日期:2006-04-17 13:46:34ITPUB元老
日期:2008-01-09 22:26:12
12#
 楼主| 发表于 2006-4-29 13:21 | 只看该作者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高等体育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专业的体育工作不适用本条例。

  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学校体育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79年10月5日发布的《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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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10-20 08: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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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6 18:3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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