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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ALLY8901

棉花的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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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04-17 13:46:34ITPUB元老
日期:2008-11-12 22: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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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6 17:00 | 只看该作者
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
武工商市〔2004〕124号  

2005-09-14  

各分局:
  今年新棉上市在即,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和《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企业资格认定条件及申报审批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工商市字[2001]95号)精神,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经营企业的监管,维护我市棉花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清理整顿工作
  近期,各分局要组织专门力量,对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一是要坚决取缔没有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企业;二是要对已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逐户上门进行复查。对不按时年检,未换领《湖北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证》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视为无证从事收购加工行为,予以取缔;三是要对已丧失资质条件、存在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无加工实绩的企业,上报市局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四是要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事项变动,但仍符合棉花收购加工条件的,督促其到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和《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证》变更备案手续;五是要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出资人发生变更的,督促其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各分局的清理整顿工作务必于10月底前全部结束,并将清理整顿情况上报市局市场处。
  二、严格监管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行为
  (一)规范设点收购行为。设点收购应持当地工商分局备案手续、收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具备棉花收购质量保证能力,并在收购点显著位置标明收购企业的名称。未经备案核准不得擅自设点收购棉花。
  (二)规范委托棉花收购加工行为。以委托方式进行棉花收购加工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书面合同或协议不得违反国家质量法规。
  (三)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禁止以挂靠、租赁、承包等方式为未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提供便利。
  (四)棉花加工企业不得使用皮辊长度小于1000毫米(不含1000毫米)以下的皮辊机、80片(不含80片)以下的锯齿轧花机和压力吨位小于200吨(不含200吨)的打包机加工棉花;严禁收购和加工超出正常水份的棉花,对已经收购的“超水棉”要组织晾晒,确保新棉储存安全。
  三、确保棉花市场流通渠道畅通
  各分局不得采取设卡、上路检查等手段阻碍棉花流通,严禁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行为。
  四、开展2004年度《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证》年检换证工作
  10月底以前,市局将统一换发新《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证》。各分局要严格按照省局《关于做好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证年检换证工作的通知》(鄂工商市函[2003]24号)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严把初审关。对于违反规定,借《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证》年检换证之机向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的行为,一经查实,市局将严肃处理。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棉花市场和质量管理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112号)要求,我市停止审批新的棉花收购加工经营企业。



                       二○○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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