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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是39的原创。
再说39写这个帖子,可不是为了版权所引起的稿费问题(如果实在太过的话,那也是要有所还击的)。只是想认真地探讨一下相关的问题。也就是要讨论“如果防止ERP合同中的欺诈”这个问题本身(这样的澄清不为过吧)。
那我就回到这个问题中来。
事实上,现在是老革命出了新问题:客户的差异性很大,供应商作为应对的手段也在不断丰富。比如项目效果问题已经很老实地变成了引用他人数据了;而承诺问题慢慢变成了客户自己本身的期望问题了。这整个过程是在朝规范的方向去运作,同时也在一个博弈的环境中形成良好的谈判进程。那么所谓的新问题是什么呢?是双方收益问题。现象是:这个过程越来越漫长,复杂性在不断增加,而且双方的风险也是越来越大。有的时候这个过程变成了纯粹为了过程而过程,把原来的一些好的目的给忘了。应该说,这个过程是一个相互了解的过程,也是一个相互之间建立信任的过程,更是为日后的工作廓清真实难度所在的过程。针对这样良性的过程应该是有收益和回报的。而反观现在的合同签署,很大程度上是不那么理性状态下的断章取义;甚至于合同都会变成一种形式。这种合同对双方的收益所能提供的保证能力是很弱的。但同时给予“失败”于特别的关注(当然,并没有说不需要这样的条款)。这样的合同是不是有了问题了呢?
我对此的回答是在合同签署过程的分析: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客户的心理状态往往很微妙。但正是这个微妙因素决定了整个谈判过程。极端一点的是:在谈判初期,心理上处上位;而到了末期,却处于下位。
先说到这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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