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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wd77726 于 2012-10-10 10:14 编辑
zydreams1985 发表于 2012-10-9 13:25 ![]()
额 至于记录,其实如果不是特殊要求其实没有什么必要 会计核算按客观反应经济交易事实进行记录 按净值入账 ...
嗯,根据马来西亚的财务制度,需要记录原值信息。
因为马来西亚在购买固定资产后可以通过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数来免税。例如,在第一年,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数中减去得固定资产购买的14%+10%的金额,第二年以后每年可以减去10%(前提是该固定资产仍然存在,没有丢失或者报废)。这样固定资产的原值信息甚至即使在固定资产计提完折旧(假定该项资产的折旧年限为五年)以后还是有用。
也就是说,如果A企业兼并B企业(B不再存在),B企业的资产需要在A的账面上继续提折旧。而折旧的年限、原值信息需要和B企业保持一致,而不能以A所获得的净值来重新计算折旧。
如果根据你所说的,中国的财务制度是根据资产的净值(事务所的评估值)入账,同时重新确定资产折旧的年限。我这样的理解对吗?
如果真是这样,这可能就是中国和马来西亚财务制度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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