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注册
登录
注册
快捷导航
首页
论坛
BBS
博客
技术栈
ITPUB学院
名人堂
版主团
搜索
高级搜索
热搜:
oracle
SAP
sap
二维码
dba
Oracle
c++
C++
CRM
银联信息中心
比特币
小额贷款
贷款
crm
ORACLE
项目管理系统
thread
android
python
java
本版
文章
帖子
用户
ITPUB论坛-专业的IT技术社区
»
论坛
›
≡ 企业信息化 ≡
›
Oracle ERP
›
[问题]:应收票据背书如何操作?
1
2
/ 2 页
返回列表
楼主:
ayoung
收藏
|
[问题]:应收票据背书如何操作?
[复制链接]
ayoung
ayoung
当前离线
积分
101
IP卡
狗仔卡
论坛徽章:
20
11
#
楼主
|
发表于 2003-9-26 16:24
|
只看该作者
木人老兄,我也想这样处理它!!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显身卡
ayoung
ayoung
当前离线
积分
101
IP卡
狗仔卡
论坛徽章:
20
12
#
楼主
|
发表于 2003-9-26 17:13
|
只看该作者
设个"应收票据"银行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显身卡
ayoung
ayoung
当前离线
积分
101
IP卡
狗仔卡
论坛徽章:
20
13
#
楼主
|
发表于 2003-9-26 17:14
|
只看该作者
事务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显身卡
ayoung
ayoung
当前离线
积分
101
IP卡
狗仔卡
论坛徽章:
20
14
#
楼主
|
发表于 2003-9-26 17:37
|
只看该作者
AP付款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显身卡
ppccqq
ppccqq
当前离线
积分
101
IP卡
狗仔卡
论坛徽章:
20
15
#
发表于 2003-9-26 18:28
|
只看该作者
考虑付款时贷银行存款然后结清所有的应收票据(在现金模块)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显身卡
ayoung
ayoung
当前离线
积分
101
IP卡
狗仔卡
论坛徽章:
20
16
#
楼主
|
发表于 2003-9-26 21:04
|
只看该作者
[B]以上付款是应收票据背书
ppccqq大侠,这样处理妥否??请指点
[/B]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显身卡
ppccqq
ppccqq
当前离线
积分
101
IP卡
狗仔卡
论坛徽章:
20
17
#
发表于 2003-9-27 09:41
|
只看该作者
考虑如下操作:
背书时:
借:应付
贷:银行存款
难后在现金模块结清用应收票据做的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
上述两个分录合起来还是:
借:应付
贷:应收票据。
仅供参考。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显身卡
木人
木人
当前离线
积分
101
IP卡
狗仔卡
论坛徽章:
0
18
#
发表于 2003-9-28 10:32
|
只看该作者
TO:AYOUNG 您的付款方法“应收票据”是怎样设置的?
我司没有使用“现金模块”,所以票据类的收款方法设置很简单:创建方法:人工,汇款方法:无汇款;结算方法:直接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显身卡
jack_www0717
jack_www0717
当前离线
积分
101
IP卡
狗仔卡
论坛徽章:
0
19
#
发表于 2003-9-28 18:59
|
只看该作者
可通过应收票据菜单也可处理
要将客户的地点层启用付款地点,在系统设置里启用应收票据功能即可。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显身卡
ppccqq
ppccqq
当前离线
积分
101
IP卡
狗仔卡
论坛徽章:
20
20
#
发表于 2003-9-28 19:07
|
只看该作者
应收票据事务处理工作台好像有一个致命的弱点,一定要先有发票,才能有应收票据。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显身卡
1
2
/ 2 页
返回列表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TOP
技术积分榜
社区积分榜
徽章
团队
统计
知识索引树
积分竞拍
文本模式
帮助
ITPUB首页
|
ITPUB论坛
|
数据库技术
|
企业信息化
|
开发技术
|
微软技术
|
软件工程与项目管理
|
IBM技术园地
|
行业纵向讨论
|
IT招聘
|
IT文档
ChinaUnix
|
ChinaUnix博客
|
ChinaUnix论坛
CopyRight 1999-2011 itpub.net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盛拓优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我们
未成年人举报专区
京ICP备16024965号-8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网监中心备案编号:11010802021510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编号(京)字第1149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