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bankit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复制链接]
论坛徽章:
289
红孩儿
日期:2006-04-14 22:29:56紫蜘蛛
日期:2006-04-14 22:31:56玉石琵琶
日期:2006-08-29 10:08:31生肖徽章:猴
日期:2016-09-12 17:09:52生肖徽章:猴
日期:2016-09-12 17:09:52生肖徽章:猴
日期:2016-09-12 17:01:35生肖徽章:猴
日期:2016-09-12 17:01:35生肖徽章:猴
日期:2016-09-12 17:01:35生肖徽章:猴
日期:2016-09-12 17:01:35生肖徽章:猴
日期:2016-09-12 17:01:35
11#
 楼主| 发表于 2006-9-16 16:57 | 只看该作者
第五章 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应当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环境中进行。销售、运输、保管商用密码产品,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从事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和销售以及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对所接触和掌握的商用密码技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宣传、公开展览商用密码产品,必须事先报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攻击商用密码,不得利用商用密码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治安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论坛徽章:
289
红孩儿
日期:2006-04-14 22:29:56紫蜘蛛
日期:2006-04-14 22:31:56玉石琵琶
日期:2006-08-29 10:08:31生肖徽章:猴
日期:2016-09-12 17:09:52生肖徽章:猴
日期:2016-09-12 17:09:52生肖徽章:猴
日期:2016-09-12 17:01:35生肖徽章:猴
日期:2016-09-12 17:01:35生肖徽章:猴
日期:2016-09-12 17:01:35生肖徽章:猴
日期:2016-09-12 17:01:35生肖徽章:猴
日期:2016-09-12 17:01:35
12#
 楼主| 发表于 2006-9-16 16:58 | 只看该作者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没收密码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一)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
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一)在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的;
(二)销售、运输、保管商用密码产品,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三)未经批准,宣传、公开展览商用密码产品的;
(四)擅自转让商用密码产品或者不到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维修商用密码产品的。
使用自行研制的或者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转让商用密码产品,或者不到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维修商用密码产品,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没收其密码产品。
第二十二条 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单位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撤销其指定科研、生产单位资格,吊销《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泄露商用密码技术秘密、非法攻击商用密码或者利用商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部门没收其使用的商用密码产品,对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没收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
第二十五条 商用密码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有关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论坛徽章:
0
13#
发表于 2009-12-10 16:06 | 只看该作者
北京天一博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刘娟,QQ1004759891,15811133706)是

享有盛誉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业从事软件著作权登记、双软认定、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

 天一,不仅仅是一个品牌,更是一种顾问式咨询方式的多重服务,天一博胜是:

专业的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机构、专业的双软认定代理机构、专业的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代理机构......

特别提醒:我公司为配合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工作,特别推出5-10工作

日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加急服务。

咨询顾问:刘娟

在线联系:QQ:1004759891   msn:liujuantybs@live.cn

联系电话:15811133706

电子邮件:liujuan3735@163.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辉煌国际4号楼1104室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TOP技术积分榜 社区积分榜 徽章 团队 统计 知识索引树 积分竞拍 文本模式 帮助
  ITPUB首页 | ITPUB论坛 | 数据库技术 | 企业信息化 | 开发技术 | 微软技术 | 软件工程与项目管理 | IBM技术园地 | 行业纵向讨论 | IT招聘 | IT文档
  ChinaUnix | ChinaUnix博客 | ChinaUnix论坛
CopyRight 1999-2011 itpub.net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盛拓优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我们 未成年人举报专区 
京ICP备16024965号-8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网监中心备案编号:11010802021510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编号(京)字第1149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