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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理財基礎篇-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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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0 17:28 
如何读懂分红险红利通知书?

通常,除客户姓名、保单号码、红利分配日期外,不同保户的分红通知书也有一些差异。

通常,除客户姓名、保单号码、红利分配日期外,不同保户的分红通知书也有一些差异。

◆选择累积生息的保户,通常需留意本年红利金额、储存生息本年利息、截至本次保单周年日的累积红利(含本年红利);

◆选择抵交保费的,通常需留意本年红利金额,抵交后应补交保费差额会在通知单中列明;

◆选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的,通常需留意本年红利金额、本年红利所能购买的交清增额保险保额,以及截至本次保单周年日的累积保额(含本年购买的交清增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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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0 17:28 
您了解分红险保单红利吗?

分红险每年能分多少红利?红利是否影响其他保险利益?

●每年能分多少红利?

分红保险是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因此,分红保险所给付的红利并非保证收益,不一定年年都有得分,而且能分多少红利是与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挂钩的:保险公司盈利高,红利也就水涨船高,上不封顶;保险公司盈利低,红利也将变低。

●红利是否影响其他保险利益?

分红保险提供给保户的保障与非分红保险没有差别,如身故保障、生存给付等,其保障内容、保险金额、保单的价值、保险费都是投保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不论分红情况如何,出现保险责任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保险公司都要兑现给客户。

●怎样转换红利处理方式?

分红保险的红利处理方式在投保时就会确定,通常,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处理方式,一些保险公司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而红利领取方式一般在保单有效期内可申请转换,但新的处理方式要从下一个红利分配日起才生效。如保户投保时定为累积生息,5年后他申请转为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则前5年的红利按累积生息方式领取,第6年及以后的红利按购买交清增额方式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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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0 17:29 
投保人绝对不该犯的几种错误

由于缺乏一定的保险知识,加上不负责任的营销员的花言巧语,投保人很可能就轻率地把保单签了,但当真正需要理赔时,却被告知保单并不生效,因为错误的根源在投保人这里。

由于缺乏一定的保险知识,加上不负责任的营销员的花言巧语,投保人很可能就轻率地把保单签了,但当真正需要理赔时,却被告知保单并不生效,因为错误的根源在投保人这里。通常被投保人忽略的错误有:投保重大疾病险时未如实告知、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填写受益人不明等。在投保过程中,由于投保人自身对于保险知识的缺乏而导致最终出险后保险公司不赔的案例比比皆是。本文通过对投保人所犯的错误进行分析,提醒大家在购买保险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减少潜在的纠纷,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一:投保人不如实告知

案情简介:

甲某的儿子乙患有癫痫,并且多次复发,在医院治疗时医生曾在出具的诊断书中注明乙对某些药物有过敏反应。甲某很为自己的儿子乙担心,就给他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险金额30万元,在投保单的健康告知的“被保险人10年前是否患有下列疾病”一栏中,甲某故意隐瞒了儿子乙患有癫痫的这一事实,填写了“无”。

后乙癫痫再次复发,在医院治疗时甲某焦急地对医生说儿子乙患有癫痫,乙对某些药物有过敏反应,在治疗的时候千万不能用这些药物。后医生在出具的诊断书中注明“乙癫痫再次复发”,A保险公司根据医生诊断书中的注明得知“乙属于癫痫再次复发”,即乙以前就患有癫痫,此次发病不是初犯,遂派理赔人员前往其他医院调查,获取了乙投保前患有癫痫,并且多次复发,在医院治疗的证据材料,于是做出拒赔决定。

律师点评:

人寿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此原则确认于英国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我们先来看违反告知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主要有4种:

(1)漏报。投保人一方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申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遗漏申报。

(2)误告。投保人一方因过失而申报不实。

依照《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3)隐瞒。投保人一方明知该重要事实而有意不申报该重要事实。

(4)欺诈。投保人一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做正确申报并有欺诈的意图。

依照《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作为投保人的甲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这一法定义务的,在投保单的健康告知的“被保险人10年前是否患有下列疾病”一栏中,甲某故意隐瞒了儿子乙患有癫痫的这一事实,其行为后果符合《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A保险公司做出的拒赔决定是正确的。

案例二: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

案情简介:

妻子甲为丈夫乙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人寿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但恰逢丈夫出差,于是妻子甲就代替丈夫乙在投保单上签字,丈夫乙回来后知道了妻子甲为自己购买人寿保险一事,于是很高兴,夸妻子甲很关心他。6个月后,丈夫乙因乘坐飞机失事身亡,妻子甲拿着保单去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被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被保险人的签名不是丈夫乙本人亲笔签的。妻子甲坚决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做法,主张当时办理投保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并没有告诉她如果代签字合同就无效,况且保险公司这样做太没有人情味。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律师点评:

通过这个案件的分析,可以说这份生死两全人寿保险合同确实是无效的,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2条(5)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5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被保险人(丈夫乙)对妻子甲当时为他购买保险的行为一无所知,更不用说亲眼见证,亲笔签字了。虽然事后妻子甲把买保险的事告诉了他,他对此也表示认可,但这些都是口头上的,并没有得到他的书面上的同意与认可,也没有去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字等手续。因此,妻子甲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是绝对无效的合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各国保险法之所以都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签字认可的,合同无效。”做了强制性规定,是为了防止投保人、受益人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由此引发的道德风险,在当代发达国家,保险诈骗罪数量是仅次于毒品犯罪的,特别是当经济不景气时,这类社会危害性、隐蔽性极强的犯罪更是直线上升,有鉴于此,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判例法系国家,对此类“被保险人没有签字”的保险赔偿纠纷案件,一律认定合同无效,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即使有正式保单,但投保时被保险人没有亲笔签字,合同也是无效的,当然不能理赔。

法律不保护不懂法。本案中妻子甲称:“保险代理人没有告诉投保人有关被保险人(丈夫乙)需亲笔签字的事项,没有屡行告知的义务,因此,责任在保险公司。”这样说,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妻子甲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妻子甲应当对自己代人签约的行为负责,她如果不知道代人签约的法律后果,不知道“民法通则”、“合同法”、“保险法”的有关条文,法律可不保护她。

鉴于以上因素,此案中的保险合同绝对无效。

律师建议

案例一:

投保人投保时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实际操作中,投保人与许多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有亲属、朋友关系,但也不要碍于面子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以将以前的体检结果复印后交与保险公司作为人寿保险合同的附件,同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现在各保险公司这样的无效保单很多,这同广大保户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有关,当然,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缺乏必要的培训也是一个因素。我国的人寿保险业刚刚起步,培育完善、健全的保险市场需要各方面的努力,要完善、健全保险市场,就必须一开始从各方面严格执行法律,适用法律,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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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0 17:29 
你的保单"体检"了吗?

业内人士建议,保户应趁岁末年头,及时对保单进行全面“体检”,以防保单保障不足或保单失效。







专题撰文/记者 吴倩

涨工资了、结婚了、生儿育女了……过去一年,您的生活一定发生了不少变化,可是,您的保单也许一直被束之高阁,从未看过一眼。

业内人士建议,保户应趁岁末年头,及时对保单进行全面“体检”,以防保单保障不足或保单失效,如果等理赔时才发现所买的保单不符合切身需求,损失的就不只是金钱了。而有些一年一缴的附加险种更需要严格“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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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这些情况时请对保单及时“体检”:

◆婚姻状况变动;

◆添加新家庭成员(小孩);

◆失去家人(父母、配偶或小孩);

◆自己或家人健康状况出现问题;

◆自行创业或买房子:自行创业有资金需求,向银行或他人贷款,保障也需要增加到超过贷款的额度;

◆资产改变:如获得一大笔钱;

◆需要改变保单的受益人;

◆对保单贷款、保单现金价值、红利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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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项目一:“全身”检查 保险种类是否完备

齐先生是一家外企的负责人和家里的经济支柱,妻子是全职太太,现有一个两岁的儿子。经济条件不错,也很有保险意识,齐先生家买了不少储蓄型保险和投资型险种:自己买了养老险和万能险,给妻子投了养老险,给儿子也投了教育金保险,但自己的寿险保障只有30万元。

病 情:舍本逐末是常事

后来,齐先生不幸身故,齐太太无力再缴纳这么多保险的保费,只能使用减额缴清(即减少保额、一次趸缴剩下余额所重新计算出的保费)。当初期望用储蓄型保险和投资型险种来达到养老、储蓄子女教育金的理财目标,也随之成为泡影。

年缴保费很高,保障就足够吗?并不尽然!在寿险公司反馈的情况中,保户倾向于购买两全险、养老险等储蓄型险种,却忽略了保障型险种,类似这种本末倒置的情况非常多。结果就是,虽然缴纳的保费一大堆,但最基本的保障却相当匮乏。

药 方:保障型险种保费占收入10%

保险的精神并不是有保就好,而是要保得对、保得够。投保时应以保障为优先,储蓄与投资是次要的目标。在各险种中,寿险、意外险、医疗险应是保险组合中不可或缺的保障型保单。

因此,保单“体检”的第一大项目应该是保障的种类。具体做法是,将家庭保单逐一整理,分析属于人身风险、医疗照护、储蓄投资的保障分别是多少,然后综合考虑每年的保费预算和保障需求,调整保单组合,让个人或家庭的保障更完备,同时又不会浪费保费。

最为简单的原则是,从预算的角度出发,保障型险种年缴保费宜占到年收入的十分之一,保障不足者则应增加预算、补足缺口;保障过多者,可以考虑降低保额,将多出来的预算挪至他用。

如齐先生年薪为40万元,寿险、意外险、医疗险等保障型险种组合的年缴保费应在4万元左右。若不够4万元,齐先生可考虑将寿险、意外险、医疗险等保障型险种的保额拉高到合理额度。如果保障型险种的年缴保费远超过4万元,如达到年收入的15%即6万元,不妨考虑将部分保障型寿险(如定期寿险)转换为储蓄型寿险(如两全保险)。

“体检”项目二:“血液”检测 保险金额是否足够

小徐三年前投保了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还有每天100元的住院津贴,当时小徐的月薪在4000元左右。

去年底,小徐步入了婚姻殿堂,并且借了银行近60万元,购置了一套80余万的新房,每月除了要还4000元左右房贷外,其他各项家庭支出也要1000元左右,此时小徐的月薪已涨到7000元。

病 情:保障随时面临不足

在小徐想来,自己的保障应该没问题了,但是,小徐3年前买的保险现在还真的“保险”吗?

假如小徐因意外住院治疗两周,不仅当月的收入会减少,还要支付额外的医疗费用,从目前的医疗开支水平来看,每天100元的住院津贴只是杯水车薪。而万一他意外丧失了工作能力,欠银行的40多万元房贷又该如何支付?

药 方:寿险保额应是年收入10倍

保险金额应与人生责任相协调,与不同阶段的家庭收入、负债等经济状况相挂钩,因此,保单“体检”的另一项目就是保险金额,主要是寿险与意外险的保险金额,也就是不幸身故时保险公司能赔多少钱。

以最基本的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和意外险来说,理赔金额最起码要能够应付家庭未来5~10年的经济缺口。目前,最简单的寿险保险金额自测准则是以年收入的10倍来计算。

小徐3年前月薪在4000元左右,适合的保额为4000元/月×12月×10年=48万元,如今,月薪已升至6000元左右,适合的保额也应调整为7000元/月×12月×10年=84万元。并且,结婚后,为避免因意外发生而付不出房贷的风险,至少应将寿险和意外险的保额提高到大于60万元房贷的额度,期限也要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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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治疗方案 “双十法则”确定保额保费

项目一是从预算的角度出发,检查各险种占保费预算的比例;而项目二是确定保险金额,尤其是保障型保险的保额。那么,该怎样将两个项目结合起来呢?

专家建议,可以借用“双十法则”,即以收入的10倍作为保障型保险保额、收入的十分之一作为保障型保险的保费,以取得性价比最高的财务保障。

例如,小徐家主要依靠小徐约8.4万元的年收入来维持。若以10倍的收入作为保额需求,小徐应有保额=8.4万元×10=84万元,保费预算=8.4万元×10%=0.84万元。也就是说,小徐要以8400元实现84万元的保障。

假设小徐暂时只需要寿险保障,20年定期寿险每万元保费约37元,20年缴费终身寿险每万元保费约176元,X为终身寿险保额,则计算公式为(84万元-X)×0.0037+X×0.0176=0.84万元,可得出X=38.07万元,则终身寿险保额为38.07万元,定期寿险保额为84万元-38.07万元=45.93万元。即小徐合适的保额为终身寿险约38万元,定期寿险约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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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项目三:“X光透视” 保单有效期

王太太五年前为先生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要连续缴费20年,去年因搬家不慎遗失了保单。去年年底,她突然想到要给保险缴费了,而这时已经过了60天的宽限期。在接到王太太的复效申请后,保险公司通知其丈夫补办保单手续,但补办前要求做一次体检。

病情:5%保单“死亡”

体检后,王太太收到保险公司寄来的“加收保险费通知书”:王先生被查出甘油三酯升高,并有抽烟史,因此在今后的15年里,每年要增收500余元的保费。

根据规定,长期寿险如果逾期60天没有缴费,保单就将自动失效;过后2年还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的,保单就将彻底“死亡”。

据估算,目前,因保户疏忽而导致失效的长期保单占5%以上。

药方:及时交费避免失效

从王太太的事例不难看出,虽然保险合同没有因失效而被终止,但保单一旦曾失效,“后遗症”也是多多。

2年内暂时失效的保单,保户可以申请复效,但必须补缴利息。利息的高低,则根据不同的险种划分。大部分险种的复效利率为2年期定期储蓄利率再加上2%;而且,即使保险公司同意复效,也将受到一定限制,例如要重新健康告知,重新审核,如果身体状况达不到规定,则会遭遇加费、观察期或拒保等情况;对一些短期附加险而言,过了缴费有效期就会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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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治疗方案 事项变更及时通知

在检查了保单是否处于有效期的同时,保户不妨同时看看是否有些事项的变更需要通知保险公司。

如果在过去一段时间,自己的住址发生了变化,或是工作从常规行业转入危险行业,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做有关事项的变更。

保户要特别注意的是地址和电话的变更。保险是一辈子的事,保险公司经常用信函、电话的方式同保户联系,一旦保险公司与保户失去联系,许多问题可能会随之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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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0 17:30 
未续缴保费是否自动退保?

案例:王先生两年前投保了几份寿险,其中有1份年金保险。去年他决定放弃这张年金保险保单。9月份保单到期应续缴保费之时,他没有继续交费,认为这样就意味着保单自动终止。不久保险公司给王先生寄来了保费催缴通知书。

由于事务繁忙,王先生拖到保单过期快3个月,才以书面形式提交了退保申请。办理过程中,王先生得知,根据保单上自动垫缴保费的约定,这份年金保险的现金价 值已经扣除700多元,作为这3个月以来的保费。王先生有些困惑,他来信询问,保单的两个月宽限期是否也要收取保费?保险公司用现金价值垫付保费,为何他没有及时拿到发票收据。

点评:王先生对退保的手续不够了解,因此他采取了消极的不续缴保费的方式,而不是及时主动地提出退保。

针对投保人在缴费时期可能有现金紧张,一时难以筹集保费的情况,目前各家保险公司都设定了60天的缴费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保单依旧有效。如果投保人不幸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或患病住院等,保险公司也会给予相应的赔付金。由此可见,宽限期内若投保人没有提出退保,保单将依旧生效,因此这段期间也需收取相应的保费。

若决定不再续保某份保单,建议投保人及时主动办理退保手续,将保费更有效地投入到调整后的保障计划中。此外,王先生购买保险时,在“保险费过期未付的选择”处,选择了“以现金价值自动垫缴保险费”。“自动垫缴”方式是为了避免投保人忘记及时交费、防止保单失效的一种便利服务。不过在这个过程中,用以垫缴的现金价值是默认作保险公司“借款”给投保人、再代替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过程,类似于常说的保单贷款功能。

因此现金价值垫缴保费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缴付保费,只有在王先生作出最终决定,是退保还是续缴保费之时,才能结算垫缴的保费及相应利息,并开具正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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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0 17:31 
交强险购买、理赔攻略

质疑一:交强险“暴利说”

日前,网上流传这样一个帖子:我国每年机动车交强险保费约为550亿元,而以2005年交通事故45万起计算,赔付额度约为106亿元。作者由此质疑,广大车主多交了400多亿元保费,交强险是否有“暴利”之嫌?

针对交强险“暴利”论,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强调:交强险坚持“不盈不亏”的原则,同时表示保监会将对外公布数据,并接受社会监督。[详细]

明年近七成车主保费下调

质疑二:交强险“涨价说”

不少私家车主将交强险与旧的商业三者险保费进行比较,认为保险涨价了。因为以前消费者拿到的多是打折后的价格。这样算来,交强险赔偿金额少了几万元,但要交的保费却多了不少。

周延礼回答:不能简单的把交强险的价格和旧的商业三者险进行比较,因为保险的价格与保障的范围和保障的程度有关。

首先,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赔偿原则。其次,交强险没有责任免除。第三,交强险没有免赔率。第四,交强险不得拒赔。最后,保险公司不得拒保。 [详细]

交强险1050元保6万 保费偏贵 同样投保20万 车主要多掏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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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0 17:31 
专家谈怎样购买儿童保险专家谈怎样购买儿童保险

“六一”儿童节马上就要到了,越来越多的爸爸妈妈开始考虑买份儿童保险作为孩子儿童节的礼物。可是,怎样为孩子挑选一份合适的保险呢?

网易财经频道上周起开始在网易理财论坛上向各位网友征集有关问题。带着大家的疑问,5月30日,网易财经走访了中意人寿北京分公司周雷冰女士,请她为大家答疑解惑。


为宝宝购买保险应该注意的几个原则:

1、 改变观念:不要认为为孩子购买意外险或者重疾险不吉利

2、 购买少儿险之前应该先考虑父母的保障是否足够

3、 意外险、重疾险、教育年金险,尽量购买全面,如果家庭经济条件有限的话,即使每个险种的保额低一些,也要尽量上全

4、 要定期找寿险规划师帮助整理孩子的保单,保险公司的产品在不断完善,家庭的财务状况也在不断改变,要根据新的情况调整保险规划

5、 选择保险的时候不要总是着眼于挑选一份“最划算”或“最便宜”的保险。事实上所有的产品都是经过保险公司精算部门精心设计并且通过保监会审批的,价格的差异主要是因为保障范围不同所致,应该结合家庭经济状况选择最适合的保险。






网易财经:很多家长在孩子没有出生的时候就开始考虑为宝宝购买保险,是不是为时过早?

周雷冰:保险当然是越早买越好,家长能在孩子尚未出生的时候就考虑买保险,这说明家长的保障意识非常强,家庭的理财观念也很强。因为在当今社会中,对一个家庭来讲,购买保险是合理安排家庭财务支出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就像储蓄一样,必不可少。这样的财务安排能帮助一个家庭尽可能规避财务风险,获得价值最大化。


网易财经:很多家长向我们反映,孩子还没有出生的时候就有做保险的朋友、亲戚来推销保险,最后往往是碍于情面买一份保险。购买“熟人单”好不好?

周雷冰:只要保险销售人员提供的服务是诚信、可靠和周到的,从谁那里购买保险都可以。关键在于销售人员是否能够清晰地介绍保险产品、服务,是否能够结合客户的实际情况设计“量身定做”的保险计划,帮助孩子和家庭获得切合实际,又充分满足需要的保险保障。另外,无论从谁那里购买保险,客户自己都应该多去了解保险产品和保障内容,认真阅读保险合同,维护自己的利益。



网易财经:儿童保险的保障人群是什么?

周雷冰:30天—14周岁的儿童都在儿童保险的保障范围内。


网易财经:那么30天内的婴儿的保险如何实现呢?

周雷冰:有的保险公司比如我们公司可以提供女性重疾保险附加母婴健康险。建议女性朋友在怀孕前购买,以真正做到一张保单保两代。

网易财经:很多家长向我们表示,现在看不出各个保险公司的儿童险差别有多大,所以最后挑一份自己看来“最划算”的保险。这样的做法对不对?

周雷冰:在购买儿童保险之前可以有选择地了解各保险公司少儿险的内容,根据自己家庭的实际经济情况和现实的要求来购买。现在各家公司的少儿产品大同小异,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侧重点不太一样,有侧重教育金的,有侧重少儿大病的、有侧重住院医疗的,有侧重意外医疗的,有侧重残疾的等等。

其实各个保险产品都经过了严格的精算,同时都经过保监会的审批,所以试图挑价格最划算的保险产品是不太现实的。挑选的时候主要要考虑公司的服务,以及这个产品是否适合自己。在很多细节上,各个保险公司的条款还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同样是重疾险,各个公司承保的大病的范围不一样,家长要考虑自己的家族病史等情况,挑选适合自己家庭情况的保险;现在各个公司对儿童险的保费豁免的条件也不一样,有的公司比如我们公司的豁免条件是父母发生重大疾病或者身故或者伤残都可以豁免未交的所有保费,而保障的功能继续有效,到了孩子该领取保险金的时候一分不少。有的公司的豁免条件是家长身故或者重残才能豁免。还有的公司没有这样的豁免条件。再比如说,各个公司保单的出单速度是不一样的,同时有的公司提供出单前的临时保障,有的公司就没有这样的服务。在这些细节上,家长应该加以考虑。


网易财经:儿童保险的保额应该占家庭收入的多少比较合适?

周雷冰:一个家庭全部的保费额度应为家庭年收入的10%—20%之间,孩子作为家庭最重要的成员之一,可以根据自己的期望值和承受力在这个范围内按适当的比例投入。



网易财经:对于经济条件不是很好的家庭来说,儿童保险应该首先考虑哪些险种?

周雷冰:儿童保险应该首先考虑健康险和意外险,然后再考虑年金险。如果家庭条件允许的话,应该全面考虑,如果经济条件有限的话,可以依照每个家庭的个性情况有选择地购买。经济状况不好的家庭更应该注重意外险和重疾险。


网易财经:有的家长认为给孩子买意外险在心理上有些别扭。

周雷冰:其实购买意外险很正常,孩子自控能力与成人相比较差,比较好动,磕磕碰碰是经常有的事。不是说非得出什么大事才用得上意外险,小到去医院包扎一下都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现在大人买意外险的意识已经在慢慢增强,孩子更需要购买意外险。



网易财经:有的家庭在孩子刚出生的时后没有给孩子购买保险,孩子多大后就没有必要再考虑购买儿童保险了呢?

周雷冰:无论多大的孩子都应尽早考虑购买保险,因为在人的一生中意外、事故、疾病等风险是无法预知的,不是等我们做好充分的经济准备后才会来临。



网易财经:有的孩子可以享受父母单位的公费医疗,这样的孩子是不是不需要购买重疾险了?

周雷冰:如果家庭经济情况允许的话最好还是购买重疾险。现在能够让孩子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越来越少,而且在这十几年中父母有可能更换单位。公费医疗是交完医疗费后拿着单据去报销,但是重疾险是一旦确诊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就会按保险金额给予赔付,对于家庭来说是双重的补偿。



网易财经:儿童重疾险和成人的重疾险有什么区别?是不是可以给孩子直接买一份成人的健康险然后一生都受益了呢?

周雷冰:主要是承保的疾病范围不同,有很多疾病儿童发病的几率更高。有条件的家庭可以在购买儿童重疾险的同时购买一份成人重疾险,这样的话保障更全面。



网易财经:教育年金是不是等同于强制存款?有些家长认为自己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不需要购买儿童保险是这样的吗?

周雷冰:一个家庭没有必要把所有的储蓄都拿来购买保险,但是一定要拥有一定份额的保险,以做专款专用。

越是有经济实力的家长越应该给孩子购买儿童保险,因为这样的家长应该是事业很成功的人群,他们精明能干,睿智开明,是家庭经济的顶梁柱,他们希望孩子拥有一个美好无忧的生活前景,然而他们自己面临的健康风险、意外风险、生存风险相对而言也更大,一旦发生危机,家庭的生活水平将一落千丈,所以不如趁现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时候为孩子做好充分的保险准备,真正让孩子一生无忧。


网易财经:儿童保险与大人自己购买保险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很多家长自己不买保险却给孩子购买很多的保险,这样的想法对不对?

周雷冰:孩子和家长就像鱼和水一样相互依赖,缺一不可,没有水的鱼无法生存,没有鱼的水只是一潭死水,因此,鱼和水都要有健康的财务安排,合理、安全、科学地做好保障,才是生机勃勃的天伦之乐。其中当然家长更应该尽早拥有保障才行,因为对于孩子来讲,父母是健康、安全的避风港,拥有父母就拥有一切,因此父母最需要充足的保险以避免父母的健康受到影响或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孩子的天塌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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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0 17:32 
这么多,继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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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0 17:32 
10分钟读懂《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专业指导:

李辉:《钱经》签约理财师,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高级业务经理

苏毅平: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 资深寿险规划师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是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意义重大,而且基本决定了国内健康险市场的走向,也明确了健康险产品设计、销售、服务和理赔等方面的规范,对于我们每个人今后的保险规划至关重要。

如何能正确理解那些严肃的条款呢?如何才能让书面上的文字正确指导自己的购买行为呢?其实,多达53条、看似很复杂的条款中,真正与普通老百姓密切相关的不超过10条,而真正能影响你今后购买保险的思路和行为的,只剩下面的5条:

1、“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

意味着:保险公司9月1日以后推出的健康险(主要指重疾险),肯定不能包含生存给付责任了,换句话说就是:有病赔钱,无病不返本。但原来“旧版”返还型的重疾险也不会立即停售。

《钱经》提醒:如果你就是认为纯消费型的保险是把自己的辛苦钱“往水里扔”,完全可以考虑选择“寿险+重疾险”的打包产品,这种产品不在被禁之列。

2、“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

犹豫期——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一时冲动”签单而做出的防范设置,如果投保人签收保单后10日内,一旦后悔,还可以“无条件退货”。

《钱经》提醒:和代理人反复沟通后,还应该留出自己冷静思考的时间,不能光听一家之言,将保险合同带回家慢慢消化十分必要。

3、“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关于国内针对重疾险的质疑风波,其实就集中在保险公司“业内通行疾病定义”和“临床医学定义”的不同引发的矛盾。现在有了唯一的评判标准:临床医学,而且,还考虑到了医疗技术条件的发展等关键因素——对于投保人来说,可谓是最好的消息。

《钱经》提醒:重疾险的统一标准和疾病定义库还没有最后出台,等到正式颁布后再投保,也许会多一些选择。

4、“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

保险公司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

健康险种的投保人得到赔偿金额的总和,都不能超过医疗支出费用的总额。而且,商业医疗保险的功能只是作为社保和公费医疗的补充,商业保险赔付的一般只是社保赔付后的剩余部分资金,多买只会造成浪费。

《钱经》提醒:和代理人沟通的时候,要首先将自己是否有公费医疗和社保的信息,第一时间传达出来。

5、“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也就是说:在医院等医疗机构场所内以及医护人员都不得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钱经》提醒:如果有穿白大褂的医护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你推销或介绍健康险产品,你要做的只有两件事:一是拒绝;二是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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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0 17:33 
新版健康险投保全攻略

广大消费者刚刚经历了“友邦重疾险风波”,如今又赶上“返还型健康险停售”,到底该如何购买健康险?



如果你在Google中输入“返还型健康险”六个字,立刻可以得到135000条相关信息,但中心思想只有一个:从2006年9月1日起,保监会新出台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其中的“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也就是说,目前市场上的返还型重疾险将被叫停。

“健康保险市场面临重新洗牌!”——立刻有敏感的媒体率先发出自己的声音。

“现在有病赔钱,无病返本;以后就不返本了,机不可失,赶快签单吧!”——某些代理人趁势添油加醋、推波助澜。

“返还型健康险的销售会有一个过渡期,具体叫停时间还未确定。”——政府监管部门这样表态。

“新版健康险将会大幅降价。”——市场分析人士这样预测。

“买保险不能跟风,也不能轻易听从代理人的鼓动,应该按自己的实际需要购买健康险。”——专家的意见总是这样以不变应万变。

最困惑的就属广大消费者了——刚刚经历了“友邦重疾险风波”,如今又赶上“返还型健康险停售”,到底该如何购买健康险?

还是先了解几个基本概念吧。

健康险VS重疾险

在中国内地保险市场上,健康保险目前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其中,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还处于探索阶段,医疗保险主要是指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都涉及不到“返还”概念。也就是说:《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生存给付责任”直接针对的就是“重疾险”。

重疾险VS生死两全

“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通俗的解释是: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生死两全”重疾险产品将在一定的过渡期后退出市场。“生死两全”类产品在因疾病、死亡等发生理赔之外,保险期满后如果投保人还健在,还可以获得满期保险金,无疑带有一些储蓄、投资的理财色彩,因此吸引了不少人。不少消费者听说“生死两全”的险种即将退出市场,想尽快赶上“末班车”,以获得“生死两全”的保障。

打包产品VS纯保障产品

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正式颁布的同时,一家外资保险公司的“新版健康险”就已经在北京市场亮相了。其中包括:一款是以两全主险和附加重疾提前给付的组合打包产品;另一款则是取消了储蓄功能,纯粹消费型的定期重疾险产品。

率先面世的“新版产品”,与业内人士之前的预测结果不谋而合。记者在与一些资深保险规划师聊天中获知:其实,新办法的出台并不会对现有保险市场和保险产品造成巨大影响。就产品而言,其实各家保险早已经存在纯粹消费型的健康险,但由于种种原因,比如中国人普遍不太认可消费型险种等,一直没有得到市场的广泛反应。至于新版健康险产品的设计思路,就是打包+纯保障产品,全凭投保人自己选择。

返还VS重新定义

有专家认为,在人们选择保险产品的时候,最容易陷入的误区之一就是——抓小放大——总喜欢在一些回报率的高低等细节上较真儿,从而逐渐偏离了保障的本质。在大部分人的注意力都集中在“是否返还”这一点上时,其实,更为重要的因素却被忽略了:重疾险病种的重新定义。

对于投保人来说,保险公司定义“重大疾病”的条款是否会有所放宽,才是最有意义的内容。保监会已经在筹备有关重疾险赔付的标准条款,应该可以期待:以前显得“苛刻”的重疾险理赔尺度将会适度放宽,而且各家保险公司的重疾条款也将趋于统一。

认清健康险

医学研究表明,人一生罹患“重大疾病”的可能性非常高,大笔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生活费成为全家沉重的包袱,很多人因负担不起而延误治疗,以至伤及生命,也许美满的家庭生活就此止步。所以,在健康险种的选择上,重疾险始终是第一位考虑的。

重大疾病险

市场上的原有重疾险产品已经繁多,如今又将陆续面世更多的新版产品,消费者购买时始终要坚持的原则不变——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择。

由于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有所不同,因此应比较一下各家保险公司的各种产品再购买,尽可能确保所购的保险产品是自己最需要的和最实惠的。消费者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进行产品组合,用较少的钱买到最适合自己的产品。

目前市场上很多重疾险分别以主险或附加险的方式出售,究竟那种比较合适?

重疾险的购买方式主要有两种:作为主险单买或者作为附加险与其他主险一同购买。专家认为,这两种形式购买重疾险的费用区别并不大,不过现在市场上的长期重疾险大部分都是以终身寿险与重疾险的结合体出现的,这样可兼顾保障和本金保本的双重需要。

现在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一般在十几万元左右,因此普通人购买10万元-20万元的额度较为合适,在适当的时候可依个人情况的变化再适度增加保额,过高的保额对于大众而言并不必要。当然,如果希望得到更好的服务和更多的保障,可以在自身经济能力许可的前提下购买更高端或者保额更高的产品。

住院医疗保险

这款产品绝大多数公司都是作为附加险出售的。因为保险公司认为这是不赚钱的产品,

必须和其他有利润的产品搭售。选择住院医疗保险,主要看:

1、住院保销的比例,是不是有免赔额,报销的上限是多少?

2、观察期多长?(有的30天,有的90天,还有的甚至180天。越短越好)

3、对重复住院怎么处理?

4、价格是多少?

请注意:很多保险公司的合同上都有“随时可以核保后要求加费或拒保”的条款。这

就意味着:一个健康的投保人,连续交了10年保费,假如第11年因为某疾病住院,保险公司一般会赔,但是到了第12年,很可能被要求加费或拒保——这是非常不公平的。还有更“苛刻”的公司,甚至明文规定:同一种疾病第二年一定要除外。碰到这样的条款,一定要小心。如果产品有“保证续保”的条款,是很为客户着想的,建议多多留心。

住院补贴保险

住院补贴就是在投保人住院时,保险公司将会为投保人提供补贴,一般每天50—300元不同的档次可以选择。住院补贴需要考察的内容如下:

1、每次住院需要减去几天的免赔期,有的3天,有的7天,当然是越短越好。

2、一年最多赔几天,有的是365天,有的是90天,中间差异很大。

3、是否有保证续保的条款。

4、首次疾病的观察期,有的30天,有的90天,甚至有180天的,还是越短越好。

5、价格,价格的比较要充分考虑上述因素,绝不是单纯的数字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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